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年度現金分享計劃

昨日出版的第二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第11/2013號行政法規,2013年度現金分享計劃。現簡介有關內容。

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持有有效或可續期的澳門特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者獲發放現金分享款項澳門幣八千元,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者則為四千八百元。該等款項在適用以收入概念為基礎訂定義務及權利的相關法律規定時,不被視為收入。

到達上述日期時未滿五歲,屬《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制度》規定的非強制性領取居民身份證的情況,只要領取上述所指身份證明文件,亦獲發放現金分享款項。

於該日期屬上述身份證制度所指現於澳門特區境外生活的澳門居民身份證持有人,只要出示相關文件,適當證明因長期臥病、全身或半身癱瘓而未能回澳辦理以舊身份證明文件換領澳門特區居民身份證,亦獲發放現金分享款項。如擁有永久性居民身份獲發放八千元,如為非永久性居民身份則為四千八百元;而有關證明得以有關受惠人所在地的公立醫療機構發出的醫生證明或社會互助機構發出的能顯示其目前狀況的文件為之。如屬具備充分理由的情況,社會工作局可免除曾根據《2012年度現金分享計劃》的規定收取現金分享款項的受惠人提交上述證明文件。該等現金分享款項只可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或第三親等內的直系或旁系血親代領,代領人除須向社會工作局提交其身份證明文件副本外,亦須提交一份聲明書,承諾將代領的現金分享款項全數交予有關受惠人。

該期特區公報還刊登了第141/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經第29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社會房屋申請規章》附件二所載的得分表。得分表如下: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