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必要設立政務會議機制協調統籌政務 有必要設立政務會議機制協調統籌政務

澳門特區政府二零一三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及各政務範疇「施政方針」的報告、引介及辯論階段,隨著本週二最後一位司長--運輸工務司司長劉仕堯的「引介」和辯論的結束,已經全部「收官」。緊接著的,就是立法會進行對「施政報告」進行表決。相信,在建制派議員的「保駕護航」之下,將可獲得高票通過。

在最後一位司長的「施政方針」辯論過程中,發生了一段小插曲,那就是劉仕堯司長在「施政方針」中,有關明年是否、何時及如何重開公屋輪候的問題,與特首崔世安在「施政報告」中的表述,有著明顯的差異。行政長官在「施政報告」中的表述是,「明年首季度,我們將重新啟動經屋和社屋的輪候申請」,而劉仕堯在運輸工務範疇「施政方針」的表述則是,「第一季將開展新一輪的社會房屋公開申請,明年亦針對萬九公屋計劃剩餘的一房一廳單位開展新一輪的經濟房屋申請。」另外,在是否及如何回應「澳人澳地」訴求的問題上,崔世安在「施政報告」中明確指出,「在充分考慮社會上對以『澳人澳地』概念興建房屋的意見後,我們將就其定義問題、土地供應、購買和轉售限制、法律配套等方面進行深入探討。」但劉仕堯在其「施政方針」中,卻無任何一字對「澳人澳地」的訴求作出回應,當然也就無從談起如何實施「澳人澳地」。 

對此,有議員和社會壓力團體擴大解釋為劉仕堯「對抗」特首崔世安,或是劉仕堯與崔世安之間「有矛盾」。這顯然是見縫插針地進行挑疏分離的手法,不足為訓。但又不可否認,從兩種不同的表述內容看,特區政府高層之間確實是存在著溝通不足甚至是不良的問題,以致在應當高度一致的「施政報告」與「施政方針」之間,出現了「不相銜接」的問題。這就在客觀上形成了特區政府高層之間「各吹各的號」,不能「步調一致」。

這種情況,在以往的「施政報告」與「施政方針」之間也有發生過,本欄也曾有所評析。其實就是在在二零一三年度的「施政報告」與各政務範疇的「施政方針」之間,也有多處是「不同步」的。只不過是因為公屋問題涉及到相當部分居民尤其是低收入階層的切身利益,再加上「九萬公屋」計劃未能完全如期完成(雖然是受到客觀原因的制約),因而特別受到議員、媒體和社會壓力團體的注意,而很容易就被「挑刺」而已。

這就凸顯了特區政府高層之間以至是整體的溝通協調,已是關係到特區政府能否兌現特首崔世安「科學決策」施政理念,及提升行政效率與品質,加強特區政府整體團結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實際上,如果在「施政報告」和「施政方針」的撰寫過程中,各政務範疇能夠加強與特首、特首辦的溝通聯繫,特首也能經常與各個司長碰頭交換意見,盡量做到「統一口徑」,因而在撰寫過程中盡量避免「各有各寫」,倘是根據社會發展最新態勢對原先的構思有所修改或補強,也及早互相「通氣」,並在完稿後進行「對稿」,最好是由政策研究室進行「統稿」,就不會發生這樣的情況,而徒致「授人以柄」,讓一些本來就對特區政府「沒有好說話」的人士和團體,又多掌握一顆「砲彈」了。

由此,這就折射了特區政府應當建立一個類似「政務會議」的制度的必要性。實際上,在回歸前,除了諮詢會之外,前澳葡政府還另有一個政務會議制度的,那就是每週定期(基本上是星期五),由澳督召集各位政務司與秘書長出席,必要時通知相關業務的行政主管官員列席,對澳葡政府的各項政務事項進行商議,並作出決定。在同一天下午,由主管新聞發布事務的政務司(多是傳播、旅遊暨文化事務政務司高樹維)舉行記者會,發布當日政務會議的可以公開的內容。倘是參照此模式,特區政府除了行政會之外,還適宜有一個具體進行政務操作的政務會議,由特首召集各司司長、秘書長召開。所作出的決策,可以而且應當公開的,就由特首辦秘書長兼新聞發言人於當日召集記者會予以發佈。這樣既可有利於特區政府統籌協調決策,提高行政效率及品質,又能讓民眾透過記者的傳播而瞭解特區政府的決策決定,踐行「陽光政府」的施政理念。還有一點,就是讓特區政府新聞發言人定期「有嘢做」,以避免授人以柄,被批評為「發言人不發言」。

倘若是擔心會被「善於挑刺」人士批評為「疊床架屋」,也可採取何厚鏵之第一任特首時的做法,由行政會來間接發揮政務會議的作用,那就是五位司長均為行政會的成員,餘下的名額則由議員或社會人士出任,作為「非官員委員」。這種模式,行政會不但是履行《澳門基本法》所賦予的各項職責,為行政長官和澳門特區政府制定政策或作出重大決策時提供諮詢意見,還可由與會的各位司長進行政務溝通及討論。

其實,《澳門基本法》的規定,已為這種模式提供了來法源依據:「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會的委員由行政長官從政府主要官員、立法會議員和社會人士中委任,其任免由行政長官決定。」其中的「主要官員」,指的主要就是各司司長。但《澳門基本法》卻又規定,行政會的委員為七至十一人,在扣除司長所佔用的五個名額之後,就只能是安排六名「非官守委員」,在特區政府作出決策過程中的諮詢社會意見方面,則有並不足夠之嫌。倘日後政府架構改革,增加若干位司長,就更是擠佔議員和社會人士的名額了。而且,政府政務及行政事務的專業性很強,作為「非官守委員」的社會人士參與決策,似乎也並不太適宜。

實際上,行政會會議與政務會議的功能是不同的。行政會不是一級政府機構,不屬於行政機關的範疇,而是一個諮詢性的機構,協助行政長官決策。在行政長官作出決策時,行政會委員只是提供諮詢意見,不由是行政會委員討論後以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而是委員會提出的諮詢意見,只是提供給行政長官參考。而政務會議則有點像中央政府的「國務院會議」或「國務院常務會議」,是「內閣會議」,就行政事務進行討論審議並作出決定。因此,要真正做到各政府部門「步調一致」,還是參照中央政府的「國務院會議」的做法,並參考回歸前澳葡政府「政務會議」中的有益因素,建立政務會議制度。

根據一九八二年國家憲法,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總理領導國務院工作,並召集和主持國務院常務會議和全體會議。國務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經國務院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討論決定,總體有最後決定權。但總理在國務院常務會議及全體會議中,應充分廣泛聽取意見,充分討論,以防止決策失誤。

而根據《國務院組織法》規定,國務院常務會議及全體會議不是表決機器,不採取委員會制的一人一票的少數服從多數的方法,而是由各個行政首長暢所欲言,集思廣益,經過集體討論,充分發揮集體智慧在行政決策中的作用。對於應該作出決定的問題,則由總理拍板定案,總理擁有最後決定權。因此,澳門特區政府是可以引進這種「政務會議」模式的,既沒有削弱行政長官的決定權,也可充分發揮集體智慧,並可避免「口徑不一致」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