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勞教制度的歷程和演變

1955年8月,中共中央批准下發了《關於徹底肅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指示》。“指示”規定,對當時的肅反運動中“清查出來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壞分子……不夠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適用於繼續留用,放到社會上又增加失業的,則進行勞動教養,就是雖不判刑,雖不完全失去自由,但亦應集中起來,替國家做工,由國家發給一定的工資”。這是我們國家出臺的第一份有關“勞動教養”的紅頭文件。

1957年8月1日,經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78次會議批准,國務院出臺《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第一次以行政法規的形式,確立了勞動教養制度。所以,一般公眾以及官方的標準說法,都是中國的勞教制度始於1957年。2007年,全國公安和政法系統搞了勞教制度誕生50周年的慶祝活動。

上述文件規定勞動教養對象為:“1.不務正業,有流氓行為或者有不追究刑事責任的盜竊、詐騙行為,違反治安管理、屢教不改的;2.罪行輕微,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反革命分子、反社會主義的反動分子,受機關、團體、企業學校等單位的開除處分,無生活出路的;3.機關、團體、企業、學校等單位內,有勞動力,但長期拒絕勞動或者破壞紀律,妨害公共秩序,受到開除處分,無生活出路的;4.不服從工作分配和就業轉業的安置,或者不接受從事生產勞動的勸導,不斷地無理取鬧,妨害公務,屢教不改的。”

《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在反右高潮中出臺。勞動教養成為當時解決右派分子的重要方式。全國55萬右派分子中,約有48萬多人送勞動教養,4萬多人被判刑,留單位的是極少數。

1961年4月,公安部制定《關於當前公安工作十個具體政策問題的補充規定》。依據該《規定》,勞動教養的期限是兩年到三年,由勞教機關“內部掌握”,只在收容時向本人及其家屬宣佈;對表現不好的勞教人員,可以延長勞動期限。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開始,公檢法被“砸爛”,勞動教養制度停止實施。一部分勞教人員被釋放;一部分勞教人員被轉移到監獄、勞改隊,當作罪犯進行管理。這期間,“牛棚”是右派分子的勞教所的別稱。“牛棚”只是約定俗成的民間說法,並不存在於官方的正式文件中,但也不為官方所否定。被關入“牛棚”的人,人身自由、言論自由都受到嚴格限制,並被強制勞動。

“文革”結束,中國第一次比較集中地出現“廢除勞教制度”的意見,主要在學術界,沒形成大眾輿論。1980年2月,將1957年頒佈的《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重新發佈實施。同年2月26日,《人民日報》發表評論員文章《繼續辦好勞動教養》。1982年1月21日頒佈《勞動教養試行辦法》。於是,勞動教養制度中斷10年後重新啟用。此後,勞教制度貫穿整個新時期。今天,各地勞教委簽發的勞教決定通知書,引用的仍然是這些文件。

20世紀末期開始,勞教制度除了適應國家政治和社會治安,漸漸產生一種“地方化”的傾向。目前,各地勞教所的被勞教人員,多數仍然是“打架鬥毆,偷雞摸狗,賣淫嫖娼”等治安事件的事主,但是反對和舉報地方領導,為個人利益維權上訪,以及其他種種因地方領導的“個性化”而產生的勞教事件,也不會其例。同時,隨著整個社會的商業經濟的發展,勞教人員的勞動產品越來越顯示其經濟效益,這也影響著勞教局勢的走向。

近年來,隨著公民意識的覺醒,勞教越來越受到公眾的抨擊。因為勞教本身是法律判決以外的,由公安部門自行決定的處罰(雖然勞教處罰決定以當地政府勞教委的名義發出,但勞教委其實是公安內部的另一塊牌子),使得勞教制度完全失去辯護。《國際人權公約》規定,“除非依照法律所確定的根據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剝奪自由”,以及“任何人都不應被要求從事強迫或強制勞動”,勞教制度直接違背這些已經為中國政府承認的基本法律。所以,勞教制度何去何從,是已經逼到眼前的必須回答的問題。

(何三畏/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