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起動」競選政綱政制部份違反基本法 「民主起動」競選政綱政制部份違反基本法

參加第五屆立法會選舉直選的二十個組別的競選政綱,雖然五花八門,眾聲喧嘩,但大多圍繞著如何促進澳門的民生、文化、教育、衛生、公民權益等方面展開論述,均是正面及積極的,而且也基本上符合法律的規定。

但也有「出格」甚至是違反法律規定的。除了是指名道姓地要求官員「下臺」的口號,而遭到選管會依法刪除的之外,還有直接違反《澳門基本法》和《中葡聯合聲明》相關規定的訴求。比如,第三組「民主起動」所提出的要求二零一九年普選行政長官,二零二一年普選立法會(在電台節目上更「提前」為「二零一七年」的訴求,其中的「普選立法會」,就是「雙違反」的訴求;而首選行政長官的訴求,在尚未由中央人民政府專門為此議題主導啟動修訂《澳門基本法》附件一的「政制發展」之前,也只能是一句空話。

實際上,經過去年初的「政制發展」歷程,廣大市民已進一步明瞭,《澳門基本法》第六十八條關於「立法會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的規定,這其中有一個「多數」的限制詞,這就決定了立法會議員不可能全部由選舉產生,而是仍將保留「少數」議員是由「非選舉」,亦即回歸前的「澳督委任」,回歸後的行政長官委任的方式產生;即使是「選舉」部分,也並未明確是以何種選舉方式進行,亦即並不確定時直接選舉,因而也將保留部分議員經由間接選舉產生。

此一規定,是基於《中葡聯合聲明》附件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澳門的基本政策的具體說明》中,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由當地人組成,多數成員通過選舉產生。」的表述而訂立的。這與《香港基本法》第六十八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由選舉產生」。「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及《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香港的基本政策的說明》中,「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由選舉產生」的表述,是完全不同的。因而香港特區可以有包括立法會普選在內的「雙普選」的前景,而澳門特區則因不存在立法會普選的前景,而沒有「雙普選」的討論空間。

實際上,在中葡談判的過程中,中方代表因在起草《中葡聯合聲明》附件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澳門的基本政策策的說明》時,原本是有意照搬《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香港的基本政策的說明》中,「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由選舉產生」的表述的,但卻遭到葡方代表團的反對。因為此時(一九八七年初)距離一九八四年發生「解散立法會」事件後,前澳督高斯達決定向華人居民開放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還以申領及續期、更換身份證、無國籍護照提供豁免收費等優惠方式,鼓勵華人居民進行選民登記,從而打破了葡裔居民對直選議員議席的壟斷。而在此之前,只有葡籍居民才擁有立法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雖然當時有部份華裔居民因在澳門出生而具有葡籍,但他們並不熱衷於參加立法會直接選舉。因此,第一、二屆立法會的選舉,六個直選議員名額幾乎全由葡裔居民所壟斷,而且是由葡裔居民的幾個政治團體:公民協會、民主協會、自由協會所瓜分,只須三百多票就可當選一個議席。

在實施新的選舉法及選民登記辦法並提供優惠措施之後,原來雄霸立法會殿堂的宋玉生等葡裔居民,只能依附於華人傳統社團所組織的「聯合提名委員會」,才能適應選民數目大量增加,而且華人選民佔較大比例的新形勢,並有機會獲選。此一情況,引發葡方代表團的憂慮。他們擔心,在中國政府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實行「澳人治澳」之後,立法會的選舉,華人傳統社團不再「照顧提攜」葡裔居民,而出於對直選未能保障葡裔居民參選利益的懮慮,葡方代表團提出,不能照抄《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由選舉產生」的表述,而必須保留委任議席,作為倘是葡裔居民未能透過選舉而進入立法會時,由未來特首適當委任葡裔居民出任議員的「保障方式」。中方代表團接納了這一要求,因而《中葡聯合聲明》附件一有關立法會的部分,就表述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由當地人組成,多數成員通過選舉產生。」

據此,在起草《澳門基本法》時,就將規範立法會的第六十八條表述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擔任。立法會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這就決定了有少數議員不是由選舉產生,亦即是由行政長官委任。為了與之相適應,又在《澳門基本法》第五十條有關行政長官職權的規定中,列上第七項「委任部份立法會議員」。另外,基本法所規定的「由選舉產生」部份,也未明確指出應是由直接選舉產生,故而仍將繼續保留間選產生的部份。

由於按照《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規定,《中葡聯合聲明》經兩國總理簽署後,還須經兩國國會批准,並由兩國政府向聯合國秘書處送交「國會批准書」存檔備案這麼一系列的程序,因而要實現「普選立法會」,除了是必須修改基本法之外,還須中葡兩國政府重啟中葡談判。這一道程序,比在中國國內進行修改《澳門基本法》的法定程序,還要複雜得多,而且也基本上不存在可行性。因此,要實現「立法會普選」,在目前看來是根本不可能的事,更遑論是在二零二一年完成。因此,第三組「民主起動」的競選政綱中,有關「二零二一年普選立法會」的訴求,是不符甚至是違反《澳門基本法》和《中葡聯合聲明》的。

至於「普選行政長官」的訴求,按照《澳門基本法》第四十七條「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的表述,及《中葡聯合聲明》附件一也是同樣的表述,這就確定了特首既可由選舉產生,也可經協商產生,因而確實是存在著「普選」的前景。這與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是沒有「普選」前景,確是不同的。

但仍須受《澳門基本法》附件一,及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對《澳門基本法》的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及去年初「政制發展五步曲」的實踐,

在一段時間內,也不可能會實施「行政長官普選」。也就是說,儘管存在著「行政長官普選」的前景,但卻沒有「時間表」,更遑論是要在二零一九年實施。實際上,由於剛於去年進行了一次「政制發展」的程序,增加了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名額,而此類屬於憲制性的法律規定,必須保持一段較長時間的穩定性,因而在二零一九年之前,根本看不到會有為實現「行政長官普選」而再次啟動「政制發展」的前景。因此,第三組「民主起動」的競選政綱中,有關「二零一七年普選行政長官」的訴求,也就只能是一句空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