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退休金公僕須辦在生證明

【本報訊】退休基金會提醒屬澳門特別行政區退休的公務人員及撫卹金受領人,須在2013年1月份內辦理年度在生證明,屆時除可親身到該會辦理之外,亦可透過「在生證明自助服務機」辦理。

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屬澳門特別行政區退休的公務人員及撫卹金受領人須履行辦理「年度生存證明」的義務。為方便有關定期金受領人,退休基金會於2012年1月,聯同社會保障基金及社會工作局在26個地點設置了「在生證明自助服務機」,成績理想,接近五成定期金受領人使用了服務機辦理在生證明。為提供更完善的服務及提升自助服務機的使用率,退休基金會與社會保障基金、社會工作局分析了使用者的意見,在身份證明局的大力支援下,對服務機進行了優化工作,並在2013年把自助服務機的設置地點增至28個(見附表),自助服務機的數量亦由27部增至30部。

辦理2013年在生證明的定期金受領人自2013年1月2日(早上9時)起,除可到退休基金會辦理外,亦可前往設有「在生證明自助服務機」的地點,使用自助服務機自行辦理有關手續,過程便捷,完成後可打印回執以作證明。另外,部分服務機設置地點在辦公時間安排了相關人員在場,提供輔助服務。

此外,遵循便民的原則,體現特區政府的關懷,退休基金會一直以來均會主動為行動不便的定期金受領人提供家訪服務,以協助其辦理年度生存證明。為進一步照顧傷殘、老弱或行動不便的定期金受領人的需要,該會與社會保障基金、社會工作局商討落實,於2013年透過既有的家訪服務一併為定期金受領人辦理各部門所需的生存證明。

定期金受領人如果因健康問題不能親身辦理生存證明,須遞交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衛生局認證的醫生檢查證明文件,而該文件須在辦理年度生存證明前30日內發出;若屬澳門特別行政區退休的公務人員及撫卹金受領人現居於中國內地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應遞交由常居地公證處發出的證明;居於其他國家或地區的則應遞交由常居地中國大使館/中國領事館發出的證明;若因健康問題而不能親身處理有關事宜,須遞交經由公證員認證的醫生檢查證明文件,而該文件須在辦理年度生存證明前30日內發出。

如欲查詢辦理「年度生存證明」的詳情,可在辦公時間致電退休基金會熱線(電話:28356556),或瀏覽該會網頁( www.fp.gov.mo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