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劉鑾雄開庭缺席談到建立區際司法協助 從劉鑾雄開庭缺席談到建立區際司法協助

捲入歐文龍世紀巨貪案的香港華人置業主席劉鑾雄,於四月二十九日第三度稱病不出庭接受審訊,法官只得又將案件押後至六月十七日開審,但稱會組成一支澳門醫療專業人士團隊,前往香港檢查劉鑾雄的健康狀態,並指若他下次仍不出庭,不排除展開缺席聆訊,而其律師也同意了該項決定。但在本週日,澳門衛生局副局長鄭成業告訴記者,由於不同的認可系統,澳門醫生不允許在香港行醫,「香港有其自身的醫療法律和法規,我們需要尊重它們」。因此,只能是採取由澳門特區的司法機關要求香港司法機關委任一隊香港醫生檢查被告是否適合在澳門受審的辦法。

這的確是不但涉及到兩地的醫療法制的問題,更是涉及到兩地的司法管轄權的問題。本來,就算是單純的醫療問題,比如一名澳門居民在香港患病,未能返澳診治,澳門的醫生(包括其家庭醫生),都不可能前往香港為其診治,只能是作為香港有執業資格的醫生的「私人顧問」,向其介紹病人的病歷情況而已。實際上,香港對醫生的職業資格限制甚嚴,非英聯邦國家醫科畢業文憑不能直接開業,必須經過考試獲得職業資格。而澳門特區的醫生,大多是在海峽兩岸或葡國的醫科大學畢業,並不具有在香港特區執業的資格,因而「組成一支澳門醫療專業人士團隊,前往香港檢查劉鑾雄的健康狀態」的決定,是行不通的。這就如當年「十姑娘」訴「澳娛」的案件中,其所僱用的大律師何俊仁雖然在香港特區律師界是「響噹噹頭馬」,但因不具在澳門特區執業的資格,因而在訴訟過程中,只能是以「顧問」及「證人」的身份出現。

何況,更重要的是,此事已是屬於刑事訴訟行為,因為「組成一支澳門醫療專業人士團隊,前往香港檢查劉鑾雄的健康狀態」,是為澳門特區法院是否開庭聆訊提供依據的,這就更是涉及到兩地的司法管轄權的問題了。實際上,雖然香港特區與澳門特區同屬一個中國,但按「一國兩制」方針及兩地《基本法》規定,兩地各自擁有司法終審權,因而屬於不同的司法法域,各自擁有司法管轄權,不能相互幹預。另外,澳門特區實行的是歐陸法系,香港特區實行的是英美法系亦即海洋法系,兩者之間存在著法律衝突,也不能相互直接執法。

盡管有香港媒體揭露,劉鑾雄在法院開庭的前一日,是健步如飛,精神奕奕,絲毫沒有一點「有病」的樣子。而且即使是患有他所說的糖尿病,也還沒有嚴重到不能走動,因而無法過海出庭的程度。但他卻是一而再,再而三地以「有病」為由拒絕出庭接受聆訊。而澳門特區的法院也甘於被他「牽著鼻子走」,一而再,再而三地宣佈押後開庭。儘管這確是符合《刑事訴訟法典》的規定,但卻也難免會被人「合理地猜疑」。實際上,在港澳兩地,都已有種種疑問以至是謠言出現,並質疑是否「另有驚天內情」。盡管香港方面和澳門方面的質疑內容不同,但方向卻是一致的:可能牽涉到澳門特區或香港特區的高層,因而「樂於束手無策」,與劉鑾雄「遙相合作」,故意拖延開庭。因此,倘這種狀況繼續拖延下去,即使是合法,也就是說沒有任何「黑幕背景」,都將會對澳門特區及其司法機關的聲譽,造成極為不利的效應,因而不應再無窮期地拖下去了。

因此,倘劉鑾雄在六月十七日仍未到庭,就必須實行「缺席審判」了。實際上,雖然《澳門刑事訢訟法》規定,在聽證過程中,嫌犯必須出席,但也規定了一些例外,就是在嫌犯經適當通知或以告示通知後,仍然無合理解釋而在聽證時缺席,法院可以在嫌犯不在場的情況下而展開庭訊,亦即進行缺席審判。嫌犯由辯護代理人代理。有罪判定宣讀後,須發出拘留命令狀。一旦嫌犯被拘留或自願向法院投案,必須立即將判決通知嫌犯。

實際上,與劉鑾雄屬同一性質的「歐案」,就有幾名被告不在場,法院仍然堅持開庭,並由其辯護律師代表出庭應訊,法院也依法進行判決。而對劉鑾雄的案件,卻採取了數次押後開庭的辦法,盡管符合法律規定,但由於香港媒體「有圖有真相」地揭露,劉鑾雄其實是「行得走得,健步如飛」,這就顯得是對其他幾名缺席審判並已判決有罪確定的被告相比,是存在著「差別待遇」,亦即給予了劉鑾雄「最惠待遇」,顯得法律面前的「人人不平等」。因此,即使是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也應對劉鑾雄進行缺席審判。

倘是對劉鑾雄進行缺席審判,並對其判決有罪定讞之後,劉鑾雄是否就可以繼續在香港或其他澳門以外的地方逍遙法外?由於澳門特區至今尚未與香港特區簽署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議,現在就要求香港警方移交劉鑾雄,確有困難。但在判決並是有罪判決定讞之後,就可以執行澳門特區政府二零零五年五月二十日與香港特區政府簽署《關於被判刑人移交的安排》協議。當然,擁有香港不是對劉鑾雄的判刑方,劉鑾雄在被判刑後也不是在澳門監獄服刑,因而就不存在該協議所指的澳門法院可將在澳門被判刑的香港被判人士,移交香港,在香港繼續服完所餘下刑期的情況。但我們可以「逆用」此協議,在澳門法院有了判決,而且還是有罪判決之後,可以依據此協議,要求由香港的法院及監獄代為執行澳門法院作出的判決,將其拘捕並押解香港監獄執行其刑期。盡管劉鑾雄有可能會調動其在香港的充沛人脈關係,並利用香港法律的灰色地帶,以「保外就醫」、「假釋」等方式提前出獄,但起碼也是經過澳門法院依法進行審判,倘是終審定讞其有罪,起碼也在香港法院「踎」上幾天監獄,而不是繼續逍遙法外,繼續風流快活,「吹我唔漲」,視澳門法律和司法機關「冇到」。

由此一案例,也足可見港澳兩地簽署「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議」的急切性。已經不能再拖了。實際上,澳門特區與香港特區以至與內地及鄰近地區的刑事司法互助在法律上仍處於空白狀態,使打擊區際犯罪及保障市民權益的力度受到影響。因此,必須盡快完成《區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的立法,並與香港特區及內地、台灣洽簽《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議》,以完善法制,強化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及合作,更有效預防及打擊各類跨境犯罪活動,以構建安全和諧健康的世界旅遊休閒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