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代表選舉選情單純應能順利進行

澳門特區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主席團昨日舉行第二次會議,聽取了主席團常務主席崔世安關於澳門特區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候選人提名情況的報告。經過審查,主席團確認了十五人符合代表候選人條件,為澳門特區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候選人。此顯示,澳門特區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工作,開始進入了「競選宣傳」及「拉票」階段。

實際上,盡管澳門特區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程序,與一般意義的選舉有所不同,但其過程還是大同小異的。比如,選舉會議成員的報名及確認過程,其實就類似「選民登記」;而人大代表參選人的提名和報名,以及選舉會議主席團對候選人資格的確認及公佈名單的過程,也有點類似立法會選舉及特首選舉中的參選人的提名和報名的過程;而從現在開始到本月十七日的選舉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召開期間,就有點類似本地區選舉的「競選宣傳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雖然沒有對如何進行「競選宣傳」作出規範,只有「在選舉日不得進行拉票活動」的一句(第十八條),但也沒有規定「不得進行競選宣傳」及「不得拉票」。按照「法不禁止則可行」原則,就是在候選人名單公佈後,除投票日當天不可進行拉票活動之外,其餘時間是可以進行競選宣傳及拉票活動的。實際上,從選舉會議第一次全體會議之日起,甚至是在當天之前,就有若干位參選人向選舉會議成員寄發了各種宣傳資料。在報名期結束時,昨日獲得選舉會議主席團確認候選人資格的十五名參選人,都已全部向選舉會議成員寄發了宣傳資料。包括現任的人大代表進行「履職」式的匯報,詳盡地羅列了自己在過去的五年任期內,如何履行人大代表的職責,提出了哪些議案、建議,參加了哪些活動等;而新參選者也表達了倘獲得當選後的承諾。當然,更不忘寫上「懇請提名」或「請給本人投下神聖一票」這一句。這在一定程度上,已可說是「競選宣傳」及「拉票」活動。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第八條規定,「選舉會議成員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地索取或者接受參選人和候選人的賄賂或者謀取其他任何利益,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地以利益影響他人在選舉中對參選人和候選人所持的立場。」這個條文規定之標的對象雖然是「選舉會議成員」,但由於文內有「不得直接或間接地接受參選人或候選人的賄賂」的表述,實質上也是涵蓋了參選人和候選人,禁止其賄賂選舉會議成員。這是為了保障人大代表選舉的廉潔及其的神聖性和莊嚴性。

而「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地以利益影響他人在選舉中對參選人和候選人所持的立場」的表述,也間接地回應了所謂「內定名單」的疑問。但儘管我們堅信確是沒有「內定名單」,不過從昨日獲得主席團確認為候選人的十五名參選人的情況來看,除了爭取連任的十人,及新參選的有五人中,有兩人是不再爭取連任的現屆全國人大代表所在社團的負責人,因而帶有「吐故納新」、「繼往開來」之意,符合各個階層、各種利益都有代表人物均衡參與的民主精神,在一定程度上也與中共「十八大」提出的協商民主所吻合,因而呈現出一種頗為穩定及合理的結構。

這種既沒有「內定名單」,但又能做到均衡參選、各階層都有代表性人物的情況,充分體現了澳門特區「社團文化」的優越性和特殊性。

至於另三名新參選者,是屬於年輕一輩。他們有幾個特點,其一、都是屬於建制派中人,政治上可靠;其二、都持有較高的學歷或專業水平,學術上有造詣;其三、三人都較為年輕,而且還是相關社團的青年委員會成員,也符合「薪火相傳,後繼有人」的要求。而且他們首次參選,就爭取到一百名以上的選舉會議成員的提名,這除了是他們積極聯絡選舉會議成員徵求提名表之外,也反映了他們在選舉會議成員中的認受性甚高。由此,這十五名候選人資格獲得確認的參選人,都是愛國愛澳人士,引用一句「外來政治術語」來說,就是這次選舉「一切可在掌控之中」。這就使得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的選情,是回歸以來四次選舉中,最為單純的一次。

當然更重要的是,《辦法》第十四條規定,「選舉會議選舉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候選人應多於應選名額,進行差額選舉。」如果只是有十二名現任全國人大代表(包括不再爭取連任者所在社團推出的「遞補」者)參加,就無法符合「差額選舉」的規定。因此,這些年青人的參選,也就是為貫徹執行《辦法》關於「差額選舉」的規定,作出了貢獻。而十二個應選名額有有十五人參選,差額率為百分之二十五,也頗合理。

盡管由於各種主客觀原因,新人參選有可能是「陪跑」,但不可忘記,按照《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倘若日後當選的十二名代表中有人因故出缺,「落選頭」就可以依法遞補。因而即使是落了選,只要其得票率超過投票率的三分之一,就具有「候選代表」的身份。實際上,現任全國人大代表的崔世平,在第九屆全國人大中,就是在王啟人逝世後以遞補方式得以「真除」,從「候補任表」身份自動晉升為正式代表的。

與十五名候選人的背景情況較為單純一樣,今次選舉的外圍氛圍也頗為單純,至今為止基本上沒有甚麼「政治噪音」出現。除了是在選舉會議第一次全體會議的當天,也是選舉會議成員的「新澳門學社三子」發表一番聲明之外,社會上的氣氛頗為平和,未見有對此次選舉持負面態度的聲音出現。但「新澳門學社三子聲明」中,有關「將來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應及早安排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由中國公民普及直接選舉產生」的訴求,是抵觸《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及據此而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的相關規定的。實際上,根據上述國家法律規定,無論是在內地,還是在澳門特區,全國人大代表都必須是經由間接選舉產生。在內地,是由省一級人大組織選舉產生;在澳門特區,由於實行「一國兩制」,不設人大組織,也由於《澳門基本法》所設計的政制,特區立法會不是人大機構,不具選舉產生全國人大代表權的職權,為了與《選舉法》中的全國人大代表由省級人大選舉產生的規定相適應,全國人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相關規定,先後四次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選舉(第九、十、十一、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的辦法》,另行組織選舉會議來選舉產生澳區的全國人大代表。

正因為「新澳門學社三子」的訴求抵觸國家法律規定,因而在社會上也就得不到任何迴響。因此相信,由於選情較為純,本月十七日的選舉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的投票及開票過程,也就將會較為順利,選出能夠體現廣大澳人利益和意志的全國人大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