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8月28日電】《中共中央關於廢止和宣佈失效一批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檔的決定》日前發佈。根據該《決定》,1978年以來制定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檔,有300件被廢止和宣佈失效,467件繼續有效,其中42件將作出修改。
這是中共歷史上第一次對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檔進行集中清理。專家認為,這有助於為中共管黨治黨、執政治國提供更好的制度保障。
這次集中清理工作是中共中央於去年部署開展的,分兩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2012年7月至2013年9月),清理1978年至2012年6月制定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檔;第二階段(2013年10月至2014年12月),清理新中國成立至1978年前制定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檔。這次中央發佈《決定》,就是第一階段清理工作的重要成果。
“黨內法規”是個約定俗成的概念。所謂“黨規國法”,“黨規”就是“黨內法規”。新中國成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共產黨制定了大量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為規範黨組織工作、活動和黨員行為,增強黨的創造力、凝聚力和戰鬥力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
“但由於缺乏清理機制,新中國成立以來尚未對已出臺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檔開展過集中清理,黨內法規制度十分龐雜,相當程度上存在不適應、不協調、不啣接、不一致等問題。”中央黨校黨建部教授任鐵纓說。
以本次集中清理中被廢止、宣佈失效和修改的檔為例:
——中共中央在1985年、1987年、1993年、1996年、1997年、2001年先後出臺6個關於防止機構編制膨脹的檔。上述檔的內容,已被2011年出臺的關於嚴格控制機構編制的新檔涵蓋,新舊檔並存造成執行困擾;
——1984年出臺的關於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一個文件,規定黨政機關在職幹部在不保留原來職務的前提下可以保留公職經商辦企業,這與《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等規定衝突;
——2003年出臺的《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有些規定比較原則,操作性不強,約束力不夠,難以滿足新形勢要求;
——2004年出臺《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有些規定保障措施操作性不夠強,對侵犯黨員權利的責任追究力度不夠大,導致黨員的知情權、參與權、選舉權、表達權、監督權保障不到位。
據統計,這次清理工作中,有162件部分內容同黨章和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相抵觸、同憲法和法律不一致、明顯不適應現實需要、已被新規定涵蓋或替代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予以廢止;有138件調整對象已消失、適用期已過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宣佈失效。其餘467件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檔繼續有效,其中42件需作修改。
“有生命力的制度,應當是科學合理、務實管用、適應需要、便於執行的好制度。”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教授胡建淼認為,制約當前制度執行力提高的一大障礙是制度本身存在的不適應、不協調、不啣接、不一致等問題,經過清理,將那些不該繼續執行和事實上已不再執行的黨內法規制度予以廢止和宣佈失效,達到制度“瘦身”的目的,同時對需要修改的黨內法規制度安排進行修改,達到制度“健身”的效果,可以為提高制度執行力掃清障礙。
專家認為,經過這次清理,繼續有效的檔可以說是“有一件算一件”,必須得到嚴格執行,確保有規必依、執規必嚴、違規必究。
對此,《決定》明確要求,對繼續有效的467件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檔,各地區各部門要進一步加大貫徹落實力度,完善制度實施後評估機制、督查機制、問責機制,加強對制度執行的監督檢查,嚴肅查處違規行為,堅決糾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現象,切實維護黨內法規制度的嚴肅性和權威性,確保各項制度規定成為必須遵守的剛性約束。
專家認為,黨內法規制度真正得到實施,單靠一次集中清理並不夠。這次集中清理只是解決了此前黨內法規制度中存在的問題。今後,還要按照中央要求,建立健全清理工作長效機制。
中共中央對此也要求,今後一般每5年對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檔開展一次集中清理;同時,在制定或修改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檔時,對與之不協調、不啣接、不一致的相關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檔同步進行清理,實現清理工作經常化、制度化、規範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