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度施政報告宜對參選政綱完美收官 明年度施政報告宜對參選政綱完美收官

澳門特區政府發言人辦公室昨日發出消息,謂行政長官崔世安將於本月十二日下午三時在立法會發表二零一四年施政報告,隨後於當天下午五時在特區政府總部舉行記者會,就明年的施政報告回答記者提問。翌(十三)日下午三時至六時,崔世安將列席立法會全體會議,就明年的施政報告回答議員的提問。

崔世安今次將要發表的施政報告,是他在其第一個特首任期內的最後一次施政報告,也是新一屆立法會成立後,他向立法會首次發表的施政報告。這些因素交疊在一起,就要求這份施政報告的政治涵義,必須更為吃重和豐富,並充分體現承前繼後,既要體現政策上的延續性和穩定性,更要有戰略上的突破性和革新性。

實際上,在國際間的政治體制上之所以會有領導人「得連任一次」的設計,是基於以下的原理:倘領導人是只能出任一個屆期,就將會形成剛熟悉瞭解情況,準備「發圍」時,卻就因屆滿而須卸任,而致「出師未捷身先退」,未能充分發揮才能,並因更換領導人頻繁而導致政策頻頻變化,不利於政局的穩定和政策的延續;而領導人在任超過兩屆,卻又因其在任時間過長,容易滋生腐敗至少是官僚主義,並不利於政策的吐故納新,及時勢的繼續發展。因此,就形成了領導人可以並只能是出任兩屆的鐵例。其中首任是熟悉情況,磨合各種關係,使得管治走上軌道之後,就在第二個任期大展宏圖,甚至是作出重大改革。而且,倘是在實行普選的國家和地區,領導人由於已經沒有爭取連任的選票壓力,還可推出雖然可能並不完全符合所有選民利益和意願,但卻有利於全局利益和整體發展的重大變革策略和措施。

因此,爭取連任的領導人,在其首個任期內的最後一年,就往往會為下一個任期的調整和改革,預先做好政治、法律、組織和輿論氛圍上的鋪墊,以俾在其第二個任期一開官,就可敞開手腳,全面推動其革新理念及戰略構思,使得可以有充分的時間,在短短幾年而且也已不能再次連任的任期內,創造出最大的成果,即使是不求「名留千秋」,也無負選舉人及全民的託付及期待。因此,特首崔世安在其首個任期最後一年的施政報告,能否發揮這樣的效能,就是極為關鍵的關節點。

崔世安為了籌備好這份施政報告,近日已經開始落區瞭解和傾聽民情,頗有「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及「一切為了群眾利益,全心全意為群眾服務」的「群眾路線」之風。但遺憾的是,今年由於有立法會選舉,也有幾場重大的跨域性會議在澳門舉行,包括下週一召開的中國與葡語國家部長級會議及其十週年慶祝活動,據說將會有「國家領導人」級的首長前來祝賀,因而擠占了不少時間,未能像去年那樣,除了落區之外,還陸續召開各個界別的座談會,邀請各界社團代表的意見和建議。不過,特首辦有向各相關人士發出信函,邀請他們提供書面意見和建議,仍是體現了尊重民意的作風。

崔世安前天落區時,有媒體詢問他,會否爭取連任?崔世安雖然是笑而不答,謂日後會正式作出宣佈,但任何一個人都了然於胸,無論是以上述政治學的理論及實踐中的國際慣例,還是崔世安經過將近四年來的努力,已經全然熟悉及掌握了情況,並也已解決了一些社會和施政上的矛盾,正在「甘蔗倒吃節節甜」之際,必將會爭取連任,以圖在其第二個任期內大展拳腳,敞開來大幹。何況,從目前情況看,也無其他人選可以與他競爭,向其挑戰。

那麼,崔世安會否為其已是「如探囊中」的第二個任期的政策理念,作好準備?這不但是上訴大趨勢的需要,也是兌現其「參選政綱」的要求,以求「有始有終,完美收官」。實際上 ,崔世安四年多前「參選政綱」的題目,是《傳承創新,共建和諧》,並提出了四大管治思路:「應對環球金融危機」、「提升居民生活質素」、「促進經濟適度多元」、「革新政府管治體制」。其中前三項,正在程度不同地得到落實。有些由於得到內外利好因素的配合,因而完成得較為好些,如「應對環球金融危機」,及「提升居民生活質素」;有的仍在努力之中,如「推進經濟適度多元」;有些則做得不足,如「革新政府管治體制」。

當然,在「革新政府管治體制」方面,並非一事無成,更非一無是處。「陽光政府,科學決策」的理念正在逐步落實之中,不久前實施的財產登記制度,盡管仍有不足,卻已令內地和香港不少人較好。正在進行的諮詢機構的改革,初步改變了「來來去去這班人」的陋習,增加了一些新人進入各種諮詢機構。

但仍有不足。澳門目前的問題,偏偏就是出在「政府管治體制」方面。本來,按照政治經濟學上「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上層建築反作用於經濟基礎」的原理,在澳門特區的經濟基礎獲得長足發展後,上層建築也應隨之進行調整。但現在的實況卻是,雖然並不是沒有進行調整,但卻是仍然難以適應經濟基礎的發展,還應加大改革的力度。尤其是法律改革的滯後,無法適應當今時勢和實體發展的變化,這正是目前雖然政府推出了許多惠民政策和措施,但民怨卻未能完全消除的其中一個主要原因。

如果說,特區剛成立時,經濟低迷,失業率高企是妨礙特區各項工作的主要矛盾,因而特區政府將主要精力擺放在發展經濟,改善民生方面,是正確的做法的話,那麼,在經濟發展的原有主要矛盾獲得解決,而原來只是次要矛盾的行政、司法法務領域的滯後,上升為主要矛盾之後,就因進行工作方針轉型,將主要精力轉移到解決這個新的主要矛盾上去。尤其是偏偏就在此領域上,其據位人的表現,或是由於並非是此專業出身,或是因為其人的個性難以承擔此重任之故,而使得這個主要矛盾,成為拉扯崔世安團隊前進的主要阻力。

因此,必須加大「革新政府管治體制」的力度,對屬於「回歸法案」之一的第二/一九九九號法律《政府組織綱要法》五個司的設置進行改革,將行政法務司分拆開來,加強對行政改革和法律改革的領導,並進行人事大調整。實際上,在回歸前,行政和法務領域是分別由兩個政務司領導的。

這就需要在崔世安首個任期的最後一年,完成對《政府組織綱要法》的修訂。因為在第四任特首選舉結束後,崔世安作為新一任特首,必須向中央政府提名新一屆特區政府主要官員。這就決定了如要對現行五個司,及每個司的職能進行調整,就必須在提名之前修改《政府組織綱要法》。因此,宜將修訂此法律的工作,在明年特首選舉之前完成。

另外,也是「回歸法案」系列之一的第九/一九九九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第四十四條關於終審法院管轄權的規定,亦即導致特首、立法會主席和主要官員喪失上訴權的規範,也應進行修訂。當然,其迫切性不如《政府組織綱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