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溥聰駐美第一「炮」或會轟出微妙變化

據報導,台灣駐美代表金溥聰於華盛頓時間二月四日,在華府與美國在台協會執行理事施藍旗新版的《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中英文約本,協定並自簽約日起生效。這是台美繼一九八零年簽訂首版「豁免協定」後,三十多年來第一次重新審視協定,依據雙邊累積的實務經驗,進行新版本修訂。而且首版僅有英文版,新版本則將會有中英文版本。台灣「外交部」北美司長令狐榮達昨日上午在記者會中解釋說,原先舊版協定中的功能性豁免(執行職務)全部保留,未來代表處還享有一般性豁免(非執行職務),包括刑事與民事豁免權、人身不可侵犯、不被逮捕與拘禁,連官舍都不得侵入,財產受到保障,家屬同樣享有此一待遇。但根據國際慣例,大使館(代表處)與總領事館(辦事處)在豁免待遇上有區隔,辦事處相當於邦交國總領事館的豁免待遇,與代表處待遇有所差異,正、副館長在一般性豁免有所限制,比如除觸犯一年以上重罪外,不得予以逮捕拘禁。雖然新協定相關待遇與權利不會超過「邦交國關係,但非常接近,「幾乎該有的都會有」。

這是金溥聰駐美兩個月來打響的「第一炮」,對美國《與台灣關係法》中有關給予台灣駐美「外交」人員的待遇,又提升了一步。這究竟是得到了北京的默許,對馬政府「外交休兵」政策予以肯定,而對台美之間關係的發展給予一定程度的「寬鬆待遇」,還是美國窺準北京對台灣馬政府的某種微妙心理,而刻意參考在執行《中美八‧一七公報》中的口是心非做法,並使之固定化?值得觀察。

據說,台美之間洽簽此協議的背景,是二零一一年台灣駐堪薩斯辦事處前處長劉姍姍被控涉虐傭詐欺案,遭到美國聯邦調查局(FBI)不當逮捕,引發外界高度重視,也凸顯台美雙方認知差異,台灣方面感到《與台灣關係法》對台灣駐美「外交」人員的豁免權不足而提出修改的要求,並經過金溥聰的努力而達成的。

對此,長期研究台美關係的淡江大學國際事務與戰略研究所教授王高成在受訪時表示,這代表台美關係實質上的提升,美國釋出與台灣的互惠善意,並肯定台灣的「外交」位階,「可說是項突破」。簽署新協定後,意味著「國與國的交往更趨正常、合理化」,值得肯定。而前「外交部長」程建人則指出,台美簽署新協定「有進步,但不甚滿意,還可以更好」,他說,台美「斷交」後,沒有法律根據,外交人員駐外可說「毫無保障」,甚至連美國的官署都進不去。而「劉姍姍案」凸顯的是「主權」問題,「駐外人員被如此對待實在荒謬」。因而舊協定早該調整,新協定代表台美雙方都瞭解實際需要,也合乎兩國利益,「不過還有很多進步空間」。

回想到台灣「外交部」曾於去年八月底公佈了修正通過的《駐外人員對外名義與加銜要點》,決定將其派駐無「邦交」國的代表處原先使用的代表、副代表名稱,改稱為「大使」、「公使」,及將辦事處處長改稱為「總領事」。而後續的流程也要進行更動:以往代表任命只需要「行政院長」核定,接著在「外交部」宣誓就職即可;但改稱「大使」後,就必須改由「總統」來任命,屆時所有無「邦交」國的代表,都要由「總統」來重新任命。似是與此台美新協定有高度吻合之處。或許,就在台灣向美國爭取提高駐美「外交」人員的豁免權待遇之時,為了達標,而根據「立法院」通過的《駐外機構組織通則(法案)》,而修正通過《駐外人員對外名義與加銜要點》,使得美國終於下決心考慮與台灣洽簽新協定的問題,並付諸實施;也或許,台灣當時的修例只是單純的為了提高其駐外人員的地位及便於管理,但卻在實際上為與美國洽簽這個新協定提供了便利及法源依據。

實際上,美國於一九七九年三月頒佈的《與台灣關係法》,是在美國與中國建交後,又不想斷絕與台灣的關係,而制訂的,其中一項內容就是給予台灣「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駐美人員提供類似國際組織人員的外交豁免權。但是,畢竟與美國在「中美上海公報」及「中美建交公報」中所奉行的「一個中國認知」,及國際慣例有所抵觸,因而給予的禮遇仍是不夠全面的。因此,才會發生二零一一年的「拘捕劉姍姍」事件。

由此,台灣方面不斷要求美國修訂《與台灣關係法》,給予台灣駐美「外交」人員應有的待遇。而在美國內部,也有國會「台灣連線」等親台人員不斷催促美國政府修訂《與台灣關係法》,甚至是頒佈新的《與台灣關係法》,給予台灣完整同等的「邦交國」地位,並給予台灣駐美「外交」人員提供《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所規定的各項待遇。

而現在美國政府的做法則是,基本上不觸動《與台灣關係法》的任何條文內容,而是與台灣另行簽訂新版本的《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的手法,部份地達成了上述訴求標的。或許,在「量變促質變」效應的積累之下,繼續推出《與台灣關係法》文本以外的各種協議,來提出超逾《與台灣關係法》內所規範內容的各項規定,逐步造成《與台灣關係法》「落後於形勢」的「既成事實」,而最終促成修訂《與台灣關係法》,將「法外」各種協議的內容收納進去。而新版本的《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的簽署,則是其中的一個部署。

倘此模式成立,美國可能將會將其適用於《中美八‧一七公報》。美國曾在《中美八‧一七公報》中承諾,逐漸減少並最終停止向台灣出售先進武器。但美國卻以《與台灣關係法》為依據,及維持兩岸軍力平衡,以及繼續為台灣承擔安全事務為藉口,不斷向台灣出售先進武器,口頭上雖然承認《中美八‧一七公報》,實際上卻一直在違反該公報。現在,《與台灣關係法》有了這個「參照物」,就也可循此行為模式,在「公報外」推出美台之間的相關協議,逐步侵蝕「公報」的內容。盡管《中美八‧一七公報》是中美兩國的雙方協議,不像《與台灣關係法》是美國的國內法可以單方修改,但美國人總是有辦法「遇到紅燈繞道走」,單方作出「繞過」《中美八‧一七公報》的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