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海協駐台機構建立法源依據一箭三雕

海峽兩會按照「胡連會」《兩岸和平發展共同願景》的有關共識,自二零零八年六月恢復並進行八輪「陳江會」,簽署十八項協議及達成兩項共識後,在經濟領中需要商談的議題,已基本完成,剩下的是「ECFA」的後續議題如服務貿易等議題的協商,相對較為容易。本來,有此良好基礎,就應按照政治經濟學上「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的相關規律,轉型為屬於上層建築的政治、文化等領域的協商,執行《兩岸和平發展共同願景》餘下的「促進終止敵對狀態,達成和平協定」,及「促進協商臺灣民眾關心的參與國際活動的問題」等兩項議題。但是,馬英九出於種種考慮,而又不願進入兩岸協商的「深水區」。

然而,兩岸協商的停滯不前,對馬政府也並非好事。其一、馬政府目前已陷入政績欠佳、民意支持度低迷,及馬英九的近臣林益世、賴素如涉貪砸爛其引以為傲的「清廉牌」的困境,必須以兩岸關係的突破性進展來為自己加分,並消弭種種不利因素;其二,民進黨內也有一般「和中」力量,主張調整黨內的兩岸政策,進行民共交流,倘這股思潮在黨內佔了上風,就將會破解馬政府對兩岸關係發展的壟斷,使其喪失得以實現長期執政的最大優勢。因此,馬政府必須捍衛自己在兩岸關係發展方面的主導權,但又要小心翼翼不敢踏進「深水區」,以免惹發美國和民進黨的猜疑及反制。

在此情況下,海峽兩會互設辦事處,就是一個「應運而生」的議題。一方面,它確實是將會給台灣民眾帶來許多便利,將會使台灣民眾「有感」,有助於自己在一定情度上擺脫目前的民意低迷局面;另一方面,兩岸互設辦事處的議題,已經超越了經濟領域,但又不完全是政治議題,仍是屬於事務性、服務性的性質,符合海基會初成立時為自己立下的「經濟性、事務性、服務性」期許。因此,馬政府就將兩會互設辦事處協商,當作為今、明兩年自己在兩岸關係領域的重大事項來處理,並要在此尋求最大的政績。

值得注意的是,作為馬英九最得力助手之一的「行政院長」江宜樺,曾經說過,「兩岸和平協議」能否簽署,「兩岸互設辦事處構想是很關鍵的一步」。這就折射了馬政府其實也並不是完全拒絕進行兩岸政治談判,只是認為目前時機尚未成熟,頗有「功不在我」,留待後來者建功立業之意態。但也需要進行一些必要的鋪墊,而兩岸互設辦事處就是為兩會進行政治議題協商的「踏腳石」和「敲門磚」,可以利用兩會駐在對方的辦事處為掩護,就近與對方的相關人員進行非正式的政治議題接觸;倘若各方面條件成熟並對國民黨以至是現時的馬政府有利,就此趁勢進入兩岸政治協商「深水區」。因此,這是一個「進可攻、停可守」的靈活部署。

實際上,既然互設辦事處,就必然會涉及向對方提供禮遇及安全保障以至是某些特權的問題,而這已是屬於政治範疇。而爭取辦事處可以具有辦證的功能,也是屬於政治範疇。因此,參照《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有關相互提供禮遇及安全保障的便利,兩會而進行的協商,這實際上已是屬於政治領域的協商。

然而,《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所規範的對象,是屬於國際關係,兩會互設辦事處協商中有關相互提供禮遇的磋商及定位,又必須注意遵守「九二共識」,避免墮入「兩個中國」或「一中一台」。因此,「陸委會」主委王鬱琦多次強調,兩會互設辦事處「不是國與國關係」,為該議題能夠被納入兩會制度化協商,營造了良好氣氛。

其實,大陸方面也有此想法,而且還是陳雲林首先提出來的,因而是「一拍即合」。為此,海峽兩會已經進行過兩次預備性磋商,並在第二次預備性磋商時,並決定將之納入制度化磋商。因此估計,在大陸海協會也完成換屆,陳德銘接任會長之後,就可進行正式磋商,並在首次「陳林會」進行簽署。

為了推動兩會互設辦事處議題的實質性展開,昨日上午召開的「行政院會」,審議通過了「陸委會」所提《大陸地區處理兩岸人民往來事務機構在台灣地區設立分支機構條例》草案。本來,按法律制度規定「行政院會」是逢週三進行舉行的,但今週顯然是推延了一天,不知是否要「等」「陸委會」加班完成這個法案?倘此猜度屬實的話,就可見馬政府對此議題是極為重視。

從法案內容看,台灣方面擬提供給海協會駐台辦事處的禮遇特權和便利,幾乎完全參照《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的內容,如館舍不可侵犯,非經負責人同意,不得入內;財產免於搜索、扣押、執行及徵收;檔案文件不可侵犯;免於民事、刑事及行政管轄(有四種情形不在此限);電信及郵件免除檢查,並得以密碼方式行之;稅捐徵免;公務用品進出口便利;其他經行政院核定的保障及便利措施等(可比照本欄三月三十日《辦事處確有保障便利必要惟非領事關係》所列舉內容)。當然,也撇除了《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中所有帶有「國與國關係」意涵的表達方式。

台灣方面這樣做,有其必要。一方面,是作為法治地區的必然。這是因為,大陸地區含有一定公權力的機構在台灣設立辦事處,受到《兩岸關係條例》的制約,實際上這個草案也是根據《兩岸關係條例》第六條的規定而擬制。而向海協會駐台辦事處提供各種安全保障和便利,是分別屬於「行政院」各部會如「陸委會」,「內政部」及其「警政署」、「移民署」,「交通部」,「財政部」及其海關,還有司法機關的業務主管範疇,這些部會要執行這些職能,必須要有法律依據。何況,在有了法律依據之後,「獨派」勢力要對海協辦事處進行搗亂,相關部會也必須執法。這就蘊含了「互不否認治權」,亦即向大陸展現「政治實體」的事實。

另一方面,既然台灣向海協的駐台機構提供各種禮遇和保護,基於「對等原則」,大陸方面也應向海基會駐陸辦事處給予提供同樣的禮遇和安全保障,因而也須制定類似的法律制度。而按大陸的法制,可能到不了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法律的層級,而最有可能的是由國務院制定相應的行政法規,或是由國台辦、公安部、商務部、交通運輸部等相應的部委,聯合頒發部門規章。倘此,也等於是間接承認對方是「政治實體」。緊接下來,基於「比例原則」,台灣方面可能還要求北京及香港、澳門特區政府,也比照海基會駐大陸的辦事機構所享受的禮遇保障,給予「陸委會」分別派駐香港、澳門的辦事處,提供相應的禮遇保障,並由香港、澳門特區出臺相應的法律制度。而台灣方面也以「對等原則」,台灣也將會主動向香港、澳門特區政府分別派駐台灣的辦事處給予提供類似的禮遇和安全保障。這就需要在《港澳關係條例》的基礎上,制定相應的法律。

該法案在提請「立法院」審議時,民進黨尤其是台聯黨「立委」,可能會趁機摻一腳,要在方案中加入「國與國關係」的元素。不過,因為該方案符合台灣人民的利益,估計「獨派立委」不敢採取激烈的手法,只是乘機「抽水」而已。但在國民黨「立委」佔有人數優勢之下,還是能夠順利通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