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與政府達成共識,認同政府對建築文物有優先購入權,但增加條文,規定政府購買建築文物前,須先聽取文化遺產委員會的意見。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討論《保護文化遺產》法案。委員會主席鄭志強表示,會議主要討論政府對文物的優先購入權。法案第38條規定,對於政府有意行使優先權購入的文物,文物所有人需要在所有權轉移前,繼續承擔保養責任,以免文物保養維修出現空檔期,令文物失去維修的機會。他說,委員會與政府已達成共識,認同政府對文物有優先購入權。但同時增加條文,規定政府購買建築文物前,須先要聽取文化遺產委員會的意見,並在90日內決定是否購買。
法案規定,被評定為不動產的文物所有權發生轉移時,所有人必須告知政府。委員會質疑政府是否管得太多。鄭志強表示,如父親將文物轉移予兒子,所有人必須通知政府。另一種情況是如文物所有人將文物售賣,售賣價錢多少,均須通知政府,以便政府可以以相同的價錢優先購入文物。委員認為,第二種情況,政府要行使優先購買權無可厚非,但第一種情況會增加所有人的負擔。文化局解釋,有必要知道文物的所有人是誰。
鄭志強稱,委員會已說服政府,保育和修葺建築物應該針對文物,不應把適用範圍擴展至緩衝區,否則會擾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