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人權報告藐視聯合國公約體例規制 美國人權報告藐視聯合國公約體例規制

美國佬一貫把人權標準當作是「手電筒」,只照別人,不照自己。這不,就以美國國務院於二月二十七日向國會提交的《二零一三年國別人權紀錄報告》中的中國澳門特區部分來說,它不顧自己國家在公民的生命和人身安全方面的記錄極為差劣,槍手公然隨意殺人,吸毒販毒現象極為嚴重,無家可歸現象隨處可見,種族歧視尤為嚴重,婦女和兒童權利得不到保障的情況,卻拿社會治安較佳,警方大力打擊吸毒販毒行為,政府社工部門對露宿者提供庇護服務,少數族裔的各方面權利都得到很好的保護,婦女就業及從政權利基本得到落實,兒童可以享受較佳的教育條件等的澳門,來指手劃腳一番。這就是典型的惡霸邏輯。

美國國別人權報告對澳門人權問題,去年也如同往年一樣,提出了三個「突出的侵犯人權的行為」的指控,一是公民未能透過普遍的選舉改變他們的政府,二是對新聞自由的限制,三十未能充分執行有關的工作條件和工作場所的法律。

關於新聞自由問題,本欄已於上週六為文予以駁斥。今日繼續對所謂未能透過普選改變政府的問題,進行分析評駁。

美國人權報告的這項指控,其本身就是藐視聯合國秘書處,及聯合國相關公約的體例規制的行為,暴露了其為了要做「世界警察」,竟然可以將規範國家秩序的聯合國規例踩在腳下。實際上,美國人權報告在指責澳門的選舉事務時,故意忽視中葡兩國政府在決定將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延伸到澳門適用時,是向聯合國秘書處聲明對其中若干條文內容予以「保留」的,包括規範選舉權利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第二十五條B項在內。但美國人權報告卻仍喋喋不休地拿不在澳門適用的「二十五條B」說事,亦即是硬要澳門實施並不存在的「法律條文」,這難度是號稱為「法治國家」應有的「依法治國」行為嗎?

實際上,按照一九六九年《維也納公約法公約》第二編《條約之締結及生效》第二節「保留」的規定,聯合國的成員國在簽署國際公約時,是允許作出「保留」的聲明的。所謂「保留」,是指一國在簽署、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條約時所作的單方面聲明,不管其採用怎麼樣的措辭或名稱,其目的是排除或更改條約的某些規定對該國適用時的法律效果。被「保留」所排除的條約條款對保留國沒有法律效力。保留國所提出的條款修改,在保留國與同意其保留的國家之間的法律效力,若條約無明文規定禁止禁止「保留」,締約國有保留權,但「保留」不得與條約的目的和宗旨相違背。

條約的「保留」有三層含義:其一、「保留」應在一國表示接受條約約束時作出;其二、「保留」可以採用任何措辭或名稱,如「保留」、「聲明」、「諒解」、「解釋性聲明」、或「解釋性說明」等;其三、「保留」是單方面的聲明,目的在於排除或更改條約中某些條款對提出「保留」的當事國的約束力。例如,印度在它加兩個國際人權公約時,對這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共同第一條中的「自決權」規定就作出了這條約「保留」:「自決權」只適用於在外國統治下的人民,而「不適用於一個獨立主權國家,或其人民或民族的一部份」。

原則上,各國在參加國際條約時可以提出「保留」,但「保留」也可受一定的限制。根據一九六九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十九條,下列三種情況不得保留:一、條約本身禁止保留,如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三百零九條規定,「除非本公約其他條款明示許可,對本公約不得作出保留或例外」;二、條約僅准許特定的「保留」而有關的「保留」不在其內,如一九五八年《大陸架公約》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國只能對該國的第一至三條以外提出「保留」;三、「保留」不符合條約的目的與宗旨。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並無任何對「保留」作出限制的條文規定,亦即締約國可對其中的任何條文予以「保留」。

由此,中葡聯合聯絡小組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日第十五次會議在對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延伸到澳門適用達成共識時,就根據澳門的實際情況及《中葡聯合聲明》、《澳門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本)》及《澳門組織章程》的相關規定,決定對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在澳門的適用作出四點「保留」: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一條的「民族自決權」,即「所有人民都有自決權」,不適用於澳門。這是因為,澳門是中國領土,既不是殖民地,也不是託管地,居住在澳門的絕大多數居民是華人,不是單獨的一個民族,不存在所謂民族自決問題。

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五條B項,涉及根據《葡萄牙共和憲法》、《澳門組織章程》和《葡中聯合聲明》確定的由選舉產生機構的組成及其成員的選舉與選舉方式,不在澳門適用。這就是說,《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五條B項關於選舉的規定,也不符合澳門的實際。因為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澳門立法會是由總督任命的、直接普選的和間接選舉的三部份議員組成;而《中葡聯合聲明》也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由當地人組成,多數成員通過選舉產生。」《澳門基本法(草案)》也據此規定,「立法會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行政長官的職權之一,是「委任部分立法會議員」。

三、《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二條第四款「人人進入本國之權,不得無理剝奪」的條文,不在澳門適用。該等事項仍按《澳門組織章程》和其他用法律以及《葡中聯合聲明》規定辦理。因為雖然澳門是中國領土,但為了保證澳門的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澳門基本法》授權澳門特區實行出入境管理,我國內地居民還不能自由出入澳門,需要辦理一定的手續方可出入澳門。

四、《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三條關於未經依法審判不得將外國人驅逐出境的條文,也不在澳門適用。因為按照《澳門組織章程》規定,驅逐外國人是總督的權力,無須法院的判決。而《澳門基本法(草案)》也將此項職權授予行政長官。

據此,葡國議會於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七日通過關於兩個人權公約延伸適用於澳門的第四一/九二號決議,確認了上述四項「保留」。而中國駐聯合國大使秦華孫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向聯合國秘書處所致的照會,也強調了這四項「保留」。澳門回歸後,前任特首何厚鏵於二零零一年二月五日發佈的第一六/二零零一號《行政長官公告》,更是將這四項「保留」轉化為澳門特區的法律文件。

因此,美國國務院的人權報告對澳門選舉制度的部分,仍是以《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第二十五條B來說事,就明顯地是藐視《維也納公約法公約》的行為。其實,美國本身也經常對國際公約和協議使用「保留」,甚至拒絕整份公約(如《京都公約》),為何不拿這個手電筒照一下自己?