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產換文物是否值得 立會小組促政府三思

【本報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建議政府考慮是否須保留《文化遺產保護法》法案的“交換”條文。

法案中的“交換”條文建議政府可以不動產及土地換取已評定的文物或建築物,即可用公產換文物。三常會主席鄭志強稱,法案其他條文已有以“徵收”的方式保護文物,相信可處理大多數情況。本澳沒有以不動產交換的相關法規,如果政府決保留條文,應設立行使條文的條件,以免濫用,亦須聽取文化遺產委員會意見,涉及的問題相當複雜,本立法會期未必有時間處理,同時這條文須與土地法配合,委員會希望政府三思,認真考慮“交換”條文是否值得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