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駁回毒駕上訴

【本報訊】中級法院駁回一宗“毒駕”上訴案。上訴人被初級法院判囚5個半月,禁止駕駛1年8個月。

他的代表律師認為,上訴人被驗出對俗稱“K仔”的氯胺酮呈陽性反應,只能證明上訴人曾吸食毒品,但不能證實吸食分量足以影響駕駛,澳門至今亦未根據道路交通法頒布補充法規,訂定受麻醉品或精神科物質影響的檢驗方式,檢驗應屬無效。

中級法院指出,受麻醉品或精神科物質影響下駕駛屬抽象危險犯,構成罪狀的主要理由是在服用麻醉品或精神科物質後駕駛,立法者無要求考慮受影響的程度。驗血及驗尿是刑事訴訟法典中鑑定證據的一種模式,具有一般適用性,不能排除驗尿的證據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