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暴眼中的央企

國企主要負責人權力過於集中,缺乏有效監督制約,容易導致濫用權力。電力、銀行、石油石化等國有資本高度集中的行業,沒有強有力的內外部制約,傳統的“一把手”決策潛藏著巨大的風險。

9月1日之前的一周內,“中石油系”1名前主要領導和4名現任高管應聲落馬,這是中國近35年反腐史上的一項罕見紀錄。

自8月26日起,中央紀委、國資委紀委陸續披露,時任國資委主任、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下稱“中石油集團”)原董事長蔣潔敏,中石油集團副總經理王永春及其他三名中石油集團、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石油股份”)現任高管冉新權、李華林、王道富涉嫌嚴重違紀,目前正接受組織調查。蔣潔敏也成為十八大後第一個落馬的中共中央委員和正部級官員。

在此之前,在省部級腐敗官員層面,民眾談論較多的還是地方和中央部委的官員。中共十八大後,先後有5名在地方黨委政府工作和1名在中央部委工作的副部級官員落馬,最高的層級也止步於中共中央候補委員。

這一席捲中石油集團的反腐風暴以其淩厲的攻勢,掀開了“中石油系”腐敗窩案的序幕,也使得此前已經引發社會高度關注的國企腐敗,尤其是央企腐敗問題躍上臺面。

交叉的任職經歷

蔣潔敏的落馬,被視為在石油石化系統內部一直勢力龐大的“勝利油田系”集體式傾覆。

2012年3月,中石油昆侖天然氣利用有限公司原總經理陶玉春被調查。陶玉春的仕途從勝利油田基層起步,曾任勝利油田供應處副處長等職。公開報道稱,其在昆侖石油的工作當中,格外青睞找與勝利油田有關係的公司合作,同時在採購過程中也採取了一些不正常的手段。

陶玉春的“落馬”最終牽出了同屬“勝利油田系”的中石油股份副總裁、昆侖能源董事局主席李華林。李為8月27日國資委紀委宣佈落馬的中石油3名高管之一,其與陶玉春在深圳石油時期作為搭檔,最終被陶供出。

據媒體公開報道,李華林長久以來地位牢靠,在中石油及其之前主政的中油香港、深圳石油、昆侖能源等中石油系企業中,一直擁有強勢話語權。

今年6月,因涉嫌違紀被中央紀委調查的原四川省委常委、副省長郭永祥,也與蔣潔敏在勝利油田有過長達18年同事的經歷。

比蔣潔敏年長6歲的郭永祥與蔣潔敏同於1972年12月在勝利油田參加工作。蔣潔敏從技術員、作業隊隊長、副大隊長、大隊長累遷至勝利石油管理局副局長,郭永祥從工人轉任宣傳幹事、辦公室秘書、黨委調研室副主任、主任,並于1990年調入中石油總部。其後的履歷中,郭永祥長期在中石油總部和國土資源部任職,隨後官至四川省委常委、副省長,儘管已經退居二線,仍在此次風暴中落馬。

王永春、冉新權、王道富雖不是“勝利油田系”出身,但與包括蔣潔敏在內的“勝利石油系”高管也頗多交叉任職經歷,尤其是升遷路徑與蔣潔敏的職務一路相連。

中石油集團副總經理兼大慶油田總經理王永春於8月26日由中央紀委通報落馬。他與蔣潔敏在履歷中有較長時間的高度重合。2004年4月,蔣潔敏離開轉戰任職4年的青海省,重返石油系統,出任中石油集團副總經理、黨組副書記。同年10月,王永春離開吉林油田,進入中石油股份任人事部總經理。2007年5月,蔣潔敏任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總經理、黨組書記。同年7月,王永春任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人事部主任,來年2月調任黨委書記、副總經理,2009年8月轉正。

在2007年下半年及2008年上半年,冉新權、李華林、王道富也分別升任長慶油田總經理、中石油股份副總裁和中石油股份總地質師。

2011年4月,蔣潔敏任中國石油集團董事長、黨組書記,同月,時任大慶油田總經理的王永春,升任中石油集團副總經理、黨組成員並繼續兼任大慶油田總經理。僅一個月後的2011年5月,冉新權就從長慶油田公司總經理升任中石油股份董事,當年10月被進而被聘任為中石油股份副總裁。

10年10人落馬

事實上,“中石油”系窩案只不過是我國央企高管腐敗的一個縮影。

據統計,在2003年至2012年十年間,落馬的省部級以上官員有80人之眾,其中屬於央企系統副部級以上的高管就達10人之多,平均每年都有一人。

梳理近10年的省部級央企高管腐敗,這10起貪腐案主要集中於電力企業和銀行業。如在過去的10年,電力企業就有國家電力公司原總經理高嚴、華中電力集團原總經理林孔興、中國核工業集團公司原總經理康日新等;中國建設銀行前後兩任行長王雪冰、張恩照,中國銀行原副董事長劉金寶、國家開發銀行原行長王益成為自2003年以來銀行業落馬的副部級以上高管。

2007年,時任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陳同海的落馬事件是近10年來中國石油行業最大的貪腐案,顯然,此次“中石油系”的貪腐窩案衝擊波毫無疑問已經超越了6年前的陳同海案。國內媒體在報道蔣潔敏案時,也總不忘和陳同海一案做一番對比。

蔣潔敏、王永春等人與陳同海的任職經歷頗有相似之處,都是從石油系統起步,曾轉戰地方或部委,之後又重回石油系統並升任中國兩家最大油企主要領導的“老石油”。

1972年,時年17歲的蔣潔敏即進入石油系統,除了2000年至2004年間調任青海,今年3月任國資委主任之外,其餘時間一直沒有離開中石油集團。

陳同海1976年從東北石油學院畢業後分配至大慶油田工作,此後轉戰地方和中央部委數年,1998年又重回石油系統,先任中石化集團副總經理,5年後扶正。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出事的中石油4名高層,既是中石油集團及上市公司高管,同時也是分管一方的“諸侯”。王永春和李華林分任大慶油田董事長、總經理,冉新權和王道富則是長慶油田前後兩任總經理。

分公司層級的貪腐問題在中石油系統早已不是第一次。早在2009年,中石油的數個分公司就曾被一波反腐風暴擊中,當年12月底,中石油黑龍江銷售分公司原總經理王賢瀘,中石油貴州銷售分公司原總經理李懷忠相繼被雙規。

王賢瀘擔任中石油黑龍江省銷售公司總經理時,正趕上全國大面積鬧“油荒”,許多民營加油站無米下鍋。由於王賢瀘牢牢掌握著批油權,大量民營加油站紛紛送上重金賄賂。李懷忠的落馬則與收購加油站相關。據當年經辦此案的檢察人員透露,中石油貴州銷售分公司內部人員涉嫌將高速路所需加油站信息提供給親友,或收受民營老闆賄賂,投資興建加油站。這些加油站每個投資成本從十幾萬元到幾十萬元不等,中石油貴州分公司回購價則高達幾百萬元。

國企如何防腐

正當“中石油系”反腐聲正隆之時,一場鐵路系統貪腐窩案的審判大戲正在北京的法院上演。

面對鐵路、石油這些具有高度壟斷性質的行業、企業貪腐窩案,一個迫在眉睫的問題必然是:國企,尤其是壟斷央企如何反腐,乃至更為重要的防腐?

今年1月,由北京師範大學中國企業家犯罪預防研究中心課題組發佈的《2012年中國企業家犯罪媒體案例分析報告》稱,2012年,國企企業家犯罪或涉嫌犯罪的案件有85件,占全部企業家犯罪的35%,共涉及30種罪名、114個總罪數。其中,受賄罪、貪汙罪合計占到全部罪名數的55.3%。

該報告主持人表示,國企高管涉貪腐罪名的高發,表現出一些人的角色錯位:一是其容易憑藉壟斷地位,獲得類似於政府官員的經濟控制力;二是其錯將“國有資產管理者”角色,當成以權謀私的工具。

2007年陳同海案發後,國資委曾反思說,企業主要負責人權力過於集中,缺乏有效監督制約,容易導致濫用權力。尤其像石油石化企業這樣的國有獨資公司,沒有強有力的內外部制約,傳統的“一把手”決策潛藏著巨大的風險。

不過,6年過去了,同屬國有特大型石油石化企業的“中石油系”案發,無論是其落馬高管人數還是級別均超當年陳案,這輪反思的實際效果令人存疑。

在中國社科院工業經濟所所長金碚看來,國有企業是特殊企業,國有企業領導人是特殊的企業管理者,因而國有企業的經營必然要受到更嚴格的法規制約。

金碚提出,有四個基本原則“應該是清楚的和必須實行的”。第一是“不自我授權”和“不自己決定收入待遇”的原則,第二是“有限經濟激勵”原則,第三是長期穩定預期原則,最為重要的是第四個原則:制衡為主、監督為輔。

在金碚看來,國有企業往往具有程度不同的壟斷性,包括行業壟斷、政策性壟斷、職位壟斷等。既然由於國有企業的性質決定了其必然具有更大程度的非競爭性,那麼在很多情況下,就無法通過競爭過程來發現價格、控制成本,也無法通過充分競爭來確定管理者的工作待遇標準和工作條件。

“許多事情必須有國家制定的各種制度和政策依據才能確定,而要執行各種制度和政策,就要有監督機制,制度和政策規定越嚴格、細緻,監督要求越高,監督程序權力化,監督成本越高,而且還將產生誰來監督監督者的悖論。”金碚說。

金碚認為,更有效的制度安排是制衡機制,“要解決國企的貪腐問題,根本的解決方式是在制度安排上形成權力、利益和決策程序上的有效之橫行,以機制的制衡性,從根本上、源頭上防止腐敗行為的發生。”

(陳良飛/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