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別法人須提交年度總結報告

【本報訊】根據經第390/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12/2000號法律《選民登記法》第30條第1款的規定:〝已獲確認屬於某界別的法人,應最遲於每年九月最後一個工作日將相關的年度總結報告送交相關負責實體〞。為此,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特通知已獲確認屬於工商、金融界,勞工界或專業界界別之法人應在法定期限屆滿前(即2013年9月30日前)將2012年度總結報告送交到本委員會辦事處,地址:

澳門勞動節巷先進廣場地下32號G鋪。

倘法人不在上述法定期限內提交年度總結報告,並在隨後的五 個曆年內再次不提交,則其法人選民登記的效力將自第二次不提交年度總結報告後的下一個選民登記冊完成展示之日起被中止。

如有疑問,請致電本委員會秘書處,電話:28712751 或 28711822 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