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通過管理賭場草案__首座賭場料六年後開張

【香港中通社5月2日電】台灣“行政院”院會2日通過“設置觀光賭場管理條例”草案,交通部長葉匡時表示,未來觀光賭場將集中在離島的國際觀光渡假區內,現階段不宜擴大到台灣本島;如果法案在“立法院”本會期順利通過,業者在暑假就能提出申請,預估第一座觀光賭場最快於2019年就可開張。

對於反賭人士擔心的賭風蔓延問題,草案對入場人士身份作出限制,除未滿20歲禁止進入賭場外,嗜賭、沾染毒癮者的家人可申請禁止其進入,觀光賭場所在地縣市政府也可限制當地居民進去賭博。

台灣於2009年1月23日公佈增訂離島建設條例規定,確立開放離島地區設置國際觀光度假區附設觀光賭場的博弈產業發展政策;連江縣2012年7月7日完成地方性公民投票通過後,行政機關即委託專業團隊參考美國、英國、新加坡、澳洲及澳門等地的做法,研訂“觀光賭場管理條例”草案,對觀光博弈業經營與管理、嗜賭防制及罰則等7大面向作出規範。

“行政院會”2日通過“觀光賭場管理條例”草案,院長江宜樺指出,觀光博弈產業為島內一新生、複雜,且具高風險的事業,可仿效新加坡高度管制的做法,未來除成立專責機關負責監管外,相關部會也將配合全力投入協助,以確保觀光博弈業的健全經營及發展,正面帶動觀光發展並增裕稅收。

在觀光博弈稅費部分,草案規定,業者按月應向主管機關繳“博奕特許費”,15年內為7%,第16年至25年8%,第26年起9%;賭場所在地縣市政府另可徵收“博弈特別稅”,最高7%。此外,賭場每年還要提撥營業收入0.5%給主管機關辦理教育、文化、社福等公益支出之用,另0.5%捐給嗜賭防制基金會。

至於原本台灣財政部主張徵收的賭客“贏錢稅”,葉匡時表示,草案明訂前20年免徵,20年後再檢討可行性。

為降低開放博弈事業可能衍生的社會風險,草案規定,未滿20歲、正接受政府生活扶助、經破產宣告、清算程序終止尚未復權、依債清條例進行協商中,以及曾經在觀光賭場中犯罪、欠債者,都不准進入賭場。

同時,為防止個人因從事博弈荒廢工作、家庭,專責機關對於因嗜賭、沾染賭癮或因從事博弈而危害其利益者,得依其配偶、四親等內的親屬或最近1年內有同居事實其他親屬的申請,禁止其進入賭場。

而觀光賭場所在地的縣市政府,經當地縣市議會通過後,可制定自治條例,限制設籍於該縣市的居民除了在賭場工作者外,將不得進入賭博。

草案還規定,從事博弈活動以籌碼或現金為限,不得接受客戶以現金卡、信用卡及其他簽帳工具支付從事博弈活動的籌碼或現金;賭場內禁止設置自動提款機、自動貸款機及其他提供預借現金服務的機器設備。

對於部分立委主張在台灣本島或航空城也開放設立觀光賭場,葉匡時指出,觀光賭場管理條例的法源是“離島建設條例”,因此行政部門認為現階段不宜擴大到離島以外地區。

葉匡時並說明,賭場發照不以1張為限,時限30年,經審查通過可延1次,即60年;若業者只持1張執照,不能開設分支機構。他透露,有興趣的業者除了已經表態的懷德公司之外,還有兩三家業者也曾經探詢;如果這項法案順利通過,預定暑假後馬祖可以開放業者申請,加上審核以及5年的建設期,預估最快2019年就可正式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