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旅遊法》生效本澳宜有相應措施 配合《旅遊法》生效本澳宜有相應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將於明日開始生效。這對於旅遊業佔經濟構成比例較高,內地遊客佔了七成以上,及還要將自身打造成為「世界旅遊休閑中心」的澳門,將會構成甚麼的影響?澳門特區應當如何應對及配合?確是值得大家尤其是特區政府旅遊事務行政主管當局認真思考的問題。

《旅遊法》的實施,對澳門直接的影響,應是「零費團」以至是「負費團」將會受到遏制。這是澳門旅遊業者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還有治安警察當局,以至使廣大市民之福。實際上,由於內地的一些旅遊業者受利益的驅動,用盡各種花招組織「零費團」以至是「負費團」,因而擾亂澳門旅遊市場,並經常發生旅遊糾紛事件,導致澳門地接社和導遊深受困擾,旅遊局、治安警察局也疲於奔命,而那些「得了便宜還賣乖」的團友在返回內地之後,還倒打一耙地「唱衰澳門」,致使澳門旅遊市場以至使整個澳門特區的聲譽。

對此,中央政府予以高度重視。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審議《旅遊法》「草案」的過程中,遏制「零負費團」就成為常委們所關注的焦點之一。為此,經過多次修改,最後在《旅遊法》第三十五訂明,「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並通過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旅行社組織、接待旅遊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但是,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遊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遊者行程安排的除外。」「發生違反前兩款規定情形的,旅遊者有權在旅遊行程結束後三十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並先行墊付退賃賃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費用。」

產生「零負費團」的重要原因,是旅行社的不合理的低價誘導、欺騙旅遊者,通過強制安排購物和自費項目,從中獲取回扣等彌補經費成本,爭取不當利益。另一個重要原因,是有的旅行社不向導遊、地接社支付服務、接待費用,甚至要求導遊交費「買團」。因此,《旅遊法》也明訂了旅行社應當全額向導遊支付導遊服務費用;旅行社不得要求導遊墊付或者向導遊收取任何費用;組團社應當向地接社支付不低於接待和服務成本的費用。

但遺憾的是,《旅遊法》的罰則是偏於行政處罰,最高額的罰款也只是三十萬元,一般是處於二千元到三萬元的罰款,違法的旅行社和人員無須負刑事責任,因而難以起較大的阻嚇作用。實際上,只是罰三幾萬元,只需再組織幾個「零負費團」,就能賺回來了。因而,澳門特區的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和旅遊業者,不能因為《旅遊法》的生效,就以為「一天都光曬」。

當然,《旅遊法》的生效,正面效應還是主要的。其好處是,可在一定程度上遏止「零負費團」,減少糾紛,健康旅遊市場。這從九月間內地來澳「零負費」旅遊團大增,就折射了內地的旅遊社搶在《旅遊法》生效前進行最後衝刺,組織「合法」的「零負費團」,而一些遊客也是以「過了這村沒下一店」的心態,搶搭「最後一班車」。由於是屬於「最後的瘋狂」,因而糾紛也就特別多,而且也鬧得特別凶,甚至還「史無前例」地鬧到了澳門中聯辦。相信,在《旅遊法》生效之後,這種現象將會大幅減少。

但《旅遊法》的生效,在一定角度上看,也會對澳門產生某些「負面」後果,那就是那些依賴「零負費團」而衍生的專向「零負費團」遊客銷售貨品的商店,可能就會「執笠」。不過這是陣痛,應當忍受,業者也應改為經營非針對「零負費團」遊客的正常生意。當然,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早介入,對可能會因此而告失業的僱員進行輔助,幫助他們盡快地轉業,避免因此而釀成工潮。

在《旅遊法》生效實施的最初一段時間,由於團費增加,相信報名的人數將會較少,或是在相等額團費的情況下,寧願到東南亞國家或台灣地區旅遊,也不會來澳門(倘是不打算參與博彩活動的話)。因而將會對地接社及導遊的經營造成一定的影響,甚或會導致經營或生活困難,因而特區政府有關部門適宜未雨綢繆,及早制定相關措施,幫助他們度過難關。尤其是對收入驟減,生活困難的導遊從業人員,應給予適當的津貼接濟。另外,由於團費大增,可能會更為刺激「個人遊」增長,這就將會導致加重通關壓力,及留澳過夜人數減少等。這些,都是需要相關部門及早做出應對措施的。

《旅遊法》生效後,明目張膽的「零負費團」將會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但「一雞死,一雞鳴」,可能還將會變法搞出新的花樣,如組團社與大型超市等合作,顧客在購物消費時將獲發給旅遊優惠券,可以抵折赴港澳旅遊的團費。或是還將會有其他《旅遊法》尚未能預見得到的不規範做法,而使得旅遊糾紛再起。因此,澳門特區的旅遊行政主管部門,還需「金睛火眼」,及時識破變相的「零負費團」活動,及時向中央政府反映。

現在還有一個憂慮是,《旅遊法》並非是在港澳兩特區適用的全國性法律,亦即其法律效力不及於澳門特區。倘再發生因「零負費團」或類似「零負費團」而導致的旅遊糾紛時,澳門特區是無權依據《旅遊法》予以處理的。因此,國務院有必要在制定及頒佈實施《旅遊法》的《細則》時,專門設一章節,是規範處理出境遊尤其是港澳臺旅遊發生的糾紛的問題,重點是針對「零負費團」。並指令國家旅遊總局與澳門特區政府旅遊局簽署協議,對在澳門境內發生的內地旅遊團違反《旅遊法》的行為,尤其是「零負費團」在澳門特區境內產生的糾紛,授予澳門旅遊局在澳門境內進行處理的權力,並強化澳門旅遊局與出團地區當地旅遊部門的直接溝通。因為在發生糾紛時,大多是在即將返回內地之際;倘是向國家旅遊總局反映,再層層下達,可能已經流失處理時間;而直接與出團地的旅遊管理部門聯絡,就可避免流失處理時間,簡單快捷,並可堵截杜絕某些「得了便宜還賣乖」的遊客返回原居地後「唱衰澳門」。

澳門特區也宜針對《旅遊法》的一些規範,制定相關的法規。比如,對於地接社不向導遊發放底薪,而致「逼使」其帶領遊客購物以獲取回扣的,或是開設專門向「零負費團」遊客兜售」商品的商店的,給予適當的行政處罰。與此同時,藉《旅遊法》生效之機,加大力度,促進旅遊業者轉變經營模式,並提高導遊對業務水準。

(發自臺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