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及立會小組共識:立法同時保護兩文遺

【本報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主席鄭志強表示,就“文遺法”委員會與政府已經達成共識,文化遺產分為物質和非物質兩大類,即使面對困難多,也要同時立法保護兩者,以免錯失立法時機。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與政府代表昨日繼續開會,細則性審議《文化遺產保護法》法案。委員會主席鄭志強稱,雙方在會上達成共識,將文化遺產分為兩大類,即物質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其中物質文化遺產涵蓋動產和不動產。

對於非物質文化遺產,本澳從2007年就已開始有關的申報工作,對法律制度方面的支援有較為迫切的需要。參照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做法,先訂立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律,過了一段時間後始訂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這可能錯失立法良機。鄭志強稱,政府與委員會因此有共識,須同時立法保護物質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

鄭志強強調,同時立法保護,條文需要完善的地方可能很多,也會遇到較大困難,但是雙方會共同努力,完善這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