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避理順民署與文體兩局關係也將交「白卷」 力避理順民署與文體兩局關係也將交「白卷」

回顧即將過去的一年,行政法務範疇的「欠賬」還真的不少。除了是本欄上週六所指的修訂《司法組織綱要法》將會交「白卷」之外,理順民政總署與文化局及體育發展局的關係,恐怕也將是交出一份「白卷」。

實際上,在二零一三年度施政報告中,特首崔世安指出,「一段時間以來,相關部門對政府架構重疊和職能交叉問題進行了深入分析,其中包括對民政總署的職能以及與其他部門之間關係的研究。政府將在既有分析探討的基礎上,審慎、客觀地釐清確實存在的機構職能重疊和交叉情況,科學、務實地籌劃公共行政組織架構的調整、重組和精簡工作。」

而在施政報告「附錄」的《二零一三年度各範疇施政工作主要工作時間表》中,行政法務範疇的公共行政領域,也列明瞭「深化開展民政總署、文化局、體育發展局有關文化、體育方面職能的研究分析。」而陳麗敏司長在二零一三年度行政法務範疇的施政方針也明確承諾,「按照政策推動的優先性及服務提供的合理性,在檢討和理順部門職能的基礎上,行政公職局繼已完成的相關的理論研究後,明年將深化開展民政總署、文化局、體育發展局有關文化、體育方面的職能,包括各部門的組織法規、職能調整後部門的承受能力、人事安排,是否有助於工作效率的提升等等。在具備一定的基礎後將適時進行內部諮詢,深化完善各項後續工作。」

這項工作進行得怎麽樣,由於未有公佈,因而不得而知。或許,正如施政方針所言,行政公職局已經進行研究,甚至是已有結論,但由於未有按照「陽光政策」、「行政公開透明」的要求予以公佈讓民眾知悉,因而使得人們也就只能以自己的「不知情」,來當作是特區政府尤其是行政法務範疇「不作為」,未有落實兌現自己曾作出的莊嚴承諾,並進而拖累影響特首崔世安和特區政府的行政效率和施政誠信、治澳聲譽。

或許,在二零一三年度,陳麗敏司長在面對「十幅墓地」的指控之下,一方面可能是必須窮盡精力應對官司,而難以抽身去完成各項日常政務工作;另一方面也或許是擔心在「勢弱」之下,倘推出任何改革措施,必然會觸動部份人或機構的既得利益,而引發強烈反彈,對自己的傷害更大,因而不敢「輕舉妄動」。

但陳司長卻可能偏偏忘記了,這正是將功贖「罪」,至少是表明自己大公無私的好方法。盡管「十幅墓地」一案,終審法院裁決不予起訴,亦即在司法上並無觸法,但並不等於在行政操作上就沒有瑕疵;何況,還有民政總署四名官員的案子有待司法機關審判,隨時會在審理過程中「爆」出對自己不利的「猛料」。因此,倘是能夠按照「時間表」進行理順民政總署的職能的工作,也就能夠證明自己「心底無私天地寬」,「心中無鬼」,無愧無悔。相反,倘是交了「白卷」,就將會在「十幅墓地」行政疏失的基礎上,再加上行政「不作為」,就將會發生加疊作用,並進一步發酵開來,後果就就將會更嚴重。

實際上,有關民政總署職能交叉重疊的問題,並非是在崔世安任內發生,但卻與陳麗敏本人有直接關連,因為她不但是「跨特首」的行政法務司司長,而且在向立法會引介關於設立民政總署的法律草案,就是由她來執行,並對議員們的質疑,予以反駁。曾記否?一句「可」字是指「可設也可不設」,就成為當時的官場「名言」。

有關理順民政總署職能的問題,其實可以分為兩部分來講。其中第一部分是比「理順關係」更重要的必須與《澳門基本法》相關規定相吻合的問題,這是屬於政治層面的問題。實際上,《澳門基本法》在第四章「政治體制」中,專設了第五節「市政機構」,共有兩個條文:第九十五條「澳門特別行政區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市政機構。市政機構受政府委託為居民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衛生等方面的服務,並就有關上述事務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提供諮詢意見。」及第九十六條「市政機構的職權和組成由法律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為了與「非政權機構」的定位相吻合,因而「市政機構」是並不置於第二節「行政機關」之內,而是脫離於第二節「行政機關」,另行獨立為第五節「市政機構」。就此而言,目前的代行市政機構職責的民政總署,是屬於行政機關的範疇,並由行政法務司司長主管,是與基本法第九十五條「非政權機構」的定位有所抵觸的。

更為嚴重的是,由於在實踐中並沒有設立「非政權性的市政機構」,也就末能實施《澳門基本法》附件一有關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成員的構成中,「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即使是去年進行「政制發展」之後,仍是如此,因而使得特首選委會是並不完整的,亦即是有「空白遺漏」的,因而是並不完全符合基本法的規定的,不能不說是澳門特區政治體制的一大缺陷,陷特首崔世安於不義。

第二部份,才是屬於技術層面的問題,就是民政總署的職能與文化局、體育發展局交叉重疊的問題。本來,按照基本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有關向居民提供文化、康樂等服務的職能,是由民政總署來執掌,但現在卻是文化局、體育發展局也同樣從事相關工作。由於「各自為政」,也由於各爭政績,不少同類活動都是各自發揮。盡管確實是豐富了市民和遊客的文化康樂生活,但卻又顯得雜亂無章,甚至是浪費公帑。

為了更好地全面落實《澳門基本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應將「文化、康樂、環境衛生」範疇事務的職能全部劃歸民政總署執掌。其中文化局所執掌的大部分職能及其所管轄的文化基金、公開影演甄審委員會、中央圖書館、歷史檔案館、澳門博物館等部門;體育發展局所執掌的大部份業務,以及其管理的澳門運動場及各體育設施,以及體育醫學中心等;都應撥歸民政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