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商簽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意義何在?

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ECFA)簽訂以來,兩岸制度性合作持續推進。根據ECFA協議,兩岸應推動建立投資保障機制,因此,簽訂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成為ECFA後續協商的重要內容。投資保障協議原是指投資東道國與母國簽訂的旨在保護外國投資者權利的雙邊投資保障條約。由於大陸一直將台資視伺境外資金管理,且兩岸皆為世界貿易組織(WTO)的單獨關稅區,簽訂雙邊投資保障協議是兩岸相互投資健康發展的現實需要。經過多輪商談,兩岸基本達成共識,兩岸簽訂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對兩岸的制度性合作和兩岸經貿關系的深入發展有著非比尋常的重要意義。

符合兩岸相互投資深化發展的現實需要

自1983年台資進人大陸以來,大陸利用台資規模持續擴大。20世紀80年代末,大陸台資項目約1000多個累計利用台資規模10,億美元左右,截至2011年底,大陸批准台資項目累計已達85772個,實際利用台資總額542億美元,占大陸實際利用外資總額比重的4.6%。台商投資領域由早期的制鞋、成衣、玩具等勞動密集型行業,拓展至電子資訊等高新技術產業,娛樂、商業、房地產金融服務等現代服務業,並開始涉足基礎設施和能源開發等領域。規模化和集團化成為台商投資大陸的重要趨勢。近年來,台商投資大型項目不斷湧現,從原來多為百萬美元以下,發展到數億以至十多億美元。目前,實際投資規模在1000萬美元以上的台商投資項目達1000多項,投資規模在1億美元以上的超過50項。台商從中小企業到集團企業,從民間資本到公營資本,都紛紛涉足大陸,尤其是經常出現以同業公會為主的組團訪問,以及以大台商為主體的大規模集團化、組合性投資。在台灣排名前100大企業中,約有70%來過大陸進行工商考察和經貿洽談,並有一半以上在大陸投資設廠。如此大規模的台商對大陸投資必然需要台商赴大陸投資的制度性保障。

此外,在2009年兩岸簽署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及兩岸銀行、証券期貨、保險業監理合作備忘錄後,兩岸金融監理合作機制已基本建立。截至2011年底,台灣金管會已核准U家國內銀行赴大陸地區設立分行,其中6家已開業,另並設有7家辦事處,大陸銀行在台則已設立4家辦事處。在証券期貨業部分,已有13家台灣証券商赴大陸設立25個辦事處,2家投信事業赴大陸設立辦事處,另並有l家投信與大陸証券業者合資申設大陸基金管理公司。在保險業部分,台灣金管會已核准9家台灣保險業赴大陸地區參股投資,其中6家已營業,另並設有15個代表人辦事處。台商赴大陸金融業的投資尤其需要符合法律規範、且可以持續有效的法律制度保障。

台“經濟部”於2009年6月底開放陸資企業赴台投資之後,打破了歷年來只有台商赴大陸單向投資的局面。截至2011年底,台灣開放陸資赴台投資正面表列項目總計247項,累計核准投資204件,投資金額1.75億美元,主要行業包括計算機、電子產品及光學製品製造業(占32.2%),批發及零售業(占25%)及資訊軟件服務業(占22.4%),大陸企業對台灣平均投資規模只有40萬美元,仍屬小額、試探性質的投資。2011年,大陸對台投資分別為98項與4279萬美元,與上年同期相比,盡管項目增長了29%,但金額卻大幅下降了近55%。這反映出陸資的試探與開拓期尚未結束,陸資赴台未能大規模展開,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兩岸尚未簽訂《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而台灣也未有專門的法規保護大陸企業赴台投資,大陸企;業對台投資缺乏制度性保障,僅這一點風險因素就可以阻礙陸資赴台步伐。

可以建立兩岸相互投資的根本保障

長期以來,由於兩岸未能建立雙邊投資的制度性合作,台灣也遲遲未開放大陸企業赴台投資,兩岸基本是大陸單邊採取措施保護台商在大陸投資的合法權益,先後頒布並修訂了《台商投資保護法》、《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條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行細則》等。這三個法律法規對台商投資企業的投資形式、出資方式、審批登記程式,優惠待遇,投資權益的處分,投資爭議的解決方式、非國有化及徵收補償問題等一系列牽涉台灣同胞投資者切身利益的事項作了詳盡的規定。根據相關法規及政策,台商在大陸投資享受外資企業待遇。此外,各地方政府及台商投資區、兩岸農業合作試驗區等都有專門給予台商的優惠政策。這些法律法規及舉措保障了台商赴大陸投資的穩步推進,但大陸加人世界貿易組織以來,尤其是過渡期結束後,單方面對台商的保護已經不符合世貿規則的要求。

兩岸簽訂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才可以真正建立兩岸間相互投資的制度性保障。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通常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投資者在東道地區的待遇問題、關於徵收的補償問題、關於投資利潤和收益的匯出問題以及關於投資爭議的解決問題等。除此之外,較為完善及合規的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具體還應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台商在大陸的同等待遇問題,包括台商購買土地的權利及買回土地權的相對補償、緊急事態時的投資保護。台商匯款之自由,投資糾紛處理等,二是大陸企業赴台投資的保護問題,包括納稅辦法、財產安全、生活保障等,三是兩岸間的特殊安排問題,由於兩岸並非國與國的關系,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也應具有兩岸特色,包括兩岸間相互投資的鼓勵與促進機制,兩岸間特殊的糾紛仲裁與解決機制等。

自台灣開放大陸企業投資以來,兩岸投資由單向變為雙向。但台灣採取循序漸進的開放政策,在投資領域、項目及投資金額、持股比例、審批程式、人員往來等方面有諸多限制。而在簽訂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之後,未來兩岸雙向投資,除了保護台商在大陸投資權益外,陸資在台投資的權益保障會得到提高。台灣方面也將進一步放寬投資領域,優化投資環境,完善配套措施,為陸資在台投資經營提供公乎合理的環境。這樣才能符合對等、互惠的原則,進一步增進雙方的貿易與投資關系,建立兩岸繁榮與發展的雙贏合作模式。ECFA已為大陸企業赴台投資建立了制度性保障,這也是未來大陸企業赴台投資持續增加的根本所在。如果兩岸進一步簽訂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及台灣對大陸企業赴台投資出臺具體的配套措施,大陸企業赴台投資將形成穩步發展的格局。

為兩岸制度性合作創立了新模式

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有助於建立穩定、透明、可預期的的投資環境,是一個國家和地區吸收外資及對外投資的制度性保障。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大陸已經與130個國家和地區簽訂了雙邊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台灣也已經與30個國家和地區簽署了投資保障協議。但由於長久以來,兩岸一直未能建立直接、雙向的貿交流和制度性合作,所以,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也遲遲未能簽訂。ECFA揭開了兩岸制度性合作的序幕,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也首當其沖,成為兩岸制度性合作的重要標志。自ECFA生效後,兩岸依據框架協議的相關規定,就建立投資保護機制、提高投資相關規定的透明度、逐步減少雙方相互投資的限制,以及促進投資便利化等具體事宜進行了多輪磋商,取得積極進展。

由於兩岸關系的特殊性,兩岸簽訂投資協議存在著相當多的障礙,兩岸關於簽訂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商談的本身就是兩岸建立制度性合作的成功嘗試。台灣方面一直強烈要求採取國際仲裁機制或第三方仲裁。但大陸則主張建立兩岸特色的仲裁機制,不便采國際仲裁機制,否則會讓兩岸問題國際化,問題會更複雜,不利於糾紛的解決。經過協商,兩會初步達成新的妥協方案,即“兩岸設計出一系列調解解決方式,同時釆必要形式,使調解結果可以具有執行力、約束力”。這項協議涉及面非常廣,雙方各自都需要完成大量的溝通協調工作,處理諸多的技術性問題。要簽署一份既遵循通行的慣例,又體現兩岸特色的投資保護協議,的確需要雙方建立互信,深入溝通,在多個層面達成共識。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的簽署也為兩岸制度性合作創造了新的模式。

兩岸制度性合作需要以平等,互信為基礎,兩岸在商談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時也暴露出一些問題,如兩岸投資仍為非對等開放,台灣在商談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時仍存在較為狹隘的心理,未能考慮兩岸經貿合作的大趨勢和大目標等。台灣有個別人士甚至認為兩岸簽訂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是“喪權辱國”,在經濟全球化和區域經濟一體化的大背景下,這種說辭對台灣經濟及兩岸經貿關系的發展是百害而無一利的,既無視兩岸經貿關系發展的事實和現實需要,也暴露出臺灣仍有部分人士將政治游戲淩駕於兩岸民眾的民生與福祉之上。

大陸“十二五”規劃已明確提出:將建立健全兩岸經濟合作機制,積極落實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和兩岸其他協議,推進貨物貿易、服務貿易、投資和經濟合作的後續協商。面對當前複雜多變的國內外經濟形勢,通過實現兩岸投資正常化及便利化,建立規範、穩定的兩岸制度性合作,進一步深化兩岸更緊密的經貿合作關系,將使兩岸的經濟皆從合作中受益,從合作中獲得更多的發展機遇及發展空間。兩岸也應該抓住國際下行、發達國家經濟調整的戰略機遇期,推動兩岸經貿關系向更寬領域、更高層次發展。

(張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