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投保與海關合作協議之意涵

海基會經貿處

兩岸海基、海協兩會二○一二年八月九日在臺北圓山飯店舉行第八次「江陳會談」,簽署「海峽兩岸投資保障與促進協議」(簡稱「投保協議」)與「海峽兩岸海關合作協議」兩項協議。海基會江丙坤董事長說,「這兩項協議是ECFA後續的四項協議與經濟合作中,第一批簽署的協議,對於兩岸貿易與投資往來具有繼往開來的重要意義。」本刊特別將這兩項協議的意涵說明如下:

兩岸投保協議

顧名思義,投保協議是對兩岸人民「投資」提供保障的協議,台灣自一九九二年正式准許台商赴大陸投資以來,根據大陸統計,截至今年六月底止,共有八萬七千件台商赴大陸投資案。這麼多的台商在大陸投資經營,自然會衍生出許多問題,需要兩岸簽署投資保障協議,提升台商在大陸投資權益保障的強度及廣度。

另一方面,台灣自二○○九年六月三十日台灣開放陸資企業來台投資,截至二○一二年七月,共二八四件投資案,投資金額為三‧○八億美元。這些在台的陸資企業也需要相對的投資保障,進一步促進兩岸的投資合作,並創造優質的投資環境。

兩岸投保協議的內容,除了給予雙方投資人公平與公正的待遇、透明的投資法規、逐步減少投資限制以及投資便利化外,其他主要內容還包括:

(1)投資人定義:包括直接及第三地間接投資;(2)企業徵收:包括直接及間接,徵收應明確要件並依公平市場價值補償;(3)武裝衝突、緊急狀態之損失補償;(4)投資收益及撤資的匯出;(5)投資人與政府(Private to Government, P2G)之間的爭端解決(包括調解機構和程序);(6)投資人與投資人(Private to private, P2P)之間的商務糾紛:可選兩岸仲裁機構並可至第三地仲裁;(7)「代位求償」(指非商業風險的擔保、保證或保險,一方指定的機構依保險契約給付一方投資人後,在同等範圍內有權代位行使該投資人的權利和請求權);(8)人身自由:保障投資人及其投資的安全。

投保協議的突破點

與一般國際投保協議比較,兩岸投保協議有幾項突破點:第一,投資人定義除包括兩岸「直接投資」的企業外,亦將過去經由第三地「間接投資」的台商包括在內,在世界各國簽署的投保協議中,大多不包括「間接投資」。

第二,加強對兩岸投資人及相關人員的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世界各國簽署的投保協議中,並不包括這項內容。

第三,將P2P仲裁機制納入協議範圍,在世界各國簽署的投保協議中,主要是針對P2G而無P2P,兩岸投保協議納入P2P仲裁機制,比國際間簽署的投保協議內容豐富。

與大陸現行法規比較,亦有幾項突破:第一,台商在大陸遭限制人身自由起二十四小時內通知,而外商在大陸遭限制人身自由通常四至七天才接到通知。

第二,明確規定,除了直接徵收外,間接徵收亦要符合基於公共目的、依照規定與正當程序、非歧視性且非任意等徵收要件,並依據協議給予補償。土地及其他資產被徵收是大陸台商經常遭遇的問題,兩岸投保協議對於土地及其他資產的徵收要件,要求符合公共目的等基本原則,並按公平市場價值予以補償,以保障投資人的權益。

第三,P2G爭端解決途徑多元化,提供「雙方友好協商」、「投資所在地或其上級協調機制協調」、「投資爭端協處機制協助」、「兩岸投資爭端解決機構調解」,以及「行政救濟或司法程序解決」等五種「制度化」與「多元化」的解決方式。

第四,P2P商務糾紛,只要投資人雙方同意,可選擇兩岸仲裁機構,在兩岸或兩岸之外的任意第三地進行「仲裁」。

預防重於治療

雖然兩岸投保協議提供台商「制度化」且「多元化」的協處機制,但海基會江董事長特別強調,如同人的身體健康是「預防重於治療」一樣,企業的投資糾紛當然是事前預防總比事後協處來的好。

所以,台商赴大陸投資,事前要透過會計師、律師等專業人士的協助來進行投資評估(due diligence),本身也要熟悉法規、瞭解環境、慎選夥伴,並且一定要簽署合同並經過公證程序,透過法律來保障投資權益。投資後一定要正派、合法、小心翼翼經營,也要妥善照顧勞工,事業有成後要回饋社會,提升台商地位。倘若不慎發生糾紛,也要瞭解投保協議的相關內容,透過兩岸制度化、多元化的機制來有效解決,保障自身的投資權益。

提供投資人更周全的保障

兩岸投保協議的最大效益在於提供台商投資權益制度化的保障,並由雙方業務主管部門依據協議相關內容,協助台商處理投資相關問題。透過對台商權益的保障,實際上也保障了與台商及大陸台資企業相關聯的產業或人員的利益。

原先大陸對台商的保護是依據其制定的「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兩岸投保協議則突破其現行規定,對於擴大投資保障範圍、台商的人身安全、明定徵收的要件及補償方式,或發生爭端時的解決機制,都提供了更為周全的保障。

海關合作協議

二○一一年兩岸貿易總額(含香港)為一六九三‧三億美元,成長率一一‧二%,其中台灣對大陸出口一二四○‧五億美元,成長率八‧一%,台灣自大陸進口四五二‧八億美元,成長率二○‧五%。在兩岸貿易如此密切的情況下,雙方實有必要簽署海關合作協議,增進通關效率,降低企業成本,並且防杜走私,保障人民的健康。

海關合作協議的主要內容包括:總則、海關程序、海關合作、請求程序、其他等五章十七條文。主要合作內容包括:相互通報海關規定、正確核估ECFA貨品貿易之貨物關稅資訊及查核協助、查處走私合作、優質企業(AEO)相互承認、應用無線射頻識別技術(REID)執行海關監管、海關保稅區管理、海關貿易統計合作等。

海關合作協議的四大效益

兩岸海關合作協議簽署後,可以加強雙方海關管理、共同查緝走私、促進合法貿易、提升經濟發展、增加就業機會等。根據財政部表示,其具體的四大效益包括:

第一,雙方海關將建立溝通平臺,適時協助我方廠商及大陸台商處理關稅估價、稅則分類及原產地認定等通關問題,以維護廠商的合法權益。

第二,兩岸海關將共同就「優質企業」(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 AEO)相互承認、「應用無線射頻技術」(Radio-frequency identification, RFID)於跨境貨櫃監管,以及建立電子資訊交換系統等進行專業技術合作,藉由科技設備之運用,促進通關程序簡化,有效提升貨物通關速度及相關作業效率,節省廠商通關成本,進而提高產品市場競爭力。

第三,雙方海關透過情報資訊交換,共同打擊走私槍械、毒品、私菸酒等,維護雙方國民健康,以及社會、經濟秩序與貿易安全,為合法貿易建立更順暢之通關環境。

第四,兩岸海關將積極合作,建立優質通關環境,落實執行ECFA貨品貿易協議,使ECFA貨品能順利通關並享受優惠關稅,促進經濟發展。

規定較他國更為具體

兩岸海關合作協議比我國與其他國家簽署之海關協議更為具體。一般我國與其他國家簽署之關務合作協議或協定,針對合作事項僅為原則性規定,尚無如本協議具體列舉合作事項,例如AEO、RFID、保稅區管理等重點合作工作。未來雙方可依個別合作事項,成立工作分組負責執行,確定發揮本協議效益。

兩岸海關合作協議簽署後,使兩岸貿易更為便捷與安全,有助推動兩岸經貿進一步交流與發展,並提升雙方產品的國際競爭力。

成立工作小組 將效益極大化

第八次「江陳會談」簽署的「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與「海峽兩岸海關合作協議」兩項協議,對兩岸投資、貿易等經濟往來具有極大的效益,希望這兩項協議生效後,雙方主管機關能儘速成立工作小組,具體推動協議的相關內容,讓這兩項協議的效益發揮至極大,為兩岸經濟發展、雙方人民福祉與兩岸企業的競爭力,做出最大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