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環境保護局說,根據第32/2002號及第52/2002號行政長官公告,《巴塞爾公約》及其修正案已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受《巴塞爾公約》管制的危險廢物的越境轉移必須嚴格按照公約的有關規定及要求。特區政府必以保障居民健康及環境質素為大前提,遵守並完善相關法律,加強堵截危險廢物進出口。
環境保護局稱,2011年曾接獲外地非政府組織通知,指受《巴塞爾公約》管制之廢舊電子物品從加拿大出口到澳門,局方立即聯同海關跟進,於15個貨櫃內發現廢電子物品,局方責成進口商必嚴格按《巴塞爾公約》的規定處理有關廢舊電子物品及進口。局方已與海關及經濟局建立通報機制,加強監察危險廢物的進口。目前沒發現再有廢舊電子物品從加拿大出口到澳門。
環境保護局稱,會繼續按照《巴塞爾公約》的規定和精神,跟進危險廢物進口本澳的事,保障本澳環境及居民健康。環境保護局會繼續與相關部門合作,已委託研究單位研究,為本澳制訂危險廢物進口管制策略,完善規管危險廢物進口的法律,加強堵截危險廢物進口,完善危險廢物進出口監管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