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司法協助將非澳人被判刑人移送原居地 加強司法協助將非澳人被判刑人移送原居地

在澳門特區政府五個政務範疇中,保安範疇的工作是卓有成效,有目共睹的。實際上,澳門的社會治安,從回歸前的子彈與炸彈齊飛,綁架與槍殺共生的極為惡劣環境,到今日成為被喻為世界上最安全的城市之一,盡管其中有著各種其他的外部因素在發揮著積極的作用,包括解放軍進駐澳門對犯罪分子起到了震懾作用,內地從中央到地方與澳門特區的警務合作有效地遏止了跨境犯罪活動,博彩業開放及經濟好轉,使得曾經的有組織犯罪集團有了「金盤洗手」的機會,從而轉做「正行生意」等;但澳門特區廣大警務人員以當家作主精神,肩負起保衛自己家園的責任,確是澳門治安環境顯著改善的重要內在因素。

不過,近來澳門特區的治安,又出現了一種新的動向、新的形態。那就是,在本土罪案確實是大為減少的情況下,卻頻頻發生了由外來人士製造的罪案。其中有不少是主動作案的,如國際跨境販毒組織利用澳門作中轉地甚至是終點站,外國博彩欺詐組織來澳門作案等;也有是「被動」作案的,如有外來旅客來澳賭輸後,只得以盜竊、打劫等手段來掠取謀求「翻本」的本錢,或是「被迫」犯案來掙口飯吃的,也有與本地高利貸組織勾結,禁錮、虐待「債仔」的,更有劫殺同行賭客的。這從澳門監獄中的被押嫌犯或已判囚犯中,非澳門居民的比例日益增高,就可得知,澳門目前的社會治安及犯罪個案,已經向以外來人作案為主體的方向發展。

由於外來犯罪者日趨增多,就使得澳門監獄「生意興隆」,囚位「供不應求」,而迫得特區政府不得不興建新監獄。實際上,保安範疇二零一四年施政方針的監獄事務領域,就有「繼續跟進新監獄第二期工程,並將於二零一四年開始第三期工程的施工。鑑於新監獄第四期需進行由第一至三期主體建築工程獨立出來的保安及監控系統的綜合弱電系統工程,故將於二零一四年加緊延續籌備工作」的表述。

哈哈!小小的一個澳門地區,竟然要有一座以上的監獄。甚至坊間還傳說,還將要興建第三座監獄。而以此「量化」的實績,看在其他不瞭解澳門真實情況的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眼中,還以為澳門將會成為「監獄城市」。如果外來人士犯罪增多的情況繼續發展下去,就連新監獄也容納不下,以澳門特區土地資源的十分緊缺,不可能再興建新的監獄,日後就極有可能會出現監獄滿瀉的情況。

因此,特區政府有必要以新思維來思考和制定特區的罪犯懲教政策,提出新的政策舉措,那就是「拋棄包袱」,將在澳門判刑的非澳門居民罪犯,移送其原居地服刑,以減輕澳門監獄的負擔。

其實,將在澳門判刑的非澳門居民罪犯,移送其原居地服刑的效果,不單止是實務操作上的減輕監獄的負擔,而且還有理論意義上的阻嚇犯罪的作用。這可從上世紀五、六十年代內地的一則政治笑話說起,說的是美國一個慣偷囚犯,在其刑滿獲釋放後,立即又去盜竊,當然是被警察逮個正著,又再被法院審判。法官好奇也好心地問,為何不好好找份工作,而去偷竊?那慣偷說,因為失業率太高,找不到工作;而且即使是能找工作,也太辛苦了;不如在監獄內好吃好住,最起碼能夠保證填滿肚子,不用工作有得吃,又何樂而不為?這則笑話是諷刺美國失業率高,但也從側面反映,美國監獄的囚犯「待遇」不賴。

澳門特區目前也正存在著「囚犯待遇不賴」的情況。實際上,澳門特區政府以人道主義和人權標準來處理監獄事務,因而監獄的設施屬於高檔標準,在押嫌犯和囚犯「有冷氣嘆」,保證吃飽睡足,還有醫療保障。這可讓那些外地犯罪份子,感到在澳門犯罪,即使是失手被擒,關在獄中的「生活待遇」,也不低於其在原居地的人身自由時的狀況。何況,《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已在中國澳門適用,更不會發生虐待囚犯之事。或許,這讓那些囚犯「樂不思蜀」。這在客觀上,助長了非澳門居民在澳門進行犯罪的行為。

倘是將這些非澳門居民囚犯設法移送回在原居民服刑,因為當地的獄政管理不如澳門特區,囚犯待遇可能會十分差劣,就可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阻嚇他們再來澳門作案的作用。而且,也因為他們在被移送回原居地服刑後,原居地的警政機構就有了他們的犯罪紀錄,他們在日後再申請出境證件時就有了限制。這與這些非澳門居民在澳門犯罪服刑後,其在澳門的犯罪紀錄可能不為其原居地警政機關所知悉相比,也多了一層阻嚇作用。

因此,將在澳門犯罪被判刑的非澳門居民遣送回原居地服刑,就一來可以減輕澳門監獄的負擔,並消解外地對澳門或有的「監獄城市」的形象,二來也由於這些囚犯不堪其原居地監獄較為差劣的「待遇」折磨,而增加了他們在澳門犯罪的「成本」,起到阻嚇他們繼續來澳門進行犯罪活動的作用。

在行政法務範疇的二零一四年施政方針的國際法律事務領域中,有「在獲得中央政府的授權後,澳門特區政府與韓國政府關於《刑事司法互助》和《移交逃犯》,以及與佛得角政府就《法律及司法互助》的協定正進行磋商,待其完成後將推進雙方簽署相關協定,及跟進蒙古國政府向澳門特區政府提出的關於《移交被判刑人協定》,《刑事司法互助協定》及《民事和商事司法協助協定》的商討事宜,並在獲中央政府授權後展開相關的談判工作,還有跟進與葡語系國家談判和磋商的準備工作,包括草擬關於《移交逃犯協定》、《移交被判刑人協定》及《刑事司法互助協定》的範本等內容。再加上以前澳門特區政府已與葡國政府和香港特區政府簽署的移交受刑人的協議,澳門特區政府也正是往著這個方向努力。

但仍不足夠。特區政府仍有必要爭取中央政府的支持和授權,與更多的國家和地區簽署《移交被判刑人協定》。與此同時,澳門特區也應當與內地簽署《移交被判刑人協議》。

(發自貴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