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澳私人公益基金的是與非

陳觀生

早前,有網上團體促請澳門日報讀者公益基金會善款透明化,並質疑使用公益款項協助其他政治團體作選舉工程,以及政府使用公帑支持公益基金會有不妥。但有人認為這個團體並非捐款人,無權對私人基金會的內部運作加以干涉,就算是捐款人,認為基金會有問題最多也只能選擇不捐款。筆者認為,此事無論如何,確實帶出了公益善款監督、政治獻金規範以及公帑善用等幾個議題,值得社會進一步探討。

團體抗議對象錯誤理由不足?

早前,團體「澳門良心」促請澳門日報讀者公益基金會公佈,去年餘下的五百萬元善款如何安排?累積盈餘及投資利息金額有多少?如何投資以抗貶值?該團體又質疑,澳門日報讀者公益基金會向工聯、街總等執政聯盟的會員發放慰問金,是否使用公益款項協助該等社團籠絡會員,變相成為社團的立法會選舉工程機器,加重選舉不公平現象?

有人認為,該團體的抗議可以完全不予理會,因為尚餘之善款如何安排?歷年累積盈餘及投資利息金額有多少?如何投資以抗貶值?等問題,均是私人基金會的內部運作,外人無權說三道四。當然如果是捐款人,可以要求受捐款團體公佈這些資訊,而受捐團體如拒絕,捐款人最多也只能選擇下次不再捐款給予這個團體。從一定意義來說,捐贈給人家的錢物,所有權就屬於人家了,而人家自己口袋中的錢怎麼花、花多少都是個人的事。而如果有證據證明有人借募捐“落格”,則涉及詐騙等犯罪,完全可以向司法機關檢舉。

其次,對於團體質疑,基金會透過工聯、街總、婦聯、市販互助會、漁民互助會等協助,向屬下貧困會員家庭發放春節慰問金,是使用公益款項去協助一些社團籠絡會員,變相成為這些社團的立法會選舉工程機器,加重選舉不公平現象。有人也反駁,抗議團體根本是理由不足,作為私人公益基金會,其善款按照一定的標準發放,發給固定的團體會員,都是基金會自主範圍的事情,而且這些善款確實也是給予了貧困人士,無可厚非。至於是否籠絡會員,成為變相選舉工程,也屬無稽之談:如果其他人覺得這樣是籠絡會員,他們也可自己成立公益慈善組織,資助他們的貧困會員!而且,如果捐款人無意見,就算基金會明擺資助某些政治人物參與選舉,其他人也無可奈何!

所以,相關人士認為,團體「澳門良心」對澳門日報讀者公益基金會的遞信活動,根本就是搞錯對象和理由不足。團體可以質疑的對象最多只能是來自公帑的善款,以及十三個政府部門 (民政總署、檢察長辦公室、審計署、廉政公署等) 的撥款逾十三萬元是否善用,私人公益基金應否接受公帑的捐贈等。

筆者引述有關人士的意見,並非幫澳門日報讀者公益基金會作辯解,只是希望站在圍觀者的角度,較為中立地看待事件。不過,此事最少從三個層面帶出了一些問題,值得本澳社會探討。

本澳應完善公益善款監督

第一個需要探討的問題,是本澳的公益善款監督如何完善。究竟,公益款項的運用細節該如何公諸於世?又有哪些應予強化的地方?如何贏得愛心捐款民眾的信任?

樂善好施,古來有之。一直以來,良善的澳門市民對於公益捐款相當踴躍,許多慈善機構的服務宗旨都都不錯。然而似乎也一直存在著捐款執行率與監督的問題,誰也不能保證整個慈善事業團體裡的每一個人、每一個細節都做得那麼好。捐款人首先都想知道應當將代表愛心的款項捐給誰?怎樣的組織才能組織捐款?這些募款主體是否合法?

記得有人曾經說過,慈善要做得透明才能不斷發展,這種透明不但是資訊的公開與透明,也應該包括財務運作——善款的來龍去脈。慈善機構是一個非營利機構,進來的錢都是人家對你的信任才捐的,你拿什麼去取信於人?僅僅是資訊公開與透明就能取信於人了嗎?遠遠不止。它還需要監督,監督不僅來自政府監督還應該來自於捐款人,以及來自於社會各階層監督。

筆者認為,臺灣的慈善捐助制度或許會有啟發。2006年,臺灣立法部門通過了《公益勸募條例》,並出臺了相關細則及配套措施。該條例明確規定個人不得發起公益募款,有權發起公開勸募的團體限於公立學校、行政法人、公益性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等4類組織。其中公益性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是主要的民間慈善組織。我們比較熟知的臺灣紅十字組織屬於社團法人,而臺灣最大的慈善機構慈濟基金則是財團法人。台當局也鼓勵企業從事慈善。根據臺灣地區的稅務規定,企業捐贈給政府的捐款可以100%抵稅,捐贈給臺灣民間團體的稅款可抵繳20%.

每逢天災,一方面有受災之人,另一方面有抱持”人溺己溺,人饑己饑”善心的人士。毫無保留地捐獻愛心,可愛心捐給誰了?有沒有送到真正需要的人們那裡?這是獻愛心的人關心的重點。善款可以用在哪?臺灣《公益勸募條例》規定,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財物只能用於5種用途:社會福利事業;教育文化事業;社會慈善事業;援外或國際人道救援;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的事業。

怎樣確保善款被妥善使用?《公益勸募條例》規定,公益團體在發起勸募行動前,須向主管機關申請。募款前、募款截止時、捐款使用完畢後,還必須公開收支明細資訊。另外,條例還規定,公益團體募捐到的財物應當依照主管機關許可的財物計畫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主管機關隨時可以檢查相關帳冊。如有違反,主管機關可以制止;還不聽從者,處以新臺幣4萬-20萬元罰款,並予以警告和責令限期改善。

臺灣紅十字組織會長表示,善款運用要透明,加上媒體的監督、官方的監督以及公益團體的自律。唯有如此,公益團體才能得到公信;唯有如此,整個社會的慈善事業才能真正延續。財務公開,讓民眾知道他們捐出的愛心有沒有幫到需要幫助的人,是捐款人的基本權益。

本澳民間慈善能量很大,但有些問題亟須規範。就目前情況而言,慈善資訊來源不明,慈善行為不夠公開,珍貴的善款成為“糊塗賬”;慈善組織五花八門、名目龐雜,真假難辨、良莠不齊等等,都給人們留下了猜忌和質疑的空間,給更多社會慈善活動製造著障礙。也許大部分慈善活動中並沒有渾水摸魚、借機斂財者存在,但就因為不夠規範,受到了許多子虛烏有的苛責和指摘。

基於以上種種情況,本澳要加強慈善組織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慈善機構要敢於面對和接受來自社會各方力量的監督,以贏得公眾支持和信任,推進本澳慈善事業整體的進步。

應規範政治獻金制度?

第二個和第三個需要探討的問題是:本澳應否進一步規範政治獻金,以及公帑捐助公益基金如何可保證其善用。

政治獻金,是選舉捐款的一種。收取獻金者是候選人的團隊,多數選舉制度就是比錢多,就算沒有買票等違法行為,買媒體廣告、寄傳單、插旗海、造勢大會、選舉日出號外告急,開支都很大。參選者急需大量選舉經費,在此選舉制度下,政治獻金是必然的資金來源。

在多數制度下,商人給政治人物的錢必須符合相當條件才能稱為政治獻金:例如收受外國捐款經常更嚴格甚至禁止,單一贊助不可以多於總捐款的一定比例,政治獻金的附加條件有嚴格限制甚至禁止(沒有附加條件為政治獻金、有附加條件但合法的稱為利益團體對政治人物的遊說、有附加條件且不合理者為賄賂),煙商不得捐獻政治獻金,公務員及政治人物不得利用職務獲得政治獻金、也不得阻止他人獲得合法的政治獻金,當局規定帳目要公開示人等。

本澳《選舉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各候選人、候選名單受託人、提名委員會受託人及政治社團,只可接受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供競選活動使用的現金、服務或實物等任何具金錢價值的捐獻。

此次本澳網上團體質疑,公益基金會使用公益款項協助其他政治團體作選舉工程,由此也帶出慈善工作或者服務市民工作與賄選如何分界的問題。對此,有學者指出,政治人物在非選舉時間收取政治獻金大多違法、但很可能合乎道德,例如認真問政的民意代表必然聘請許多專業助理,而民意代表的薪資等收入並無法支付助理薪水,因此必須額外收取金錢來養助理、維持問政品質;有些民意代表甚至會將收受的金錢作為公益用途、及資助貧困人士(一般不認為這是買票行為)。

民主社會,政治人物收取財團金錢理所當然,法律必須訂出政治獻金與賄賂的合理分界,並公平執行,使得相關法律判決得合乎國家利益及道德。如果法律過於嚴格,反而會讓政治更為腐敗,如果司法系統故意或無意誤判或選擇性辦案,會造成打擊特定政黨的後果、民主法治對政黨的監督機制失效。例如大財團與政府必然有業務往來、也必然捐助政治人物,政治人物必定會處理到該財團與政府的業務往來;利益團體捐助民意代表、民代推動有利全民的法案也可能同時有利該利益團體;故貪污與政治獻金的分別有相當大的空間給司法系統解釋,司法系統可以借由將特定政黨收取款項儘量認定為行賄的手段來打擊該政黨。

因此,本澳如何規範政治獻金,在一段時間內還需要社會持續探討,不斷加以完善。

網上團體還質疑,公益基金來自公帑的善款,以及十三個政府部門 (民政總署、檢察長辦公室、審計署、廉政公署等) 的撥款逾十三萬元是否善用?確實有其理由。本澳一向有政府公帑資助社團的傳統,本意是促進社團穩定發展,並透過社團提供服務給市民。至於這些服務是否籠絡人心,則有待商榷。但在明年本澳即將進行新一屆立法會選舉的政治環境下,有所懷疑也是合情合理的。所以筆者認為,本澳《選舉法》第七十二條,“公共實體的中立與公正無私”:行政當局與其他公法人的機關,公共資本公司的機關,以及公共服務、屬公產的財產或公共工程的專營公司的機關,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競選活動,亦不得作出足以使某一候選名單以任何方式得益或受損而引致其他候選名單受損或得益的行為。其內容應付延伸到平時的社團資助,還需瞭解當初的立法願意以及探討如何在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