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協促刪除《出版法》加監13 條文

過去一個月的修訂《出版法》諮詢,澳門傳媒工作者協會多次質疑諮詢文本「威嚇有餘、保障不足」未能完全體現修法初衷,給予新聞和言論自由更大保障,反而把原來一些保障性條款刪除,「額外加監1/3」這把利刃依然懸在新聞工作者頭上。同時,本會對新聞局一再片面解讀法律,藏頭露尾,偷換概念,意圖淡化嚴刑惡法之下新聞工作者所承擔的法律風險表示遺憾。

有關諮詢文本,傳協提出以下幾點質疑:

1、反對保留「加監1/3」惡法條款

諮詢文本仍沿用二十多年前遺留下來的加重處罰機制,一旦物的內容觸犯刑法,出版人/ 撰稿的記者除了刑法規定的主刑外,更要「罪加一等」、一罪兩罰,額外加監1/3,對新聞界絕不公平、也不合理,堪稱惡法。

事實上,誹謗在香港只是民事罪,但在澳門卻是刑事,隨時要坐監,這一點已大大加重本地媒體的法律責任。 此外,傳媒若涉及誹謗、侮辱罪,根據《刑法典》第177條「公開及詆譭」罪已須加重處罰,被告最高可被判監兩年,比一般人重罰至少四倍(一般人觸犯誹謗罪只處最高六個月,侮辱罪最高只判三個月),已體現媒體對行業道德責任的承擔。

廿年前澳門並沒有《國安法》,但現在這一把刀已降臨新聞工作者的頭上,當中的「竊取國家機密罪」、「煽動叛亂罪」定義抽象模糊,存有不少灰色地帶,任何人一經定罪,最高監禁年期可達八年,而且法院還有權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禁止活動自由、封閉場所、解散法人等附加刑,這已是一項非常嚴苛的政治罪,再加上《出版法》加監1/3更是雪上加霜。傳協重申,現時澳門每一項刑事罪都有明確的刑幅,如果傳媒觸犯了,法官已可運用裁量權判處更高的刑期,沒有必要再保留《出版法》的附加刑。

2、反對無理刪除兩項保障性條款

被刪除的兩項保障性條款包括:初犯者可以罰金代替監禁,原文本第卅六條規定在兩種特定情況下傳媒可以豁免處罰,這些都是體現當年《出版法》立法原意的原則性條文。儘管新聞局聲稱刑法已有相關規定,但稍有法律常識的人都曉得,法官當然會綜合考慮犯罪情節的輕重、造成的影響、被告是初犯還是重犯來判案,這即是說有「可能」判緩刑、罰錢或是收監,但這個「可能」並不等同《出版法》的「可以」,這是兩碼子事。況且《出版法》是屬於法律位階更高的特別法,對從業員的保障已非常清晰。新聞局硬把兩者混為一談,若不是邏輯有誤,就是在魚目混珠。

3、「機密」定義模糊,箝制傳媒獲取資訊自由

《出版法》第五條賦予記者有「接近資訊來源的自由」,有權向政府、公營機構等索取資料,但同時規定凡涉及司法保密、國家機密、法律規定為機密、以及涉及個人私隱的事實和文件,不在此範圍內。

傳協一直關注「國家機密」、「政府機密」的界線從來存在不少灰色地帶,定義糢糊不清,直接削弱公眾的知情權和傳媒的監督職能,更令新聞從業員隨時有誤觸地雷的風險。特別是現時澳門並沒有專項的《保密法》,也沒有《資訊自由法》, 政府憑什麼法理依據確定哪些是機密文件?是否在信封蓋上「機密」二字就真的是機密?誰說了算?對於新聞局表示,「機密」定義散落在不同的法律、法令當中,例如《公職法》、多個政府部門組織法。但本會必須指出,這些規範只是針對公職人員,不應用作規範傳媒。

近年不少政府部門濫用機密定義,幾乎已成慣性,也未必有法理依據,甚至有諮詢委員會成員直指,連平日開會不少官方提供的文件都列為「機密」。反過來說,政府部門濫用機密定義又有甚麼後果?是否如新聞局所言真的要告上行政法院才能弄個清楚明白?媒體根本無資源糾纏在繁複的司法程序當中,但行政權的無限膨脹,左一句「機密」、右一句「機密」已築起一道無形的高牆,大幅降低政府施政透明度,侵害到記者正常採訪、接近合法消息來源的法定權利,這些正是目前發生真正「有法不依」的情況。

因此,本會提出以下建議:

一、當局按照「只刪不增」的承諾、「進一步加強保障新聞工作者」的修法精神,應刪除第廿九條「額外加監1/3」的條款。

二、保留現行《出版法》第卅四、卅六條保障新聞從業員的原則性條款。

三、第五條「接受資訊來源的自由」,其中第二款b項和c項有關「國家機密」和「法定機密」的規定應予刪除。倘涉及不法取得國家機密,現時澳門已有更嚴苛的《國安法》作懲處,不存在法律漏洞。至於「法定機密」文件,眾所周知,政府文件正是傳媒取得資訊的重要來源,尤其可能涉及公眾利益的不規則行為,都是媒體獲得關鍵的政府內部文件才能把事件曝光,最近的「墓地門」事件便是其中一例。正如新聞局所言,其他法律、法規已對政府保密的定義和責任有詳細規定,那便毋須在《出版法》中作出更多的限制,否則將會令媒體難以發揮監督政府的職責,最終損害公眾知情權。

四、既然新聞局在諮詢會上承認,記者履行職責可以「公眾利益」作為抗辯理由,請新聞局把這項保障落實到《出版法》條文當中,以免記者動輒受到刑法威嚇。

五、《出版法》修訂浪費了三百五十萬公帑聘請民調公司,之後更進行了一輪又一輪的諮詢,但新聞局未能就改善新聞自由現狀引入其他更積極措施,只取消了最具爭議的「出版委員會」和「新聞工作者通則」,諮詢文本也未完全刪除對媒體不利的惡法。本會促請特區政府以實際行動實踐對新聞工作者的保護承諾,未來應進一步探討將誹謗由刑事轉為民事罪的可能性。作為統籌政府新聞資訊事務的新聞局,應制訂一套清晰的指引、儘早著手籌備「資訊自由法」,避免行政部門「無法可依」、「無例可循」,一再濫用「政府機密」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