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局應致力打造廉潔立法會選舉環境

博言

第五屆立法會選舉即將於九月十五日舉行,社會各界十分關注今屆立法會的選舉,無論是官委議員或是間選議員,更甚至就是直選議員的席位,以目前的社會選舉風氣來看,雖然還沒有到法定的報名日期,但若想參與間選及直選的團體代表及個人早已經波濤暗湧,特別想參與直選的團體或個人代表,他們更是以各種不同形式暴光,以爭取更多選民的支持與認同,參選氣氛明顯不斷提升,其實,或許這也是人之常情的事情。社會不僅僅關注選情與參選團體與個人代表及其的參選政綱是如何,相信更會關注的是次立法會的廉潔度與公正、公平性等原因性的問題。顯然,政府當局亦應重視今屆立法會選舉廉潔公正的問題,以打造一個廉潔、公平、公正的立法會選舉環境,讓有意參選的團體及個人能在廉潔、公平、公正的選舉環境之下競選,為民所需及為民所急,並促使本澳的選舉文化不斷進步和完善。

澳門在回歸前有的立法會選舉,反賄選力度不足,甚至徒具虛名,加上“選舉法”不完善,“灰色”地帶多,導致選舉中各種不規則行為層出不窮,愈演愈烈,變相賄選手法五花八門,見怪不怪,習以為常。但自回歸之後,澳門特區政府成立之後,每一屆的立法會選舉都特別重視打擊賄選,大力宣導廉潔選舉,並採取措施事先提早做好防範。當局應加強司法獨立性,廉政公署應急時對選舉中的貪汙及欺詐行為進行調查及偵查,以及約束和防止貪汙及欺詐行為的權力,並可為此而展開相關的行動。明確有關罰則,加重對選舉中行賄和受賄者的刑事處罰等,以此奠定打擊賄選的法律依據及增強其可操作性。在措施方面,當局繼續加強宣導“廉潔選舉”的宣傳力度,通過各種傳媒、廣告、宣傳單張、舉辦各種活動,宣傳在選舉中行賄受賄都是犯法,告誡參選者和選民不要以身試法。同時表達絕大多數市民期望選舉公平、公正、公開、廉潔進行的心聲,鼓勵選民按自己的意願投票,以此提升市民的法律意識,對企圖在選舉中行賄受賄者形成廣泛的輿論壓力。應加大對選舉中行賄受賄行為的打擊力度。如在廉政公署設立多條二十四小時開通的舉報熱線,通過廣大市民的監督及時發現賄選者,又如通過廉政公署的監督,對涉嫌違法違規者進行調查或偵查,再如通過“選舉委員會”對參選組別中出現的“偷步”,“打擦邊球”的行為及時予以警告和進行勸喻等。在法律、輿論、執法三管齊下,務使今次立法會選舉達到在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下廉潔進行的目的,從中人們或可看出特區當局推行“廉潔選舉”,開創選舉新局的決心。目前第五屆立法會選舉已進入倒計時,各參選組別和候選人也進入法定的宣傳期,“選戰”因進入最後衝刺而必然更加“白熱化”。僅靠廉政公署和執法部門,是不能完全保證廉潔選舉的,積弊也非一蹴而可除,不過今時今日,時移勢易,廉潔選舉已成為“一國兩制”,澳人治澳下的基本訴求,當局的訴求如此,絕大多數市民的訴求如此,上下一致,這才是最重要的,“逆水行舟”者,慎之慎之。

本澳社會結構特點與附近地區相比較,這也是較為特殊的地方之一,五十多萬人口的地方就有超過五千多個社團,可以講的是社團性的社會,再加上立法會選舉的政治性質的競爭,這麼多年以來,無論是以官委或間選及直選進入立法會的,他們在平時工作中都會代表他們的界別或團體的利益,社會團體的利益更為深厚。特別是作為參選立法會直選的直選議員們,他們更是代表支持他們進入立法會的團體或支持者的利益,可有代表性及專業性的。亦就是講,參與立法會選舉的直選代表,他們若單槍匹馬參選,這是沒可能得以順利進入立法會殿堂的,只有依靠社會團體或其他的勢力能才如願。所以講,在澳門參與立法會直選的代表人必須要有支持他或她的社團,這樣才能取得更多的選民的票,這也是眾所周知的事情。參與直選的代表不僅僅需要的就是社會團體的支援,也需要政治上的擁護。社團是成功直選議員們的最大的支持力量。同時,很多社團的會員人數多,這固然成為一個賣點,不僅僅這個社團在特定的時期有條件作為法人代表參與間選的選舉,更重要的就是他們有鐵票性質,或有群帶關係的為直選參選的候選人投票作用。當然,任何一個社團能否持久擁有眾多的會員,這是有學問的,多數社團的會員是該社團的賓上客,平時的“好處”真是不少,團年飯或會慶餐會及禮品,會員基本上是不用給的,上年紀的會員更是不用講。但是,對於這種“天下不會有免費午餐”的社團文化,時逢出力之際就是會不用講了。立法會直選就如此,很多團體將會派代表出來參選,自然會叫會員出來投票給自己人,但是也有很多人同時進入很多個會,屬於多會的成員之一,選擇自然會多,固然所屬的團體就會落重本。團體代表參選人或會以五花八門變相賄選手,這自然不過的事情,導致選舉中各種不規則行為層出不窮的賄選狀況。

例如,第一宗是2006年11月8日,澳門首宗被審訊的賄選案件於初級法院進行一審宣判。案中關鍵人物第一被告蕭鴻偉及第二被告鍾偉俊均被判處留置選民證罪名成立,分別被處1年6個月及1年4個月的即時監禁徒刑,不得緩刑。其餘10名被告分別被判留置選民證罪或提供選民證罪名成立,各被判處1年至2年的徒刑或須繳納澳門幣7,200元至12,000元不等之罰金。案件發生於2005年5月,廉政公署接獲市民投訴,指一名戴姓人士協助立法會參選者 “買票”,只要向其交付選民證,便可因此獲得澳門幣500元酬金,但須於立法會選舉日投票給某指定人士。廉政公署人員隨即展開調查及部署,於2005年6月23日下午採取一連串大規模行動,在新口岸一餐廳內將正在收集他人選民證及發放金錢的第三被告戴祖炫拘捕;同日再於黑沙環一遊戲機中心拘捕第二被告鍾偉俊等被告,並在鍾身上搜出數張屬於他人的選民證。廉政公署於調查過程中,得悉案中主腦為福建籍的第一被告蕭鴻偉,蕭為了控制選民的投票意向,透過朋友第二被告鍾偉俊,向他人以澳門幣500元 “買票”,目的為有意參選的某人士拉票。案件於2005年6月偵查完成並移送檢察院。2007年6月,澳門初級法院宣判了一宗選舉賄賂案,案情始自廉政公署於2005年立法會選舉前,接獲了多名人士舉報,指有人非法留置選民證。廉政公署遂根據舉報所指搜集證據,其後發現一個以澳門福州三山(十邑)同鄉會名義進行收集選民證、副本或選民證號碼的犯罪集團,該集團透過同鄉會會長吳林(當時已成為第18組民聯協進會第三候選人參選)、理事長孫仁坤、常務副理事長許楓卿及婦女部長葉麗珍等人有組織性地策劃以同鄉會出資,先以餅卡作為每張選民證的登記及預付利益,其後再在確定選舉組別後給予每張選票澳門幣300至500元作酬勞。預計要拉攏1,000票。有關人士涉嫌以利益引誘他人交出選民證並將之留置,目的為控制他人於立法會選舉時之投票意向。這一案例中,行賄的方式有以實物的方式,如月餅,也有現金的方式,即每投票300-500元澳門幣。同鄉會收集選民證的方法採用層層分工模式,各層有獨立中間人(俗稱 “椿腳”或 “組頭”)各自收集選民證,所有證件最終均上呈同鄉會主腦集團集中處理。本案被揭發時,收集選民證行動已發展至第5層,有向第6層發展的趨勢。涉案人員大部分作了有罪判決。案中共有22名被告,初級法院已於2007年3月對其中20名被告作出一審判決,當中最關鍵的7名被告分別被判留置選民證罪及與選民登記有關的賄賂罪,罪名全部成立,各被判處4年至9個月徒刑不等及中止行使政治權利5至3年。2001年第二屆立法會時,廉署就傳訊了400多人,其中80人被列為嫌犯送司法機關追究。[27]至2005年第二屆立法會選舉,廉政公署處理了423宗選舉投訴案件,立案12宗,共有700人列為嫌犯追究責任。從已破獲的案件來看,其賄賂的手法和台灣的賄選手法基本上一致,其中最為普遍的是以金錢買票,通過社團組織,以500元一票,將選民的選民證搜集起來,到投票日再集中選民一起去投票,以保證選民的投票結果。

選舉制度是現代國家民主政治制度的基礎,現代民主制度沒有健全的選舉制度則不能維持。選舉賄賂犯罪是伴隨著選舉產生而產生和發展的頑疾,澳門自有選舉歷史以來,這一頑疾也在不斷地變化和發展之中,和選舉制度的改革與時並進。選舉的最原始理念是建立一個公平民主的社會,人人都可以行使自己的權力去管理國家或地區,但選舉的過程卻總是充滿了紛爭和抗衡,將人性的醜陋一方面以賄選的方式表露無遺,選舉結果出來之後,總是有人高唱讚歌,似乎民主的理念得到了實踐證明;另一方面,也總是有人奔走疾呼賄選泛濫,黑金當道。選舉是一個如此悖逆的矛盾統一體:人們都希望以其實現民主夢想,達至理想國度;同時,參選人士又希望通過選舉得到自己的利益,人們都迷失其中,不能自拔。選舉本身充滿了政治色彩,每隔幾年就重新選舉一次不僅是一種民主的象徵,更重要的實質內容是每隔幾年,社會力量的對比改變了,社會利益和權力需要重新調整和重新分配。如何在一場利益重新分配的角逐中,去禁止另一種利益給予的賄選,是一個極富有挑戰性的話題。所謂的選舉賄賂罪,是指在行政長官選舉或立法會選舉的過程中,為說服某人投票或不投票,以影響投票意願,提供或承諾提供利益給他人,以及接受或承諾接受利益的行為。打擊賄選,宣傳行賄受賄均屬犯罪,大力宣導公平、公正、公開的廉潔競選。我們再看看澳門賄賂罪所指的對象,無論是刑法典還是特別刑法,賄賂所指向的對象都非常廣泛,法律運用了一對概括性的非此即彼的邏輯概念去規定了這一對象,即財產利益,非財產利益。在1987年的《賄賂處分條例》,甚至將這利益用了一個非常淺白的詞 “好處”來表示。也就是說,只要主體在執行其職務的過程中,不正當地接受了一定的“好處”,就可能構成受賄罪。該條例第六條規定,任何要求優惠的贈與都屬違法,第十二條規定:(優惠或財產利益的定義)任何禮物、餽贈、酬金、酬勞或傭金,任何財物、利益或任何生意的參予,或其他義務、贈品,或任何上述行為的承諾即使是附有條件的,特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