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法院有澳大橫琴校區管轄權?珠澳合作的法律障礙仍需坦誠溝通

陳觀生

據內地傳媒報導,在早前舉辦的“橫琴高端法律服務論壇”中,有內地法院人士指出,澳門大學橫琴校區目前適用的是澳門法律,但根據內地法院的屬地原則,珠海法院將對澳大新校區享有管轄權。而日前第三屆“珠澳合作發展論壇”也有人擔心,珠澳合作存在的法律障礙,可能產生令橫琴易成為犯罪窪地等問題。因此,筆者認為,珠澳方面需要就此進行坦誠溝通,特別是澳大橫琴校區管轄權問題需儘快厘清,以免真正發生問題。

澳大橫琴校區管轄權有衝突

早前舉辦的“橫琴高端法律服務論壇”中,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賀曉翊指出,澳門大學橫琴校區目前適用的是澳門法律。但根據內地法院的屬地原則,珠海法院將對澳大新校區享有管轄權,而根據澳門的屬人原則,同樣也享有管轄權。賀曉翊認為,這將產生管轄權的衝突。如果澳大新校區發生案件,該由珠海法院還是澳門法院受理呢?

筆者對此既震驚亦有所不解,因為一直以來大多數人都認為: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對設在橫琴島的澳門大學新校區實施管轄的決定》,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自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啟用之日起,依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實施管轄。那麼如果澳大新校區發生案件,理所當然是由澳門法院受理。因為由其他不同的法律體系下的法院來審理實施澳門法律的案件,看來有點荒謬,想不到這卻是理論和現實都會發生的事。

翻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對設在橫琴島的澳門大學新校區實施管轄的決定》,包括以下內容:1、自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啟用之日起,在本決定第三條規定的期限內,對新校區依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實施管轄。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與橫琴島的其他區域隔離管理,具體方式由國務院規定。2、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位于廣東省珠海市橫琴口岸南側,橫琴環島東路和十字門水道兩岸之間,用地面積為1.0926平方千米,具體界址由國務院確定。在本決定規定第一條的期限內,不得變更新校區土地的用途。3、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以租賃方式取得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的土地使用權,租賃期限自新校區啟用之日起,至2049年12月19日止。租賃期屆滿,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可以續期。

筆者不敢猜測這是由於疏忽或者是有意為之,按照這個決定,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啟用之日起,實施的是澳門法律。但澳門只是以租賃方式取得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的土地使用權,其所有權仍屬於內地。正如賀曉翊所指,根據內地法院的屬地原則,珠海法院將對澳大新校區享有管轄權。

似乎澳門特區政府亦未意識到此問題存在。根據人大常委會決定,特區政府制定了《訂定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適用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基本規範》法案並已經在立法會通過。法案建議,為適用本法律的規定,澳門大學新校區是指由第218/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公佈的地籍圖所劃定的範圍,而該地籍圖是按照經第43/2012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的《國務院關於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界址範圍的批覆》所確定的界址而制定的。此外,法案還建議,澳門大學新校區的啟用日期由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訂定。

為具體落實依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對澳門大學新校區實施管轄的規定,法案建議自澳門大學新校區啟用之日起至以租賃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為止,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適用於澳門大學新校區。

為避免對上述規定的具體內涵產生不同的理解,法案建議為著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適用於澳門大學新校區的效力,該校區視同位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內的地域。此外,如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針對不同區域而訂定不同的規定,則澳門大學新校區視同位於仔島以內的地域。

法案還明確了法律上的行為的效力範圍,規定自澳門大學新校區啟用之日起至以租賃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為止,仍具效力的司法裁判、行政行為、行政合同、私法上的合同或其他法律上的行為所適用的地域範圍視為包括澳門大學新校區,不論該等行為是在澳門大學新校區啟用日之前或之後作出;但當中明確訂定所適用的地域範圍不包括澳門大學新校區或僅限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內的特定區域的情況除外。

按照這個法案,澳門特區法院完全擁有澳門大學新校區的司法管轄權,似乎與內地法院對此的看法有所不同。筆者擔心,如果澳大新校區發生案件,產生平行訴訟;或者內地法院首先受理,澳門法院後受理,這種管轄權的衝突或許影響深遠,珠澳雙方應該儘早尋找方法應對。

橫琴易成為犯罪窪地?

在由廣東省律師協會和珠海市律師協會共同主辦的“橫琴高端法律服務論壇”上,司法、警務、經濟等領域珠海官員們的聲音,也與本澳不少人士的想法不一樣,凸顯了兩地的法律障礙問題。

珠海市公安局橫琴分局黨委委員、國保大隊大隊長吳曉楠,珠海市公安局警令部研究室副主任劉天敏兩名珠海一線的警官指出,創新政策實施後橫琴易成為犯罪窪地,橫琴與澳門警方需建立直接溝通管道,在情報、打擊、行動等方面聯手。

兩人認為,創新政策實施使橫琴容易成為違法犯罪窪地。原來珠海、澳門區域內的局部性、小範圍治安問題,可能發展轉化成區域性問題。兩地警方需攜手聯動,適時開展聯合專項打擊行動;針對社會管理中的薄弱環節,共同研究制訂完善相關制度、機制,堵塞漏洞,防止黑社會組織以“合法”手段掩蓋非法利益而實施有組織跨境犯罪等類似活動。但目前珠澳警務合作中案件管轄交接等工作,仍採取“一案一協商”模式,情報交流還停留在紙介質傳遞、電話、派專員會晤等傳統模式上。

日前,澳門司法警察局公佈案情,一名紀律部隊人員串通澳大橫琴校區保安,協助他人偷渡。澳大橫琴校區移交澳門管理不久就發生這種案件,似乎也佐證了“橫琴容易成為違法犯罪窪地”的擔憂。

澳大橫琴校區啟用後,原本以河為界的珠澳邊境線延伸至橫琴島內,校區的北、西、南三面以圍牆、水溝作為珠澳兩地的分隔,偷渡者無需涉水,只要“翻牆”便可來澳,令邊防一線的反偷渡工作增添壓力。

據珠海邊防人士表示,“澳門大學橫琴新校區移交以後,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實施管轄,翻越澳門大學圍牆同樣屬於非法偷越國(邊)境行為,將依法受到懲處。”但是上述發生的“本澳紀律部隊人員串通澳大橫琴校區保安協助他人偷渡”案件,似乎珠海法院亦有管轄權,會否因此產生兩地法院同時訴訟同一案件?如果案件是涉及偷渡之外的敏感領域如國家安全等,應如何處理?這些未知的可能,令橫琴澳大校區確實會成為“三不管”或者“大家都有權管最終大家都管不到”的情況。

除了司法、警務等問題,本澳中小企關注的經濟方面的法律障礙也不少。有廣東律師指出,橫琴新區在商事登記制度方面存有不足,他提出最突出的問題是個體戶政策難落實。橫琴的商事登記制度實行個體工商戶豁免登記制度。但是企業反映,不登記,企業就不能刻制公章,不能開設公司帳戶,不能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不能收到單位轉來的業務款項等等。個體戶豁免登記也難以落實CEPA協定,因為CEPA對個體戶登記有明確規定,對港澳臺個體戶的登記並未豁免。還難以落實計劃生育政策,《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要求工商部門對個體戶計劃生育進行把關,現在無辦照作為抓手,就無法落實這一規定。個體戶豁免登記後,規定個人憑《稅務登記證》經營,但對不辦該證的個人難以界定無照經營性質,也難以發現、落實安全生產職責。此外,他提出,一些監管部門要求聯網,提取商業主體經營範圍資訊,如消防產品、整治煙花爆竹、廢舊物資回收行業等重點行業的專項整治工作,由於提供不了經營專案資訊,監管存在一定難題。

通報溝通避免平行訴訟

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賀曉翊指出,與澳門大學橫琴校區同樣的衝突也體現在未來的港珠澳大橋上。為此,他建議,或許可以建立統一的通報平臺以避免平行訴訟。

平行訴訟,(parallel proceedings)又稱“雙重起訴”、“訴訟競和”,指相同當事人就同一爭議基於相同事實以及相同目的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法院進行訴訟的現象。

包括以下兩種情形:其一是相同當事人的訴訟,即同一原告在國內和外國法院就同一爭議對同一被告提起訴訟:其二是相反當事人的訴訟,即同一訴訟標的,國內法院的原告在外國法院又成為被告。因平行訴訟而引起的管轄權衝突是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權衝突中最常見的情形。而所謂“先受訴法院管轄原則”,則是指在發生平行訴訟時,原則上應由最先受理案件的法院行使審判管轄權。

中國的立法中並沒有有關平行訴訟的管轄權確定的規定。有關這一問題的處理在司法實踐中主要是根據1992年最高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第15條和第306條: 1)第15條規定:“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果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 2)第306條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和外國法院都有管轄權的,一方當事人向外國法院起訴,而另一方當事人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決後,外國法院申請或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對本案作出的判決、裁定的,不予准許,但雙方共同參加或簽訂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的除外。”

賀曉翊指,澳門、香港和內地關於管轄權的法律規定不同,內地《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管轄依據為普通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和協議管轄,以被告住所地標準為主。香港用的是“實際有效控制”原則,即只要被告在香港、文書可送達外地當事人,當事人具備有效傳喚或判決有可能有效執行的等,則香港法院有管轄權。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