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記者”豈可成政治私利工具

東望海

早前,有政治團體又發聲明又到立法會遞信,抗議立法會限制公民記者在場內拍攝會議情況,涉嫌侵犯公眾知情權。但是,立法會一向對社會傳播機構開放甚至直播,不知這個團體以什麼標準來認為“侵犯公眾知情權”,或者只能說明這個團體自我感覺太好,以及骨子裡將其他人不放在眼裡的心態,所謂“抗議”只是他們謀取政治私利的鬧劇。

“抗議”無關公眾知情權

該團體早前高調發出聲明及其2名成員到立法會遞信,抗議立法會限制公民記者在場內拍攝會議情況,涉嫌侵犯公眾知情權。他們批評立法會主席迴避直播責任,同時阻礙公民記者自發協助傳播工作,逐步壓縮公眾事務的討論空間。

筆者對於立法會限制公民記者拍攝,是侵犯公眾知情權的說法感到詫異。因為正如立法會主席劉焯華稱,立法會議事規則規定可以讓社會傳播機構,即報刊、電台和電視台採訪議會情況,完全無收緊社會傳媒在立法會內採訪的規則。在社會傳媒可以全面報導立法會、甚至重大事件均會直播的情況下,未知該團體以什麼標準來界定立法會侵犯了公眾知情權?

公眾的知情權,又稱為知道的權利,知悉權、瞭解權。即公民對於國家的重要決策、政府的重要事務以及社會上當前發生的與普遍公民權利和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件,有瞭解和知悉的權利。“知情權”是由美國一位編輯肯特•庫泊在1945年1月的一次演講中首次提出來的,指的是民眾享有通過新聞媒介瞭解其政府工作情況的法定權利。知情權是新聞界、出版界等輿論單位及時報導新聞事件的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

至於“公民記者”能否享有傳統社會傳媒同樣的權利,現時還屬於探討階段。但學者一般認為,公民記者不受僱於傳媒機構,不受《出版法》保護,與傳媒機構的記者享有的採訪權利不同。同時,國內外的議會,為了保證議事正常進行,均對議場內活動制定一定的規則,以及肯定需要就某些行為進行限制。據筆者所知,本澳立法會內的牆壁上也有明確文字規定“未經允許,不得進行攝錄”,這應該是立法會的議事規則之一。因此立法會限制公民記者在場內拍攝本來就是有法可依,無可厚非,否則任何人一進來就說自己是公民記者,隨便拍攝,既搶佔了社會傳播機構的權利,也可能令議事大受干擾,猶記得這個團體經常打著“公民記者”旗號的人士曾經在立法會內大放“紙飛機”。

所以,這個政治團體的所謂“抗議”,根本與“公眾知情權”無關!他們搞所謂“抗議”的目的,更是路人皆知——東施效顰,學習香港某些反對派人士擾亂立法會的鬧劇伎倆,因為有人就見不得澳門有穩定、和諧、發展的局面,非要搞些亂子不可。

“公民記者”不應謀取私利

這個團體打著“公民記者”的旗號,指責限制他們在立法會拍攝就是侵犯公眾知情權,透露出來的意思是只有他們才代表了澳門所有公眾;他們淩駕於社會傳播機構之上,只有他們能拍攝會議情況才算是讓公眾有知情權。這種邏輯思維,說明這個團體人士一向自我感覺良好,從不把其他人士放在眼裡。殊不知這正是典型的獨裁心態,與他們平日自我標榜的“民主”大相徑庭。

公民記者的概念,一般認為始於1990年代的美國,伴隨公民新聞概念的傳播而誕生。學者認為,“公民記者”一般做到幾條守則,才能贏得公眾的認可:必須清晰讓讀者知道你的立場和根據,使讀者可對你的立場作思考和判斷;文章要尊重事實,作者要為自己的言論負責(道德和法律上);清楚交代自己在所報導事件中的角色或位置,例如一場遊行裡的參與者,或遊行時在商店裡的旁觀者。引用或參考自別的資料時,儘量保留原出處的連結或資料;不得發表和散播歧視性的言論,包括種族、性別、婚姻狀況和性取向等;不能進行沒有根據和侮辱性的人身攻擊;文章不應作涉及商業性和政治人物的宣傳,不能以報導和文章謀進私利。

在民主的制度下,反對者往往並不會給社會添亂,只會督促執政者警惕自己的言行,反思自己的過失,幫助人民瞭解真相。但是,這個團體的所謂“抗議”,卻帶著濃厚的政治宣傳目的,其欲謀取的政治私利亦路人皆知:澳門自回歸以來,經濟發展迅速,政治和諧穩定,政府施政贏得了中央領導和全澳大多數市民的讚譽,但這些讚譽在某些反對派人士眼裡就是看得不順眼,總想找機會破壞澳門和諧發展的局面。這次所謂“抗議”,正暴露了他們的“真搞事”、“偽民主”的本質,一定程度上,他們侮辱了“公民記者”這個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