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扶助與企業自身努力創新發展缺一不可

王希富

日前,立法會大會一般性通過《修改關於批准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承擔債務的第5/2003號法律》法案,法案建議將“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計劃”保證金額上限提高至九億元,並繼續維持“中小企業專項信用保證計劃”的保證金額上限為一億元。政府透過為中小企業向獲准在本澳營運的銀行貸款提供保證而承擔債務的總額上限,將由六億元提高至十億元。

回顧該法案的訂立,則要從2003年說起,當時為應對SARS對本澳經濟帶來的衝擊,政府推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計劃”及“中小企業專項信用保證計劃”,目的是協助中小企業較容易取得銀行融資貸款,以克服經濟困境,這兩項計劃可能產生的債務由澳門特區政府承擔。當時“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計劃”提供的保證金額上限為澳門幣二億元,而“中小企業專項信用保證計劃”提供的保證金額上限為澳門幣一億元。至2010年,政府為紓緩金融危機對中小企業造成的壓力,支持中小企業技術改造,以及推動該等企業改善經營和轉型升級,將“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計劃”的保證金額上限調升至五億元,但仍維持“中小企業專項信用保證計劃”的保證金額上限為澳門幣一億元。

政府認為,扶助中小企業的政策實施多年,本澳的中小企業數量及規模逐漸壯大,現時政府提供貸款保證而承擔債務的總額不足扶助中小企。近年歐美地區的經濟波動增加了本澳經濟環境的不明朗因素。為有效落實政府扶持中小企業的政策及確保“中小企業信用保瞪計劃’的延續,政府提出的草案建議將“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計劃”的保證金額的上限由澳門幣五億元提高至九億元,但維持“中小企業專項信用保證計劃”的保證金額上限為一億元。政府可透過為中小企業向獲准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營運的銀行機構貸款提供保證而承擔債務的總額上限由澳門幣六億元提高至十億元。

從實施效果來看,至去年底,“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計劃”的批准個案為三百七十六宗,“中小企業專項信用保證計劃”則批六十宗,兩個計劃尚餘的可擔保金額分別約六千一百八十萬元和九千○一十七萬元。經濟財政司長譚伯源表示,每一個申請個案最高金額為五百萬元,當中三成屬銀行貸出,政府需要保證的金額為七成,即每一個案政府保證金額最高三百五十萬元。估計提高四億元額度,最少可保證約一百一十個申請個案,可應付兩年多。他亦指出中小企業轉型升級,透過政府擔保向銀行融資的需求仍持續。

值得注意的是,與之前兩次法案在立法會順利通過相比,今次調升擔保額度的法案卻在立法會遭遇阻力。多位發言議員關注到爛賬的問題,亦質疑政府為何要為企業經營承擔風險。如議員馮志強就批評政府沒有義務為商家佬“賣單”,企業須自負盈虧。銀行是百業之母,尚且不願承擔風險,為何政府要?揶揄政府是蠢還是錢太多。呼籲政府應幫助低收入人士,毋須為生活無憂的商人“錦上添花”。議員關翠杏則促請當局釐清計劃目的,是輔助中小企面對經濟困難,還是鼓勵投資?現時中小企已壯大,經濟市道好,是否有必要運用公帑為企業承擔債務?建議公開獲批企業名單,增加透明度。站在一般角度,兩位議員的意見當然亦有可取之處,但從本澳中小企業實際發展情況,以及環球經驗來講,政府扶持中小企業,尤其是從融資方面提供協助是廣泛應用的,也是最為有效的措施。至於所謂的風險,雖然存在卻也是可以避免,而且是值得承擔的。正如譚伯源所言,兩項計劃均通過銀行融資貸款,銀行會把第一關,這些企業通常是銀行認為值得貸款的客戶。過往理賠的數額低,主要是由商界及專業人士組成的評審委員會發揮了作用,會對企業的過往幾年業績、具體的企業業務評語作分析。政府每半年亦會收到銀行報告,跟進貸款企業個案的實情。由於銀行要承擔當中三成貸款,相信銀行必嚴謹審批。蘇添平補充,若貸款企業不能償還金額,政府會向銀行理賠的同時,亦會根據行政法規,向財政局要求進行強制徵收程式,確保公帑使用。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由來已久

從國內的實際經驗來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在國外已經有幾十年的發展歷史,許多市場經濟發達國家,如美國、日本、加拿大等都建立了由政府參與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並在這一體系的運作和發展過程中累積了許多有益的經驗,值得本澳借鑒。

在中小企業擔保機構資金的來源方面,這些國家大體相同,政府是擔保資金的全部或主要來源,有些是以中央財政為主,有些是以地方財政為主。大部分國家如美國、加拿大的擔保體系中,擔保的淨損失由政府補貼。

國外政府出資的中小企業擔保機構的定位來看。經濟發達國家的擔保機構有政策性的也有商業性的,由政府出資的中小企業擔保機構基本都是政策性擔保、按市場化運作,除擔保資本金和代償補充金由國家各級財政承擔外,還具有以下特點:1、各國對擔保機構的行業管理都非常規範,不僅制定了嚴格的行業准入制度,把擔保機構納入行業管理,而且有專門法律保障和規範擔保機構的各項行為。例如美國的《中小企業法》和《中小企業投資法》對信用擔保計畫的對象、用途、擔保金額和保費標準等都有明確的規定;日本有《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協會法》,明確了中小企業信用保險公庫和擔保協會的職能和作用,以及擔保的規則;加拿大制定的《中小企業融資法案》構建了中小企業政策性擔保體系等等。相比之下,我國擔保業的行業管理法規基本屬於空白。

2、各國政府都規定了中小企業擔保機構支援的物件和政策目標:(1)規定中小企業擔保機構擔保物件的規模和性質,規定中小企業的標準,被保對象都要符合這一標準。(2)明確支持符合國家或本地產業政策的企業,國外目前一般重點支援出口創匯和擴大就業的中小企業。由於各國的中小企業的發展階段和管理體制不同,各國擔保還有一些特殊的扶持重點,例如美國的中小企業擔保機構特別為婦女、殘疾人、退伍軍人、少數民族、貧困地區辦的中小企業給予重點支援。(3)由於各國中小企業擔保機構的實力所限,各國政府又嚴格限定了中小企業擔保機構支援的企業,必須是通過正常管道不能獲得貸款但又有發展前景的企業。相比之下,我國中小企業的標準及支援的物件和政策目標顯得模糊。   3、政府對中小企業擔保機構的政策扶持與監管:由於中小企業擔保機構的政策導向性,各國政府都制定了一系列扶持擔保機構的優惠政策,例如給予擔保機構免稅政策等。同時對中小企業擔保機構進行宏觀管理及定期監督檢查。   4、在國外,政府參與的擔保體系有多種結構,比如美國實行的是一級擔保機構,在各地設分支機搆。日本實行分層次擔保,設立中央信用保險公庫和地方信用協會兩級擔保。中央政府的信用保險公庫為地方性信用協會提供再擔保,再擔保比率是70%-80%。   而從各國擔保機構與銀行的合作方式來看,擔保機構與銀行具有良好的協作方式,是擔保體系成功運作的前提之一,這方面各國運作都很成功。1、與銀行共擔擔保比例:國外的擔保機構一般不是獨自承擔全部風險,而是根據貸款規模和期限,與銀行各自承擔一定比例的風險,例如:美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擔保金額一般不超過貸款的75%-80%,日本中小企業擔保協會的擔保金額不超過貸款的70%-80%。目前我國中小企業擔保機構基本上是承擔了100%的貸款風險,為此行業內曾多次呼籲,但仍無濟於事。

2、與銀行建立長期穩定的關係:國外經濟發達國家的金融體系都比較發達,都有一批專門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的地區性金融機構,這些金融機構積極參與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計畫,並與擔保機構建立了長期穩定的關係。例如美國大部分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參與了聯邦政府的中小企業信貸保證計畫;日本的都市銀行、地方銀行、長期信用銀行、信託銀行、互助銀行和保險公司等都參與信用保證體系。

從這些經驗可以看出,本澳所出臺的信用擔保計畫,並不進取,風險亦不大。相較於其他國家和地區的類似措施而言,也簡單許多。這也符合本澳的微型經濟體特點。但值得注意的是,企業運作尤其是中小企經營,最為關鍵也最為困難的就是融資問題,這在世界各個國家和地區確實共同存在的。所以本澳由政府出面提供擔保實屬正常,至少筆者認為要比純粹的無償資助要好的多,也更利於本澳金融市場的成長。

企業創新發展亦不可或缺

從世界範圍來看,扶持中小微企的發展是熱點也是難點。各地都有根據自身情況的廣泛嘗試。但卻也有著共同的結論,外力無論再怎麼強大,也需要內在的變革來配合,以此才能實現外部力量作用的最大化。也就是說,企業在接受扶持的同時,必須要從自身努力,配合實際的發展,面向市場進行創新,才能實現企業的生存與發展。

本澳社會歷來關注對中小企業的扶持,而且亦不斷進行反思,除了財政資金的直接扶助外,也有不少的意見要求從政策、環境等方面進行幫扶。但這些外部的力量要真正轉化為內部的發展動力,企業自身的努力就顯得尤為重要。當然,也有人認為,本澳中小企業可謂真正的“小”,或者說是“微”,要實現轉型創新存在不小難度。這的確是本澳的實際情況,不過進一步來講,所謂創新並非只是從根本上進行變革,有時候一些微小的變化可能也會帶來意想不到的成就。是為“微創新”。

微創新雖然是一個新生的概念,而且是一個真正“國產”的理念,但其應用效果卻相當明顯。有研究認為,微創新正在不斷地影響著我國中小企業的發展,許多新興的中小企業也正因為微創新概念的運用,使企業產品的市場份額不斷增加,給消費者帶來全新的體驗,得到了消費者的認可,從而使企業的市場競爭力不斷上升。微創新也逐漸融入了中小企業的企業文化中。

現在,內地理論界將微創新細分為幾大類型:技術型微創新,強調技術要素,不是耗時長久的研發,而更多的是一個微小的點上的突破,或是對已有技術與眾不同的創新應用;功能型微創新,通過開發出某種滿足使用者需求的產品或服務功能,製造出獨特使用者體驗的創新活動;定位型微創新,通過對產品或服務進行獨特的定位,並針對這一定位進行產品設計,達到創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