法援法案細則通過生效日推遲

【本報訊】《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法案昨日在立法會細則性通過,將於明年4月1日生效。屆時法援審批將由司法機關轉由專門設立的司法援助委員會負責。對法案爭議最大的“經濟能力不足”的界定,政府代表一再強調,新的規定較以往更加科學和量化。

法援審批將由委員會負責

政府今年初向立法會引介《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法案,獲得一般性通過。法案旨在落實《基本法》第36條所訂定的基本制度,保障居民訴諸法律和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基本權利,確保澳門居民不會因經濟能力不足,難以透過司法訴訟維護本身合法權益。

現行的法援制度,居民能否獲得援助是由法院作出決定。新法案所行的制度將有轉變。未來將設立“司法援助委員會”負責法援申請審批。按政府早前及昨日在立法會表示,新制度有助提高效率。法援申請的批核須在15日內作出決定,特殊情況可延長15日。不過,法案只列出法援委員會的職權、主席必須具備法律學士學歷,其組成、運作將由補充性行政法規訂定。對此,多位議員在昨日的會議上要求政府進一步的交代,包括委員會的組成是否已有確定人選等。政府明確表示,並未有確定人選。

經濟能力不足界定有爭議

申請者能否獲得法援將取決於其經濟能力,只有被界定為“經濟能力不足”方可獲得法援,如何界定成為法案焦點之一。法案建議根據申請人和其家團成員的收入、支出、資產及負債計算出可動用或可支配的財產,若財產未超出法定限額,則視為經濟能力不足,可支配財產的具體計算方法和法定限額將由行政法規訂定。這較現行法援制度的“推定”原則大不相同。區錦新等議員昨日會議上繼續表達不同意見,認為法案缺乏明確的金額,界定內容過於複雜,削弱了對居民基本權利保的保障。高天賜議員強調法援不應因申請複雜令人放棄,希望政府給予市民信任,採取簡單聲明的方式,來進行經濟能力的認定。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法務局長張永春在回應時先後強調,計算經濟能力不足的條文看似比較複雜,但聯繫整個文本內容,亦十分清晰和明確。相對於現時的“推定”更科學和量化。他們舉例稱,在現行制度中,擁有其他營利目的個人或公司有機會獲司法援助,新法獲通過後,將排除這等可能性,所以此設計並非“粗糙”。至於未以法律形式訂定法定金額或計算方程式,政府稱,是為適應迅速轉變的社會發展,才由較為彈性、靈活的行政法規訂定,方便隨時修正。

政府表示,法律將來實施時,當局會提供表格與法援申請者,認定經濟能力的方法類似聲明形式。政府執法會以民為本,決不會使手續繁複令市民無法得到司法援助。

法案規定,澳門居民和住所設於澳門的非具營利目的的法人,具外僱身份者、獲承認難民身份者,以及獲《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制度的一般原則》所指在澳門逗留的特別許可者,同樣有權獲得司法援助。

明年4月1日生效

法案文本原本規定的生效日期為明年1月1日。但細則性審議期間,有議員關注法案通過後,僅剩的4個月時間內,政府能否有足夠時間完成準備工作,並詢問政府的計畫和安排。陳麗敏回應,法案規定將來的法援制度較現行法的有大轉變,政府須做大量工作。其後她動議,將生效日期改為明年4月1日。

法案的審議原接近尾聲,但陳麗敏提出動議後,引起議員強烈反應。部分議員支持法案延後生效,認為可讓政府有更加足夠時間作準備。他們強調法援在本澳並非空白,新的法援制度生效前,現行制度仍會繼續執行,不存在空白期。其他多數議員則認為,既然要做就應加班加點做到,而且以此指責政府“見步行步”,缺乏宗旨。不過動議最終獲通過。法案生效亦順延至明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