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最高司法機關出“重拳”打擊食品安全犯罪

【新華社北京5月3日電】儘管中國在打擊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上一直在積極採取措施,但食品安全形勢仍然十分嚴峻。中國最高司法機關3日高調發佈了司法解釋,要求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從嚴量刑,進一步加大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擊力度。

“當前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數量大幅攀升,重大、惡性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時有發生,一些不法犯罪分子頂風作案,例如相繼出現的瘦肉精、毒奶粉、毒豆芽、地溝油、問題膠囊、病死豬肉等系列案件,群眾對此反映強烈。”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在3日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說。

統計數字顯示,2010年至2012年,全國法院共審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衛生)標準的食品刑事案件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1533件;生效判決人數2088人。近三年來,中國法院審結這類案件的數量呈逐年上升的趨勢。

3日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共計22條,主要規定了11個方面的問題。

“司法解釋通篇體現了嚴懲的態度,這是由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特定形勢和特點決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裴顯鼎介紹,食品安全犯罪的方式不斷創新、手段更趨隱蔽,犯罪案件性質認定難度越來越大。同時,這類犯罪的團夥性、鏈條性特徵明顯,犯罪分子逃避刑事追究意識不斷增強。

針對這些問題,司法解釋明確了危害食品安全相關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提出了相關罪名的司法認定標準,統一了新型疑難案件的法律適用意見,為依法懲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編織了嚴密的刑事法網。

根據法律的規定,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有兩個基本罪名: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國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對這兩個罪的定罪量刑情節曾作了重要修改,但是法律規定的“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要件,在實踐中仍難以認定。

“從司法實踐的情況來看,由於對這個關鍵詞的不同理解,確實已經導致了刑法相關條款在實踐中適用率偏低。”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副庭長苗有水說。

對此,司法解釋採取列舉方式,將一些具有高度危險的典型情形予以類型化,從而解決了上述問題,例如屬於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畜、禽、獸、水產動物及其肉類、肉類製品的;嬰幼兒食品中生長髮育所需營養成分嚴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等情形。

司法解釋嚴厲打擊了食品非法添加行為。其中,基於當前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禁用藥物易發多發的特點,如在減肥保健食品中添加副作用危害嚴重的“西布曲明”等藥物成分,在男性保健食品中添加“偉哥”等,明確規定對此類行為應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

在中國,地下生豬屠宰窩點是病死、毒死、死因不明以及未經檢驗檢疫的豬肉流入市場的一個重要通道。對此,司法解釋也予以了相應規定:違反國家規定,私設生豬屠宰廠,從事生豬屠宰、銷售等經營活動,依照刑法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同時又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食品安全犯罪易發多發,與一些部門監管不力、行政不作為,一些監管人員玩忽職守、包庇縱容有著較大關係。”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韓耀元說。

鋻於中國刑法對食品監管瀆職犯罪規定了多項交織罪名,為便於司法實踐中準確適用罪名,依法嚴懲食品監管瀆職犯罪,司法解釋提出了明確意見,其中明確規定食品監管瀆職行為應以食品監管瀆職罪定罪處罰,不再適用法定刑較輕的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