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預算綱要法非改不可

【本報訊】立法會主席劉焯華指出,立法會缺乏對特區政府財政監督,目前的預算綱要法與澳門基本法並不相符,非改不可。

立會對政府財政缺乏監督

劉焯華稱,第4屆立法會最後2個會期,行政當局與立法會缺乏溝通、法案輕重失衡的情況已明顯改善。

但他指出,第41/83/M號法令(預算綱要法)雖經多次修訂並由第6/2006號行政法規廢止部分內容,但總體上仍然適用至今。預算可不經立法會修改、預算約束軟化和財政運用透明度低等弊端並沒消除。回歸後立法會雖多次呼籲儘快制定符合基本法需要的預算法律制度,但至今未能成事,致使立法會在某種程度上未能有效監督制約政府對財政的運用。

劉焯華說,回歸前,澳門組織章程規定立法會權力是通過收支許可,僅是通過每年預算編制及執行的原則和標準,無權批准政府預算。回歸後,澳門基本法規定的立法會權力是審核通過政府的整個財政預算案。新舊預算體制的憲制基礎發生了根本性變化。為此,特區理應儘快按照基本法規定完成新的預算立法,或者修訂《預算綱要法》即第41/83/M號法令,完善立法會對政府預算的審批監督制度。

預算法與基本法不符

劉焯華形容,當前的預算綱要法是“量出為入”與基本法規定的“量入為出”相反。他認為,回歸以來,澳門經濟發展迅猛,政府庫房收入大幅增加,各項開支壓力日益加大,政府花錢未能精打細算甚至大手大腳的問題也比較突出,居民意見多。隨著財政儲備制度的確立,政府的財政預算體制應當相應調整。無論是從完善特區預算制度以及完善立法會對預算的監察機制兩方面的客觀來看,這項工作應當儘快提上議事日程。從立法會履行職責的角度看,修訂《預算綱要法》要重點解決的問題是:充分落實基本法關於立法會有權“審核、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的規定,嚴格規範預算編制。

劉焯華指出,儘管澳門法會沒有香港立法會那樣的財政撥款權,但審批財政預算案仍然是基本法所賦予的一項重大職權,應當得到全面落實和充分保障。這就要求政府預算案必須完整、嚴謹和細化,而不僅僅是粗線條的框架性預算。為了防止預算失控,對跨年度執行的大型公共工程預算必須規範。政府在編制預算時,對公共投資與發展計劃中涉及公共投資的部分,應就每一重大工程提出跨年度的整體性規劃和總體開支以及每一年度的具體計劃和開支,並就公共工程投入與產出的經濟和社會效益進行事先評估,杜絕現行預算編制中僅單純對每一公共工程提供年度性的預估開支,不利於從總支出上加以控制的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