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CEPA」基礎上推動實現新的飛躍 在「CEPA」基礎上推動實現新的飛躍

今年是《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簽署十周年,而「十」這個數字象徵著「完滿」;在此值得紀念的時刻,昨日又由曾任澳門中聯辦副主任的商務部副部長高燕,與澳門特區政府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簽署了「CEPA補充協議十」,同樣也有一個「十」字,可說是雙重完滿,值得慶賀。

「CEPA補充協議十」,是在十年前作為框架性的「CEPA」協議,及其隨後後續性的九個補充協議之後,又一個補充協議。「CEPA補充協議十」在服務貿易方面,將進一步對澳門擴大開放,包括繼續廣東先行先試政策、進一步放寬地域限制至福建省、新增「合同服務提供者」內容,以及進一步加強貿易投資便利化方面的合作,其中三個亮點尤為值得注意:粵方可向澳門設於內地機構派駐律師擔任顧問;證券領域澳資金融機構可在內地合資基金管理公司,持股比例可超過一半;澳門居民可以合同方式,受本澳企業在內地提供臨時服務,涉及建築、房地產、會展旅遊等範疇等。

內地與澳門特區簽署的「CEPA」,是在「WTO」架構下,中國國家主體與其單獨關稅區澳門簽署的自由貿易協議,旨在於內地與澳門之間建立自由貿易區,取消相互間貨物貿易中的關稅和非關稅措施,逐步消除服務貿易中的各種限制,實現貿易投資便利化,促進相互間貿易投資的增長。「CEPA」符合世貿組織《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和《服務貿易總協定》的有關規定。

「CEPA」的內容全面豐富,包括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貿易投資便利化。與其他自由貿易協議相比,貨物貿易降稅範圍廣速度快,服務貿易領域廣泛,貿易投資便利化內容全面,對雙方經貿領域多方面的合作制定了制度性的措施,拓展了自由貿易協議的領域。從各方面看,這都是一個全面的自由貿易協議。

因此,「CEPA」是「一國兩制」方針在經貿領域的成功實踐。《安排》在短時間內達成,在廣泛的領域擴大對香港、澳門的開放,體現了「港澳優先」的原則,有利於內地與港澳實現優勢互補和共同發展,充分體現了「一國」的優勢。同時雙方保持各自的經濟制度和體制,通過「CEPA」逐步消除兩地經貿領域的制度性障礙,突出了「兩制」的特點,「CEPA」是「一國兩制」方針的生動體現和發展。

「CEPA」有利於港澳經濟結構的調整和持續發展,及促進港澳與內地經濟的一體化;「CEPA」的建立是內地與港澳經濟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內地與港澳建立自由貿易關係,減少和消除貿易、投資方面的制度性障礙,形成制度性的合作,將進一步密切內地與港澳的經貿聯繫,加速相互間資本、貨物、人員等要素的自由流動,促進港澳與內地經濟融合和一體化。它標誌著內地與港澳經貿交流與合作進入了一個更高的層次和新的歷史階段。

「CEPA」的實施的確是猶如對澳門經濟發展加注了一劑強心劑,為兩地貿易的發展注入了新的動力,使內地與澳門的經貿關係進一步加強,為兩地的全面服務貿易自由化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其中光是「個人遊」一項,就積極地配合了澳門的賭牌開放,是澳門博彩業能夠成為全球博彩業「龍頭」個關鍵所在。到目前,「個人遊」已擴展至二十一個省市合共四十九個城市,累計有五千六百九十萬人次的內地旅客以「個人遊」方式到訪過澳門,帶動了澳門整體經濟和各行各業的發展。

這就正如譚伯源司長昨日所言, 「CEPA」簽署至今,目前基本上所有貨物貿易已達至自由化,所有澳門產品基本上都能夠免關稅進入國內,這也正正是「CEPA」簽署的目標,基本上內地與澳門之間的貿易到最後將能達至全面自由化,因而有信心在「十二五」規劃的末期基本達至貿易自由化的目標。

既然如此,就應是到了推動在「一個中國」架構下,實現「量變促質變」式飛躍,躍上一個新台階的時候了。那就是在中國已與東盟十國簽署了自由貿易區協議(十加一),中國、日本、韓國與東盟十國的自由貿易協議(十加三)也正在洽簽,以及在「一個中國」架構下的海峽兩岸已經簽署「ECFA」,內地也已分別與香港、澳門兩特區簽署「CEPA」的基礎上,研究及促成香港、澳門分別與台灣簽署類似「ECFA」的準自由貿易協議,及台灣、香港、澳門也加入「十加一」、「十加三」的問題。在前者來說,是將海峽兩岸的四地,以自由貿易協議的方式,緊緊綑綁在一起,不但是強化中華經濟體的實力,而且也是加強「一中架構」的有效方式,在「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的理論推動下,促成兩岸四地的政治(不是政治制度)一體化,最終實現國家統一大業。對後者來說,就是增強「一中架構」在世界東方以至全球的經濟競爭力。當然,也須有一個界限,就是中國應是主體國家,台灣、香港、澳門是地方經濟體,就像加入「WTO」及「APEC」的安排那樣。

《澳門基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可在經濟、貿易、金融、航運、通訊、旅遊、文化、科技、體育等適當領域以『中國澳門』的名義,單獨地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簽訂和履行有關協議。」《澳門基本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也規定,澳門特區是「單獨的關稅地區」。按照這些原理,「中國澳門」當然可以與「WTO」的任何會員體洽簽「FTA」。

因此,在既然連作為並非是自由港的大陸,也已與台灣簽署了「ECFA」之下,按照《澳門基本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作為自由港的澳門特區,與實行資本主義制度的「中國台灣」,簽署類似「ECFA」或「CEPA」的協議,就應是水到渠成的事。同樣道理,「中國香港」也面臨同樣的問題。實際上,由於港澳已分別與內地簽署了「CEPA」,形成了「一國兩制」架構下的自由貿易區,而「ECFA」的簽署,也等於是建立了海峽兩岸的自由貿易區。但遺憾的是,港澳與台灣之間尚未建立類似自由貿易區的緊密經貿關係,兩岸四地之間的更緊密經貿關係似是仍留有「缺口」。因此,有必要進行「補漏工程」,通過港澳兩地也分別與台灣簽署類似「ECFA」的協議,促成海峽兩岸經濟的一體化,形成「大中華自由貿易區」,為未來的和平統一建構經濟基礎。

而且,在「ECFA」簽署之後,台灣方面已經加大了要求加入東盟與中國、日本、韓國自由貿易區的力度,形成「十加二」或「十加四」。但倘將香港、澳門排除在外,就將會變成對港澳的不公平。因此,也須一併考量港澳也可分別加入「十加一」或「十加三」的問題,使之成為「十加四」及「十加六」。倘此,連同中國內地與港澳臺一道,分別與東盟十國、日本、韓國建立整體的自由貿易區,成為新世紀的東亞共同體。也就是說,在東亞地區內,以中國內地為核心,一方是中國土地的港、澳、台,另一方是東盟十國,還有日本和韓國,整個趨勢是走向以中國為中心的經濟圈覆蓋今天的東亞、東南亞及東北亞,更好應對區域經濟一體化帶來的機遇和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