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審會」預算被刪會否步「國統會」後塵?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日審查「行政院公投審議委員會」明年度「二零一三」公務預算,台聯黨「立院」黨團總召黃文玲以「行政院公投審議委員會」駁回「ECFA公投案」被判違法後,又以主委趙永茂自任聽證會主持人的方式召開會議,自導自演再度駁回公投,因此堅持刪除「公審會」預算。最後在民進黨支持、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林鴻池的協調下,內政委員會決議刪減「公審會」明年度所有預算,只保留象徵性的一千元。

由於此前曾發生過「立法院」在審議「國統會」的年度預算時,由民進黨黨團強力主導,以「國統會」一直沒運作為由,將其年度預算刪剩一千元,隨後「國統會」更被陳水扁「終止運作」,因而「公審會」是否會因為缺乏經費而難以開展工作,最後也會被迫「終止運作」?也就引人關注。

不過,「公審會」的情況與「國統會」有所不同,畢竟「國統會」只是由李登輝以「總統府秘書長函」的批示方式而成立,沒有法源依據,因而曾被民進黨抨擊為「黑機關」,因而由當時出任「總統」的陳水扁將之「廢」掉,或是符合「行政比例原則」。但「公審會」是依據經過嚴格的立法程序通過及頒佈的《公民投票法》的規定而成立的,因而不能隨意「廢」掉,除非是「立法院」修改《公民投票法》,刪掉其第五章《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及其他相關條文內容。另外,陳水扁「廢」掉「國統會」的其中一個「理由」,是「國統會」一直沒有運作,而「公審會」卻是有持續運作的,否則就無法先後進行三次六道議題的「公投」,而且直到今年七月間還曾開過「公聽會」。

但是,在「公審會」的年度預算被刪剩一千元之後,就沒有經費進行運作,因為區區的一千元經費,連訂閱一份日報也不夠用(台灣的日報每份十元,一年的訂費約為三千六百元),又如何能召集會議審議交付的「公投題」?既然如此,今後台灣地區就將難以實施「公投」,反而是「塞翁失馬」,或許不是壞事。或許。這也正是在內政委員會中佔有人數優勢的國民黨黨團,竟然沒有封殺台聯黨黨團這個主張的原因之一。實際上,台聯黨黨團就是以該黨發動的「ECFA公投案」連續四次遭到「公審會」駁回的理由而堅持大幅刪掉其預算的,而在此前,民進黨還曾就針對國民黨黨產,及要以「台灣」之名「加入聯合國」等名義發動「公投」,蔡同榮等「台獨」分子還曾企圖極力推動「台獨公投」立法。因此,台灣地區無法開展「公投」,國民黨倒是樂得個耳根清靜,而且也無須為阻擋對其不利的「公投」議題而費神。

倘國民黨黨團真的是有此想法,那就過於天真了。實際上,由於《公民投票法》規定,「公投」議題成案並交付「公審會」後,「公審會」必須在十天內完成審核(倘經審議認為提案不符規定,應予駁回),故在未有修訂《公民投票法》的審核機制之前,「公投」議題只要能成案,「公審會」就必須開會進行審核。至於沒有經費問題,可由「內政部」民政司依據《行政院辦理公民投票實施要點》的規定,提供幕僚作業服務。當然,「公審會」委員出席會議的「車馬費」,則是難以開銷了,連「內政部」和「中選會」也幫不了忙,因為其預算是專款專用,無法挪用支援。或許,這就是台聯黨黨團要刪掉「公審會」預算的其中一個用意,要「懲罰」那些駁回其「ECFA公投案」的泛藍委員們。

其實,按照國際慣例,實施「公民投票」的程序,都必須有一個「審核機制」,亦即對「公投」議題訂有法定排除條款,因而需要中立機關或法院對議題論述作必要的認定及審核,甚至對議題內容是否違憲有權進行實質審核。而其審核機關的設置、審核程序及結果,則相當程度地影響「公民投票」制度的公信力。不過,在有「公投」制度的國家和地區,在「公民投票」提案的申請過程,對審查「公投」提案的規定並不盡相同,有的是針對「公投」提案的人數與提案資格等進行「程序要件」的審查,有的則是以「公投」提案有無違反憲法或法律的規定,進行「實質要件」的審查。在台灣地區,則分為兩個機構執行審核,進行「程序要件」審查的是「中選會」,進行「實質要件」審查的是「公審會」。

顯然,台灣地區的這種審核機制,是較為特殊的。實際上,除了澳洲另設立以監督選舉機關辦理「公投」業務,及愛爾蘭必要時得於憲法複決案成立複決委員會之外,多數國家和地區的「公投」,是由選舉機關為之。而台灣地區另設「公投審議委員會」審議「公投」議題後,交付選舉機關辦理,與澳洲及愛爾蘭的制度對照也難以比擬,因而是屬於例之一。這一制度設計的邏輯思維是基於「公投」的投票程序固然可以由選舉機關主導,但「公投」議題前置認定作業--全島性「公投」或地方性「公投」的認定,以及後置處理--包括相關機關應依「公投」投票結果的續行處置,卻又並非屬於選舉機關的權責,因而才演化為分由兩個審核機構執行的情況。

實際上,這樣的機制設計,是二零零三年「立法院」制訂《公民投票法》時,國親兩黨合作反制「扁政府」的結果。當時由游錫任院長的「行政院」送交「立法院」的《公民投票法》法案,對「審核機制」的設計是,由現有「中選會」舉辦聽證會(出席者由「行政院長」提請「總統」派充,具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五分之二);而「國親版」則是建議另行成立「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委員二十一人,除「中選會主委」為召委外,依「立法院」各黨團席次比例推薦,提請「總統」任命。最後通過了「國親版」,而委員的任期為三年,由各政黨依「立法院」席次比例推薦,交主管機關提交「總統」任命。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之,審議委員會的組織規程及審議規則,應送「立法院」備查。委員會議由主委召集,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議,議案之表決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游錫的「行政院」曾認為是這一條文內容窒礙難行:一、組織疊床架屋;二、有礙於「主權在民」原理的實施;三、違反權力分立原理,因而送回「立法院」提請複議。但「立法院」經表決,仍維持原案。這就註定了「公投」的「審核機制」,存在著爭議,而台聯黨就正是捉住了這一點來大做文章。

實際上,台聯黨與民進黨聯手提交的「ECFA公投案」,除了是要挑起台灣民眾反對「ECFA」之外,還有一個陰險的目的,就是要籍此發動「公投的公投」,迫使馬政府修改「公投法」,讓其可以隨心所欲隨時提「公投案」也可輕易過關,以阻遏兩岸關係向前和平發展;或者意圖讓台當局自我否定「ECFA」。更重要的是,「公投案」使用「臺灣與中國」術語,等於是將「一邊一國論」付諸「公投」。

因此,儘管台聯黨的「ECFA公投案」連續三次遭到「公審會」駁回,仍不甘心,向最高行政法院上訴後,今年七月仍遭「公審會」 駁回。今次就利用審議「公審會」預算之機,進行報復,將其明年度的預算刪剩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