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議員宋碧琪認為必須重刑懲治醉酒駕駛,以儆效尤,保障市民生命安全。
宋碧琪指出,上月14日,一名騎腳踏車的男子被私家車撞倒,送醫院後不治,肇事司機涉嫌醉酒駕駛被捕,經酒精測試,其每升血液含酒精1.63克。肇事司機將被控過失殺人、醉酒和危險駕駛等罪名,承受法律責任和懲罰,但生命可貴,法律不僅在於打擊犯罪,更應發揮教育預防及保障的功能。
對於醉酒駕駛,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以酒精含量分為數個等級,設置相應處罰力度。一、駕駛者每公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等於或超過0.5克,但低於0.8克,科處罰金澳門幣2,000元至10,000元。二、駕駛者每公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等於或超過0.8克,但低於1.2克,科處罰金澳門幣6,000元至30,000元及禁止駕駛兩個月至六個月。三、駕駛者每公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等於或超過1.2克,科處最高一年徒刑及禁止駕駛一年至三年。由此可見,若駕駛者每公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等於或超過0.5克,但低於0.8克,首次被發現仍無須即刻禁止駕駛,而在累犯時,才科處科處罰金澳門幣4,000元至20,000元及禁止駕駛六個月至一年。
治安警察局至2012年12月資料顯示,汽車駕駛者體內每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超過1.2克的共錄得174宗,較前一年增長30.83%。同時,據有關資料顯示,自2008年起至今,平均每年均有1人死於涉及醉駕的交通意外,醉駕已是超速之外的其中一個主要造成人命傷亡的交通意外原因。
她指出,醉駕數量持續增加,政府官員及司法機關均認為與法律的阻嚇力不足有很大關係。治安警交通廳廳長謝偉就認同本澳執罰較輕,阻嚇力不足,醉駕對行人造成的危害性很大,他建議首次違例不准緩刑。檢察院何超明檢察長在2013/2014司法年度開幕典禮上更加明確指出:“對這些日益嚴重的交通事故致人傷亡案件,從刑事檢控政策的角度考慮,必須通過修訂法律而加大懲處力量,以確保市民的人身及財產安全”。
宋碧琪質詢當局:
1. 數據所顯示,本澳的醉酒駕駛數量呈上升趨勢及嚴重危害性,包括行政當局官員、司法機關等社會不少意見均認為,本澳對醉駕的執罰輕,阻嚇力不足。對此,當局怎樣加以思考,及早對《道路交通法》等法律作出檢討修訂,加大對醉駕的阻嚇力,真正起到預防危害及保障居民安全的作用?
2. 數據亦顯示,2010年和2011年行動酒精測試平均達44,000次以上,但2012年總數僅41,000餘次,而2013年至9月則僅有26,000餘次,比去年同期少14%,顯現當局對駕駛者的酒精測試逐步減少。請問當局為何在醉酒駕駛日趨嚴重的情況下減少酒精測試?怎樣進一步完善機制,加強酒精測試,降低駕駛者醉駕的僥倖心理,避免交通意外,更有效保障社會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