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王立軍案一審開庭 擇期宣判

【新華社成都9月18日電】2012年9月17日、18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審理了重慶市原副市長、公安局原局長王立軍徇私枉法、叛逃、濫用職權、受賄案。

成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立軍身為重慶市公安局局長,違背查禁犯罪職責,徇私枉法,明知薄穀開來有故意殺人重大嫌疑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訴,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被告人王立軍作為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外國駐華領館,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被告人王立軍身為重慶市公安局局長,違反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未經批准或者偽造批准手續,先後對多人使用技術偵察措施,嚴重破壞了社會主義法制,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權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被告人王立軍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05萬餘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之規定,應當以徇私枉法罪、叛逃罪、濫用職權罪、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立軍後來要求重慶市公安局有關人員對薄穀開來涉嫌殺人案重建檔案、調查補證、保留物證;向國家有關部門反映薄穀開來涉嫌故意殺人的問題,並提供有關證據材料,積極協助復查,為公安機關偵破該案起了重要作用,可以對徇私枉法罪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王立軍犯叛逃罪後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其叛逃的主要犯罪事實,屬自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王立軍犯有數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應當數罪並罰。被告人王立軍揭發了他人重大違法犯罪線索,為有關案件的查辦發揮了重要作用,有重大立功表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依法可以減輕處罰。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決定書立案受理此案後,及時向王立軍送達了起訴書副本,告知其訴訟權利和義務,並通知律師會見被告人,查閱全案卷宗,充分保障了王立軍的訴訟權利。因起訴指控王立軍所犯叛逃罪和濫用職權罪涉及國家秘密,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於9月17日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了上述兩罪,於9月18日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起訴指控王立軍所犯受賄罪和徇私枉法罪。

法庭上,檢察機關出示了有關證據,王立軍及其委託的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在公開開庭審理階段,王立軍的親屬、媒體記者、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各界群眾旁聽了庭審。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