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止濫參選今後應建立保證金制度 為防止濫參選今後應建立保證金制度

行政公職局昨日開始接受參加第五屆立法會選舉的團體的提名委員會申請確認資格。在為期一個月的操作時間中,首天就有七個參加直選的提名委員會申請確認。其中四個是有現任議員爭取連任因而勝選機會較高者,也有曾經「屢敗屢選者」,更有首次參選者。顯然,這些「新人」是希望能夠分享去年「政制發展」後增加兩個直選議席的成果。因而估計在法定的申請確認資格時間內,還將會有更多的團體報名,因為在昨日已辦理相應手續的七個團體中,尚未包括也有現任議員的團體;另外還將會有有意參選的新人或「舊人」,也將會報名。反正,在未來的一個月內,仍將會有好戲看。

相信經過回歸後三次立法會選舉之後,有意透過參加立法會選舉的人士,已經意識到這不但是自己提高政治歷練的機會,也是充分發揮自己參政議政才能的舞臺,因而對作為澳門特區唯一立法機關的成員所要求的較高政治及法律水平,也已有所認知,因而將會逐漸消減過去曾出現過的「烏龍參選」情況,如用自己的姓名作為參選團體的名稱,因而被取消參選資格等。

但與國際慣例尤其是鄰近地區的法律規定相比起來,澳門特區的《立法會選舉法》雖然在修改過程中,也吸納了社會上的一些意見和建議,使之比此前更為嚴謹,但卻仍然呈現出參選的門檻還是比較低的。比如,在周邊的國家和地區如日本、韓國和香港、台灣都普遍設立保證金制度之下,澳門的參選團體仍然無須繳交保證金,就有可能會鼓勵一些選民基礎較差甚至是參政議政能力較低的人士「濫參選」,明知自己選不上,也要「博出鏡」及受到候選人的各種權利,包括由政府出資派發競選宣傳品等。這只能是浪費社會資源。

選舉保證金,又稱為選舉按金,是部分地方選舉的要求,法例規定候選人必須在報名時同時交付保證金,以示嚴肅對待是次參選,例如自信獲得選票足夠某個百分點,否則為選票數未達標,同意給沒收「保證金」。有不少國家和地區的選舉都設有類似的保證金規則,而且保證金的高低,通常會隨著候選職位的高低而有所不同。之所以會有這種保證金制度,是為了避免太多根本不是認真想要競選的人報名參選,造成選務上的困擾甚至達到幹擾選情的目的。一般來說,保證金都會在選舉之後,退還給那些實際得票比例超過預設下限的候選人,而大部分的標準也都不會設得很離譜,例如百分之三為下限。

本來,參加政治選舉是公民的政治權利,不應加以限制。但與此同時,也必須維護選舉的嚴肅性,及防止一些不具條件者參選,以避免浪費社會資源。候選人必須繳交保証金,這是有學術理論作依據的。由雷競璿著、香港天地圖書有限公司出版的《選舉制度概論》一書就指出,為了防止一些根本沒有選民基礎和支持的人參加競選以致造成候選人泛濫的情況,一些國家在選舉法中又規定候選人需繳交一定數額的「競選保証金」,如果在競選結果公佈後,候選人所得票數不足全部有效票數的某一比例〔例如百分之五〕,則保証金被沒收,若超過此比例,則可獲發還。

為此,日本《公職選舉法》第九十二條規定,眾議院議員的選舉的保證金為二百萬圓,參議院(選舉區選出)議員選舉的保證金為二百萬圓,都道府縣議會議員的選舉保證金為四十萬圓,都道府縣知事的選舉保證金為二百萬圓,指定都市議會議員的保證金為三十萬圓,指定都市市長的保證金為一百二十萬圓,指定都市以外市議會議員的保證金為二十萬圓,町村長的選舉保證金為二十四萬圓。日本《公職選舉法》第九十三條又規定,各類公職候選人得票數為選區分不同比例,規定應沒收保證金的百分比分別如下:一、眾議院議員的選舉,有效投票總數除以該選區應選名額所得商數的五分之一。二、參議院(選舉區選出)議員的選舉,有效投票總數除以通常選舉議員應選名額所得商數的八分之一。三、都道府縣及市議會議員的有選舉,有效投票總數除以該選舉區議員應選議員名額所的得商數的十分之一。此外,地方公共團體首長的選舉,有效投票總數的十分之一。

在香港特區,區議會選舉的保證金為三千港元,少於百分之五選票者會被沒收。立法會選舉:功能組別二萬五千港元,地方直選五萬港元,少於百分之三選票者會被沒收 。

在我國的台灣地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都有保證金的規定。其中「總統」參選人是一千五百萬元,「立委」是二十萬元。「總統」選舉候選人的得票率不足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五者,不予發還。「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委」選舉候選人,未當選不獲發還保證金;「區域立委」候選人得票不足各該選舉區應選出名額除該選舉區選舉人總數所得商數百分之十,也不獲發還保證金。曾經是「人氣王」的宋楚瑜,在去年的「總統」選舉中,由於其得票率未達法定「門檻」,登記參選時繳交的新台幣一千五百萬元保證金,也就依法不予發還。

但澳門立法會選舉就不同了,因為《立法會選舉法》並沒有在候選人提名資格方面所設定參選下限「門檻」過低,只需三百人就可組成一個提名委員會,因而就刺激鼓勵了某些並不具備參政議政資質的人士,也在香港「長毛」竟能奪得議席的鼓舞之下報名參選。此類人士也報名參選立法會議員,必會造成很多困擾。因為即使是能夠湊足法定數量的候選人,其代表性也就不高,其與擔任立法會議員以至候選人的資質要求,更是距離甚遠。但是,卻在競選過程中佔用社會資源,對其他參選者形成不公平。由於這些組別所提名的參選人將會成為正式候選人,特區政府選務行政主管部門也須以「大小一律平等」的態度,向其提供同等的選務行政服務。這就造成了濫用選務行政資源,浪費納稅人的金錢。因此,必須對此現象予以適當的行政處罰,予以阻嚇,以避免不具資質者或缺乏民意支持者也濫芋充數參選,浪費社會資源,節省社會資源。

還有,某些西方國家是相當注意參選人的資質保證的。在一些國家和地區,嚴格規定被選舉權的取得,應當具有一定的教育程度。這是因為,一般人所認為公民的參政權,非有知識者不能運用,尤其在知識爆炸的時代,不論政策決定、行政運作,都必須運用知識,依賴知識。候選人如果目不識丁,如何閱讀文件、審議法案?由此,許多國家和地區都明文規定,公民必須具備某種教育程度,始有被選舉資格。即使是號稱「民主大國」的美國,也是強調候選人應具有教育程度,其中有十九個州的憲法規定,人民必須接受一定程度教育始有選舉權和被選讓某些誘發人參印候選人。這些,都值得澳門今後在修改選舉法時借鑒參考。

(發自臺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