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豐事件進入善後處理階段更應細膩縝密

特區政府發言人辦公室前午舉行新聞發佈會,公佈善豐花園事故初步檢驗報告,以及政府對受影響住戶新的安置與支援計劃。經初步檢驗,善豐花園沒有即時倒塌的危險,但目前達不到安全使用條件,在相關永久性修復等工程完成前,住戶不宜返回大廈居住。政府需要展開下一輪更深入的檢驗分析,方能就善豐花園大廈進行永久性修復或是拆卸重建的問題作出研究。此外,該大廈此次結構安全事故的法律歸責問題的追究,亦需要上述的檢驗分析作爲基礎,政府將嚴格依法跟進。而由於預計善豐花園在兩年內未能適合居住,因而社工局將對自住業主每月發放「特別津貼」及一次性的「上樓津貼」,以便租住臨時居所;而對該大廈單位的租客,亦提供一次性的「應急錢」協助其另覓住所。

此顯示,有關善豐花園事件的公共危機處置工作,其第一階段亦即「應急處置與救援」階段,已經結束。現在,將進入第二階段亦即「事後恢復與重建」的階段。此階段雖然沒有前一階段的急迫性和緊張性,但由於時間頗長,而且受災群眾已從剛受災時的驚恐不安心情中恢復過來,就會從當時的急待救援因而並不計較「待遇」,較為理性及配合政府安排的心理狀態,而對必須長期等待善後恢復方案,而且恢復方案難以滿足每一個受災戶的意願,而將會顯得並不耐煩,當初沒有發生的「請願」等狀況就可能會浮現。而且,倘若在究責方面,尤其是當經由權威的檢測機構檢定,須由相關單位負起賠償責任,而其又諸多推搪之時,受災戶就極有可能會進行「維權抗爭」,從而損害澳門特區社會的和諧穩定。因此,這就需要特區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再接再厲,在總結前一階段的經驗,並查找不足的基礎上,全面提高處置公共危機突發事件的理論和實踐,並針對善豐花園事件的善後處理情況,找出更好的辦法,緊緊依靠參與處置此次突發事件的其他實體,尤其是表現極為出色的街坊總會和沙梨頭坊會,並發動廣大市民義工,進行妥善的處置。

實際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補排,是將突發事件的應對處置工作,分為三個階段的,其一是「監測與預警」,其二是「應急處置與救援」,其三是「事後恢復與重建」。在這三個階段的前面,還有一個「預防與應急準備」的常態狀態,後面還有一個「法律責任」的程序。

時任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主任的曹康泰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的說明時指出:突發事件的威脅和危害基本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後,應當及時組織開展事後恢復與重建工作,減輕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和影響,盡快恢復生產、生活、工作和社會秩序,妥善解決處置突事件過程中引發的矛盾和糾紛。據此,草案規定: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停止執行本法規定的相關應急處置措施,同時採取或者繼續實施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立即組織對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組織受影響的地區盡快恢復生產、生活、工作和社會秩序,制定恢重建計劃,修復被損壞的公共設施;上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受影響地區遭受的損失和實際情況,提供資金、物資支持和技術指導,組織其他地區提供資金、物資和人力支援;國務院制定扶持有關行業發展的優惠政策;受影響地區的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並實施善後工作計劃;及時總結應急處置工作的經驗教訓,評估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並向上一級政府和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應急處置工作情況。

曹康泰的這個「說明」內容,撇除政治體制部份,其精神還是值得我們參考借鑒的。突發事件的善後恢復工作,一般上應當著重如下幾點:一、成立恢復小組。突發事件得以控制,進入持續階段,就應該著手突發事件的善後與恢復工作。這時首先就要建立恢復工作小組以指導災難或危機的恢復工作,這個恢復小組是突發事件應急小組不可替代的。二、確定恢復目標。三、制定恢復計劃。四、尋求援助,組織重建。

在善後恢復重建的過程中,還須嚴肅執行究責制度,明確有關事件的責任人,以釐清責任,汲取教訓,以避免類似的事件再次發生。與此同時,還要彰顯在應急救援中表現優秀的部門或個人,為人們樹立學習的榜樣和標準。

具體到善豐花園事件的善後處理而言,特區政府及其相關部門適宜從以下兩個方面入手:其一是進行深入的檢測,以確定是否最終是採用加固修復還是拆卸重建方案,並為釐清責任提供證據資料。這是因為,數百名災民現在的處境確實是堪可同情,他們的焦躁不安也可以理解。正因為如此,就應儘早完成終局的檢測工作,以縮短他們的等待時間,避免他們的焦躁情緒發酵。其二是在在釐清責任後,對責任者予以究責,並由其支付加固修復或拆卸重建的費用。當然,還有政府追討已經為其預先墊支的費用償,包括「緊急津貼」、「特別津貼」及一次性的「上樓津貼」等款項。

從目前情況看,由於加固修復的難度很大,所需時間甚多,工程費用巨大,可能與拆卸重建所需的時間和費用不會相差太大,那就倒不如折卸重建。一方面是住戶求得安心,避免日後終日提心吊膽,不知何時會「舊患復發」,何況還有其他隱患可能未被檢測出來,隨時會像「不定時炸彈」那樣「爆炸」。另一方面小業主們也可住上較新的樓宇,提高生活品質。實際上,大多數小業主還是願意接受拆卸重建的。

倘是如此,就涉及到由誰人負擔重建費用的問題。按照中外慣例,當然是由其責任人負責。比如,臺北市「九二一地震」中,「東星樓」整幢倒塌,法院就判決由發展商和承建商負責賠償,包括死傷賠償和重建費用。

我們注意到,在特區政府公佈初步檢測結果後,善豐花園的承建商榮福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作了四點回應:一、尊重政府的初步調查結果;二、積極配合特區政府下一步的跟進工作;三、對小業主深表關懷和慰問;四、感謝街坊總會的支援工作,多義工協助安置居民。這個回應頗有誠意,並沒有推卸責任。當然,最後其須負多少責任,還需等待最後的檢測報告。希望在日後的賠償和重建中,福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能夠繼續秉承這份誠意,兌現自己的諾言,切實負起自己應當負責的那一部分責任。這樣,就將更受尊重。

當然,特區政府及其各相關部門為了盡早結束目前受災戶的「走難」狀態,使災民及早有一個溫暖的家,以消除焦躁不安情緒,將有可能出現的不穩定因素消弭在形成之前,就應當特事特辦,在批則等方面一路開放綠燈,凡是符合法律規定的,都予以許可批准,並在行政收費上給予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