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四部門聯合出臺意見嚴懲性侵害未成年人

【中新社北京10月24日電】在中國進行性侵幼女、校園性侵、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等犯罪都將面臨著更為嚴厲的懲罰。最高人民法院24日召開新聞發佈會,介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

《意見》共34條,體現“最高限度保護”、“最低限度容忍”的指導思想,著重從依法嚴懲性侵害犯罪、加大對未成年被害人的保護力度兩個主要方面做了規定。

針對近年來頻繁發生的“校園性侵”等犯罪行為,《意見》規定,對幼女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幼女發生性關係的,以強姦罪論處。對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利用其優勢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範,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以強姦罪定罪處罰。

針對實際情況中存在的個別教師利用講臺、課桌遮擋對年幼學童進行猥褻,是否要求在場人員實際看到才能被認定為“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實踐中存在爭議,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表示,考慮到此類犯罪的嚴重社會危害性,《意見》明確規定,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場,不論在場人員是否實際看到,均認定為在公共場所“當眾”犯罪。這些行為屬於加重處罰情節構成猥褻犯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構成強姦罪的,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內處罰。

《意見》還規定對強姦、猥褻犯罪的七種情節從重處罰,包括:第一,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關系的人員、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冒充國家工作人員,實施強姦、猥褻犯罪的;第二,進入未成年人住所、學生集體宿舍實施強姦、猥褻犯罪的;第三,採取暴力、脅迫、麻醉等強制手段姦淫幼女、猥褻兒童犯罪的;第四,對不滿十二周歲的兒童、農村留守兒童、嚴重殘疾或者精神智力發育遲滯的未成年人,實施強姦、猥褻犯罪的;第五,猥褻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實施強姦、猥褻犯罪的;第六,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輕傷、懷孕、感染性病等後果的;第七,有強姦、猥褻犯罪前科劣跡的。

未成年人身心發育尚不成熟,易受犯罪侵害,這是當前世界各國共同面臨的嚴峻問題。中國目前有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3億多人,其中14歲以下的兒童有2億多人,近年來對未成年人實施姦淫、猥褻,誘騙、組織、強迫未成年少女賣淫等犯罪時有發生,影響極為惡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