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際公約實際情況適當處理產假問題 根據國際公約實際情況適當處理產假問題

工聯總會日前公佈《二零一三年澳門婦女懷孕及產後工作保障問卷調查分析報告》。該報告指出,有四成八的受訪者認為女性產假的合理天數應為九十日,而認為應維持五十六日的則佔一成五,可見澳門現有的法定產假未能滿足女性僱員的需要。另外,有超過九成半的受訪者認為應該強制設立男性僱員有薪侍產假,其中女性對侍產假的要求更為強烈,男性佔九成四、女性佔九成七,可見婦女在經歷生理上重大的挑戰時,總希望自己最親密的伴侶能守護在旁,分擔照顧家庭的工作。至於男士侍產假的天數,六成三受訪者認為七天合理,其次為五天,顯示有薪侍產假的設立具有必要性,讓丈夫可在家中發揮照顧子女的作用,減輕妻子的負擔。就調查所得數據結果,工聯提出數點建議:一、加強《勞動關係法》的宣傳工作、加強僱主及僱員依法保障自身的權利;二、推動落實男士有薪侍產假,縱使目前澳門男公務員可享五天有薪侍產假,冀特區政府修法,推及至私人企業;三、本澳婦女產假遠低於國際勞工組織的規定,女性僱員應享有不少於十四周的產假,內地已於去年將中國女職工生育產假由九十天延長至九十八天,新加坡更有十六周,建議修改《勞動關係法》,讓女性僱員法定有薪產假由五十六日提升至九十日;四、延長「產後工作保障期」;五、加強執法、嚴懲無理解僱懷孕或產後僱員的僱主;六、完善法規,維護女性於懷孕期間工作免受歧視。這項報告,當然是工聯總會長期關注職工權益尤其是女工權益的心血結晶,但在客觀上,可能因為將會受到廣大女工的歡迎,而會在即將到來的立法會選舉中產生正面作用。

其實,工聯總會在該調查報告中提出的幾項訴求,不單單是保障婦女權益的問題,也是履行國際公約的問題。根據《澳門基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在澳門實施。而其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對母視,在產前和產後的合理期間,應給予特別保護。在此期間,對有工作的母親應給以給薪休假或有適當社會保障福利金的休假。」聯合國大會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八日通過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的十一條第二款也規定:「締約各國為使婦女不致因結婚或生育而受歧視,又為保障其有效的工作權起見,應採取適當措施:一、禁止以懷孕或產假為理由予以解僱,以及以婚姻狀況為理由予以解僱的歧視,違反規定者予以制裁;二、實施帶薪產假或具有同等社會福利的產假,而不喪失原有工作、年資或社會津貼;三、鼓勵提供必要的輔助性社會服務,特別是通過促進建立和發展托兒設施系統,使父母得以兼顧家庭義務和工作責任並參與公共事務;四、對於懷孕期間從事確實有害於健康的工種的婦女,給予特別保護。」第十二條則從保健角度作了規定,其第二款特別規定:「締約各國應保證為婦女提供有關懷孕、分娩和產後期間的適當服務,必要時予以免費,並保證在懷孕和哺乳期間得到充分營養。」所有這些規定,作為一個整體提示我們,在保護母親的權利方面所涉及的受保護權,包括不受歧視的權利、社會保障權、健康權、工作權、食物權等權利。

不過,上述國際公約都只是原則性地規定必須向產婦提供有薪產假,卻沒有硬性及具體規定有薪產假的日期,更沒有規定也必須向其丈夫提供有薪假期。但二零零零年六月十五日由聯合國際勞工局召開的第八十八屆國際勞工組織大會所通過的第一百八十三號公約--《關於修訂一九五二年保護生育公約(修訂本)公約》,其第四條「產假」就規定,「能出示醫療證明或其他適宜證明說明預產期--這由國家法律和慣例確定,本公約所適用的婦女須有權享受時間不少於十四周的產假。」亦即九十八天,甚至還建議會員國有薪將產假增加到十八週即一百二十八天。而基於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序言所宣導的「養育子女是男女和整個社會的共同責任」的理念,歐洲許多國家都對產婦丈夫規定了生育護理假。法國和英國規定生育護理假為帶薪休假十四天,比利時、瑞典的生育護理假為十天。在美洲,絕大多數國家都規定了生育護理假。瓜地馬拉、阿根廷規定帶薪生育護理假為兩天,巴西帶薪生育護理假為五天。智利《勞動法》規定父親享有四至八天產假權利。加拿大男職工在妻子生育時可請五天的產假,其中兩天是帶薪的,三天是不帶薪的。

在前澳葡時期訂立的《澳門勞資關係法》規定,工作關係超出一年的懷孕婦女,在分娩時有權享受三十五天假期,並保留職位及不喪失相應的工資。而分娩假期的工資,應由僱主確保,但以不論為任何僱主服務的每一工作者三胎為限。這項規定,比此前女工有薪產假得不到法律保障,往往是「手停口停」,甚至被僱主趁機解僱,已是有所進步。但是,無論是從國際慣例,還是以產婦恢復健康的需求來看,仍是不足夠的,只能算是「最低標準」。二零零八年八月通過的《勞動關係法》,規定女性僱員不論勞動關係的時間長短,凡有充分證明其懷孕、分娩,抑或懷孕超過三個月後流產、誕下死嬰、嬰兒於產假期間不幸夭折,有關僱員都能依法享有產假;在分娩日計勞動關係已超過一年的僱員有權收取產假期間的基本報酬,如在產假期間才滿一年,亦有權收取滿一年後的基本報酬。新「勞工法」規定五十六日產假中的四十九日必須在分娩後立即享受,其餘日數可由僱員自行決定於分娩前或分娩後放假,假如僱員計劃在分娩前享受部分產假,須至少提前五日,將該意願通知僱主。

但這也只是僅僅滿足於產婦的生理恢復而已,而尚未能符合國際勞工組織的規定。實際上,從生理學的原理看,懷孕婦女從分娩到子宮收縮復原,需要五十六天,這也正是內地曾長期將有薪產假定為五十六天的依據。但是,近年內地為了鼓勵晚婚晚育和計劃生育,已對有薪產假標準進行了重大調整。其中晚育(二十四歲及以上)且是首胎的產婦可享有九十天的產假,最近更是與國際公約相接軌,增加到九十八天;倘是雙胞胎或難產,還有日期不同的增加。

就全球來看,已有百分之五十一的國家提供婦女至少十四週的產假保障;百分之二十的國家提供國際勞工組織所建議的十八週甚至超過十八週的產假;約有百分之三十五的國家提供十二至十三週的產假;只有百分之十四的國家提供不到12週的產假。

由於澳門特區經濟規模是以中小企業為主,許多小企業都是「一個蘿白一個窿」;只要有一人請假或放假就將影響企業的正常運作,故按國際勞工大會倡議的十四周有薪產假,這對大型企業來說可能問題不大,但在不少中小企業已經人手短缺之下再增加產假天數,則可能雪上加霜,因此,如何掌握得當,中間落墨,就考驗各方的政治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