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遺保護不能單靠政府 倡設獎項鼓勵民間參與

【本報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繼續討論《文化遺產保護法》法案,政府和委員會同意政府只有公共部門的文化遺產政府才有責任維護保養。法案建議設立4個獎,肯定和表揚保護文化遺產的工作。

社會有聲音認為,政府可透過稅務寬減、維修保護和技術資助等,讓文化遺產以最合適方式保存。委員會主席鄭志強稱,政府和委員會同意只有是公共部門,即政府所擁有的博物館、圖書館及檔案館內動產類的文化遺產,例如畫和古董等,政府才有責任維護保養。

鄭志強稱,委員會建議政府管轄範圍要有針對性,因政府的博物館和圖書館多,是否所有都要由文化局協助維護保養,希望政府說明。他指,在善用資源原則下,不能期望政府負責所有文物保護的工作。

對於建議設立4個獎,肯定和表揚保護文化遺產的工作,鄭志強稱,委員會認為獎勵可起到示範和學習的作用,但委員會提醒政府無論設多少獎項都一定要配合立法原意。有委員認為,在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方面,有關工作宜由民間主導,以便更好延續文化生命力,政府可推動社團培養“接班人”,設立獎項有助推動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但力度似乎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