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經紀須具准照

樓宇買賣,當中涉及的問題很多,例如買賣的手續、銀行借貸,又或“做契”等。由於大多數的交易均會透過地產經紀促成,故此,他們應了解所涉及的法律制度,以保障買賣雙方的權益。

去年十月十八日,立法會通過了第16/2012號法律《房地產中介業務法》。該法律於去年十一月十二日公佈,並將於本年七月一日起生效。屆時,房地產中介人及房地產經紀分別須具備“房地產中介人准照”及“房地產經紀准照”,才可經營或從事業務。

申請准照須符合若干法定條件。為了讓現時的從業員在法律生效後可持續從事相關業務,早前特區政府訂定了第4/2013號行政法規《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施行細則》,讓業界及其從業員於本年四月三日至六月三十日,向房屋局申請臨時准照,以便於七月一日後持續從事相關業務。現先簡介有關“房地產經紀臨時准照”及“房地產經紀准照”的規定。

根據《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的規定,於該法公佈日,即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正在澳門以類似房地產經紀身份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者,只要符合以下全部要件,便可申請“房地產經紀臨時准照”:一、具法定行為能力,例如年滿十八歲;二、具備適當資格,例如未曾因犯罪而被判監超過三年(已依法恢復權利除外),又或非處於被禁止從事相關業務的期間內等;三、沒有結欠稅捐及稅項。

符合上述從業要件者,可於本年六月三十日或之前,附同相關證明文件,親臨房屋局申請,或透過房屋局網頁預約申請,又或經由澳門地產發展商會、澳門房地產聯合商會、澳門建築置業商會、澳門地產業總商會及世界不動產聯盟中國澳門分會代為申請“房地產經紀臨時准照”。

臨時准照屬過渡性質,有效期自《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生效日(本年七月一日)起計三年,到期失效,不得續期。換言之,在這三年過渡期內,持臨時准照者必須符合法律所要求的所有從業要件,才可申請正式准照繼續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根據法律規定,申請“房地產經紀准照”的要件除須具法定行為能力、適當資格,以及沒有結欠稅捐及稅項外,還須合格完成高中教育,以及通過由勞工事務局舉辦的房地產中介業務職業技能鑑定。

如欲了解更多關於申請准照的內容,可致電房屋局(電話:2851 9709)查詢或瀏覽房屋局網頁(www.ihm.gov.mo)。

註: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16/2012號法律《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第12條、第41條,第4/2013號行政法規《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20條,以及第60/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