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議員陳明金及宋碧琪就政府簽訂的合同是否有預先審查機制向當局提出口頭質詢。
兩人指巴士服務合同錯誤引用法律,公眾對行政當局能否有效維護公共利益產生質疑。回歸以來,包括公共工程承攬、公共事業特許經營、專營批給、提供公共服務以及續期,等等,都曾經出現各種各樣的問題。比如接二連三出現公共工程大幅超支、工期一拖再拖,公帑不合理配置、影響城市建設;招標不完善,輕軌第一期行車物料及系統判給、澳巴競投巴士新服務、電召的士清潔服務續期等多項公共服務、專營批給、物料採購出現訴訟,影響一系列公共事業、公共服務的順利開展。
兩人說,無論是審計署、廉署的報告,還是法院的判決,都是通過事後監察發現問題,由於公共事業、公共服務,同城市運作、居民生活息息相關,問題一旦出現,行政當局就顯得被動。“預防勝於治療”,如果特區政府在作出行政行為,或簽訂行政合同之前,有預先監察機制,可能很多問題可以避免。
兩人提出口頭質詢:
1. 回歸前,澳門設有審計法院,包括預先監察、事後監察兩個分庭,前者的職能主要是預先審查特定的行政行為、行政合同,是否同現行法律相符,財政負擔是否同預算相符,合同條件是否在訂定時最為有利。回歸後,審計署承擔了審計法院的部分職責,但預先監察的職能,似乎無延續下來。現在是否有機制發揮上述預先審查的功能?如果無,是否應該重新確立這種制度?
2. 根據財政局組織法,財政局應該就其職責(例如稅務)有關的合同草案發表意見;《司法組織綱要法》也規定,檢察長應該按照法律要求、或者行政長官的請求,參與政府合同的訂定。新巴士服務合同、超過1,000萬的公共工程承攬合同、專營服務批給及續約合同等等,財政局是否都事先給了意見,檢察院有無參與制訂?現行的機制,財政局、檢察院只是發表意見或提供諮詢,同審計法院的審批權不同,與此同時,只能依照部門職責、行政長官的邀請行使職權,範圍比以前窄,可能欠缺整體的考量。現行的機制有甚麼需要完善的地方?
3. 近年來,涉及行政違法、行政訴訟的個案有明顯的上升趨勢,使得居民對政府依法施政的信心大打折扣。明年,政府即將展開博彩專營合約的檢討,2020至2022年六個賭牌陸續到期,面臨重新草擬合同、續約、重新公開競投等,這個關乎澳門未來十幾、二十年的發展,當局如何確保在專營合同訂定時,有關的合同條件,對澳門最有利,防止出現巴士服務合同類似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