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人違反選舉法一判囚緩11人罰錢

【本報訊】初級法院今年9月審理了13宗涉嫌違反立法會選舉法的案件,除1人罪名不成立外,其餘12人被裁定罪名成立。

12名嫌犯中,11人因未經選管會事先批准,在投票站範圍內使用電子通信和拍攝器材,觸犯了《立法會選舉制度》第58條第3款、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第11/CAEAL/2013號指引及《刑法典》第312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加重違令罪”。10人認罪,被判罰金;1人拒不認罪,在庭上毫無悔意,被判3個月徒刑,緩刑2年。

另案一人因投票日穿著印有競選組別標誌的T恤投票,觸犯了《立法會選舉制度》第160條第2款、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第11/CAEAL/2013號指引,構成1項“在選舉日的宣傳罪”,被判3個月徒刑,准以90日罰金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