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佔考古物將負刑責

【本報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繼續討論《文化遺產保護法》法案,建議規定澳門特區擁有考古文物的所有權。委員會主席鄭志強稱,委員認同這規定,同意若私自佔有發掘到的考古文物,可判處最高5年徒刑。但委員提出完善條文,包括清楚列明這規定適用於私有土地發掘到的考古物。

另外,委員會建議政府列明因發現考古物影響工程的賠償機制,即分別明確訂定停工、永久終止工程的賠償處理,同時建議規定封存現場,報請上級及行政長官決定下一步處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