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夫婦被裁定各執行20年有期徒刑

【新華社臺北2月22日電】台灣高等法院22日裁定,原台灣當局領導人陳水扁及妻子吳淑珍因多項罪名成立,各應執行20年有期徒刑,並分別科罰金2.5億元(新台幣,下同)及2億元。

陳水扁因“龍潭購地案”“陳敏熏買官案”“二次金改向元大馬家收賄”等案,陸續被判刑定讞。吳淑珍則因“龍潭購地收賄及洗錢案”“陳敏熏買官案”及“南港展覽館圖利案”“公務費案教唆偽證案”“二次金改”等案,也陸續被判刑定讞。

依據島內有關規定,因陳水扁與吳淑珍已判罰及其餘仍在審理中的案件,犯罪時間都在2005年島內有關法規修正前,因此有期徒刑合併執行後,最長就是執行20年。這意味著兩人除非被判處無期徒刑,否則不論刑罰輕重,法定執行刑期最多就是20年。

據瞭解,陳水扁於2008年11月11日被臺檢方特偵組約談後,次日被聲押獲准。因其羈押時間都可折抵刑期,因此迄今已服刑4年多。

而吳淑珍因身體狀況不佳,迄今仍未執行發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