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處理墓地門案或可嘗試行使釋法權 終院處理墓地門案或可嘗試行使釋法權

在終審法院預審「墓地門」案過程中及之後,案中輔助人曾多次聲稱,民政總署一直沒有宣佈撤銷由臨時市政局制定的「舊墓地規章」,因而她就認為仍然有效,並以此作為為其亡弟申請墓地的法律依據。就此,本欄昨日曾分析認為,雖然二零零四年的「新墓地規章」並未明確宣佈撤銷二零零一年「舊墓地規章」,但依據「後法優於前法」的法律原則,「新墓地規章」已經取代了「舊墓地規章」。另外,盡管澳門特區的「立法法」——《關於訂立內部規範的法律制度》並未明文規定適用「後法優於前法」原則,但由於日本、我國內地、我國台灣地區與澳門特區一樣,都是屬於實行「大陸法系」的法區,因而完全可以而且應當適用此原則。但從輔助人的態度看,她是堅持以尚未由相關權責機構宣佈撤銷「舊墓地規章」,因而並未失效為由,作為她「依法」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的依據之一的。

據輔助人聲稱,終審法院已經接收了她的上訴文書。這就為如何對「舊墓地規章」已經失效的正式宣佈,提供了一個機會。那就是,對終審法院一審終局的裁決,不管是否可以上訴,終審法院都可以籍著處理她的上訴文書之機,行使《澳門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所規定的對基本法的解釋權,解決這個問題。

實際上,由於正如廉政公署對「墓地門」案調查報告所指出的那樣,二零零一年臨時市政局制訂的「舊墓地規章」,抵觸了《澳門基本法》第七條關於澳門特區土地,除回歸前已確認為私有土地的之外,均為國家所有的規定,因而就牽涉到對《澳門基本法》進行解釋的問題。

《澳門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的其他條款也可解釋。但如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需要對本法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在對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解釋,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應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解釋為準。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決不受影響。」「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對本法進行解釋前,徵詢其所屬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

基本法這一條文規定,《澳門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這個道理十分顯淺,因為基本法是由全國人大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基本法律,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七條第四款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法律的解釋權。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全國人大的常設機構,由其擁有對基本法的解釋權,能夠保證對基本法作出符合立法原意的解釋,能夠保證基本法在全國範圍內的統一理解與執行。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的基本法的解釋權,是具有最高權威性的立法解釋權。全國人大常委會一旦行使此項權力,其對基本法所做的解釋,就是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解釋。全國範圍內的一切機關,包括澳門特區的行政、立法、司法機關,均應以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所做的解釋為準。而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對澳門基本法的解釋權,是指凡需對基本法有關條文,主要是基本法高度自治權範圍外條款的具體涵義予以明確界定時,應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全國人大常委會在解釋基本法時,並不涉及到如何處理某一具體案件的問題。

相信,經過去年「政制發展」的實踐,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對《澳門基本法》的解釋權,尤其是修訂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關於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過程,人們對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高度自治權範圍外條款的解釋權,也就有了從理論層次到實踐層次的深刻認識。

然而,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對《澳門基本法》的解釋權,並不排斥在《澳門基本法》自治範圍內條款,由澳門特區法院自行解釋。實際上,按照《澳門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澳門特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有權自行解釋基本法中有關澳門特區自治權範圍內的各項規定。

實際上,由於基本法主要是在澳門特區適用,澳門特區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必然會涉及對基本法的理解和詮釋的問題。為滿足這一需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基本法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所謂「自治權範圍內的條款」,是指基本法中有關澳門特區享有和行使高度自治權的各項規定。體現在基本法中,主要包括基本法第三至第七章中的絕大部份條文的規定。澳門特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以自行解釋基本法中的上述規定。「自行解釋」,就是指澳門特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以對基本法中的上述章節中的規定,作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解釋,無需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中的這些規定作出解釋,訴訟當事人也不得要求將問題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

基本法之所以授權澳門特區法院自行解釋自治權範圍內的條款,就在於可從多方面維護和保障澳門特區享有的高度自治權。對於澳門特區享有的高度自治權,中央決不會限制或剝奪,對於澳門特區如何行使高度自治權,中央也不會幹預。授權澳門特區法院自行解釋基本法高度自治權範圍內的條款,是從司法制度方面確保澳門特區享有和實行高度自治。而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澳門特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自行解釋基本法自治權範圍內的條款,並沒有否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擁有的解釋權。

不過,《澳門基本法》第七條並不在規範澳門特區高度自治權的第三章到第七章之內,也未被置於規範中央與澳門特區關係的第二章,而是在第一章「總則」。這就顯示,關於對澳門特區土地所有權的定位的解釋,當然最好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但或許澳門特區終審法院在處理「墓地門」案時,尤其是對「舊墓地規章」的法律效力是否已經被廢止,也可依據基本法第七條的規定,進行裁決。但為了「穩陣」起見,可能需要取得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授權。為了徹底解決「墓地門」案及由此而衍生的各種問題,杜絕其對澳門特區社會和政局造成的紛擾,看來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這個授權,也是值得的,並在實施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二款方面,作出寶貴的嘗試和探索。看來,同時又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的澳門中聯辦主任白志健、副主任陳斯喜,可為此召集法律專家進行研究。

(發自台灣苗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