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當洽簽內地與澳門移交被判刑人協議 應當洽簽內地與澳門移交被判刑人協議

年近歲晚,又到了各公權力機關年終總結的時候。司法警察局昨日也召開了媒體迎春座談會,黃少澤局長介紹了該局去年打擊犯罪活動的情況,其中一個數據引發人們注意及思考,那就是在去年,中國內地居民在澳門犯罪的人數大幅上升,全年共有一千七百五十七人,比二零一二年上升百分之四十四點九六。

內地居民在澳門犯罪的人數激增,應從兩方面看。一方面,隨著內地對其居民出境旅遊的開放,及「個人遊」的實施,每年來澳門旅遊的人數激增。每年都有超過一千萬人次,近年更是接近二千萬人次來澳門旅遊,而從事犯罪活動而又被抓獲者則是一千七百五十七人,從「相對數字」看,似乎是犯罪率並不高,亦即來澳門旅遊的內地居民中,絕大多數是守法的良民。

而另一方面,一千七百五十七人的「絕對數字」,卻也令人擔懮。因為畢竟這個「絕對數字」高於其他國家和地區在澳門進行犯罪活動的數字。

內地居民在澳門的犯罪活動,除了常態性亦即其在內地也會進行的習慣犯罪形式及原因之外,恐怕也與博彩業的特性相關,就是在賭輸了之後,不得不「鋌而走險」。由此,更催發我們必須盡量減低對博彩業的依賴,盡快建設「世界旅遊休閒中心」,讓來自包括內地在內的世界各地遊客,有一個歡愉休閒的旅遊環境,從而彌消進入賭場參賭的意欲。

但也不排除還有一些「心理因素」在作祟,那就是在澳門進行犯罪活動,即使是被警方抓獲,及被法院被判刑,由於澳門刑法所規範的刑罰比內地相對較輕,更沒有死刑,因而即使「失手」被捕,也不會被判很重的刑罰,即使是殺了人,也無須「以命抵償」。而且在「罪名」方面,也比內地刑法寬鬆得多,某些活動在澳門並不算犯罪,如嫖娼賣淫等。因此,在澳門的犯罪成本,遠低於內地。或許,這就使得內地一些慣性犯罪份子,「轉移陣地」到澳門從事犯罪活動,尤其是在內地加大力度手打擊犯罪活動之際。

其實,所謂「心理因素」,還有另一層內容,就是即使是被判了刑,在澳門坐牢服刑,也比內地的「待遇」要好。至少,由於中國澳門適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因而澳門監獄的設施是與國際化接軌,充滿人性化,有冷氣、電視「嘆」,被判刑人享有各種應享有的人權,還不用勞動改造。而在內地的監獄,其設施則大不如澳門,可以說,同是坐牢,在澳門比在內地要「舒服」得多。這也是犯罪分子感到在澳門犯罪成本較低的其中一個重要因素。

由此,本欄曾於去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以《加強司法協助將非澳人被判刑人移送原居地》為題指出,倘是將這些非澳門居民囚犯設法移送回在原居民服刑,因為當地的獄政管理不如澳門特區,囚犯待遇可能會十分差劣,就可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阻嚇他們再來澳門作案的作用。而且,也因為他們在被移送回原居地服刑後,原居地的警政機構就有了他們的犯罪紀錄,他們在日後再申請出境證件時就有了限制。這與這些非澳門居民在澳門犯罪服刑後,其在澳門的犯罪紀錄可能不為其原居地警政機關所知悉相比,也多了一層阻嚇作用。另外,將在澳門犯罪被判刑的非澳門居民遣送回原居地服刑,就一來可以減輕澳門監獄的負擔,並消解外地對澳門或有的「監獄城市」的形象,二來也由於這些囚犯不堪其原居地監獄較為差劣的「待遇」折磨,而增加了他們在澳門犯罪的「成本」,起到阻嚇他們繼續來澳門進行犯罪活動的作用。

就以中國各法域之間進行被判刑人移交原居地的區際刑事司法協助而言,被判刑人在異法域服刑,由於語言、生活習慣、宗教等方面差別較大,很不利於犯罪人的自身改造,對其重返社會構成了障礙。因此,如能送回原居地服刑,這對犯罪人的改過自新是有利的。

在這方面,澳門特區已於二零零五年與香港特區簽署了《關於移交被判刑人的安排》協議。這項安排,順應了社會的發展和現實的需要,是兩個特區間一項重要的刑事司法合作項目。它不僅有利於被判刑人適應生活環境,獲得家人及社會的關懷,盡快改過自新,而且亦有利於被判刑人重返社會。實際上,由於在香港服刑可以扣除節假日,而且親屬前往監獄探視也較為方便,因而不少在澳門被判刑的香港居民,都申請返回香港服刑。

中國澳門也已與葡國簽署了《移交被判刑人協議》,因而一些在澳門被判刑的葡國人或土生葡人,也申請被移送葡國服刑,如涉及「歐文龍案」的殷飛歷。

但不知為何,內地與澳門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話題講了很久,卻在回歸已經十四年之後仍未能實現。而與此同時,中國和中國澳門卻已分別與葡國簽署了《移交被判刑人協議》。就在中國政府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這個層面上說,存在著重大的缺失。

過去,在探討內地與澳門建立區際刑事司法互助機制之時,都是在「法律衝突」的問題上「鎩羽而歸」。這些障礙,包括兩地《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不同,如澳門沒有死刑,某些活動在澳門不算犯罪,還有「附加刑」的問題,如澳門就沒有「剝奪政治權利」這一回事。由於存在著「法律衝突」,而遲遲未能簽署協議。

其實,即使是這一理由能夠成立,也只是對被通緝的逃犯或犯罪嫌疑人而言。而在其被判刑之後,由於是按照其犯罪地的法律判刑,如在澳門犯罪,是排除了死刑及「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問題,因而即使是移交內地服刑也不用擔心其刑罰較重的問題。畢竟,內地的《刑訴法》也有「一事不二審」等原則。

何況,葡國也沒有死刑及「剝奪政治權利」的「附加刑」,但中國卻可與葡國簽署《移交被判刑人》的協議了,為何在刑事訴訟習慣方面與葡國相通的澳門,就不能與內地簽署同樣的協議?

除非是出於如下的這個理由:內地的監獄負擔已經夠沉重的了,如再接收由澳門判刑的內地居民,豈不再增加負擔?但是,在澳門被判刑的內地居民,也就是一千幾百人而已,相對於內地的被判刑人數,卻又顯得微不足道。

因此,為凸顯「一國兩制」,為維護澳門特區的長期繁榮穩定,為加強內地與澳門特區的區際刑事司法合作,應當盡快簽署內地與澳門移交被判刑人的協議。不但是在澳門被判刑的內地居民,應當移交回內地服刑,而且在內地犯罪而被判刑的澳門居民,也應送返澳門服刑,這也是有利於內地的監獄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